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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济政字〔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拖欠问题,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负责,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积极配合;对已竣工工程项目的拖欠问题,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清欠工作;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对济宁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各区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各区负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区负责清欠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强化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的管理

  (一)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以及非法转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办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三)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文本内容,细化工程款支付节点。明确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量、中途退场等结算纠纷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增减的工程量变更作为追加(减少)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核算,按合同比例支付。合同内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加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从2013年起,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跨年度在建项目,在申请复工前,必须补签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聘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本地劳务分包企业,慎重选择外地劳务队伍。确需使用外地劳务队伍的,要认真考察企业的业绩、诚信状况,严禁使用管理不善、有恶意上访、聚众上访记录的外地队伍。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一)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各建设单位每月应及时将工程款中与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农民工工资部分直接

汇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把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支付项目进度款的条件列入合同条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实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动态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每日由企业或项目部指定专(兼)职劳资人员与劳务作业班组长对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进行考勤,按月汇总,填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并由企业或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台账一式三份,分别由企业、项目部、劳务作业班组留存。

  (三)推行工资发放银行卡制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支付、月结清”。

  (四)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农民工维权投诉受理机制

  (一)全市建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设立一级投诉受理窗口;各县(市、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设立二级投诉受理窗口;各建筑施工企业设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在每一个工地现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构和人员。

  (二)各级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各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应急资金,完善应急预案,迅速处理、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和重大隐患上报制度。

五、健全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一)完善信用体系网络,对违法违规、不讲诚信或对清欠工作态度消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网站上设置曝光台,定期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三)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四)对外地进城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次通报批评、提出警告,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参与招投标,直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六、加强部门间联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严格按照信访维稳要求狠抓落实。市信访、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来访投诉按责任分工直接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的同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及组织煽动农民工采取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违法方式讨要工资的组织和个人,确保社会稳定。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的,司法、劳动仲裁等部门要依法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