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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太白湖新区新运河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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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BHJS-2021-10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济宁太白湖新区新运河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二标段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济宁太白湖新区新运河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二标段(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济宁太白湖新区新运河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二标段(施工

2.工程地点:济宁太白湖新区新运河

3.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4.工程内容本合同范围为济宁太白湖新区新运河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施工标段施工内容本项目建设规模涉及新运河及北湖湾水域面积约880000平方米。主要包括筑坝蓄水工程、水生态系统构建工程、生物强化工程、引水工程、六四泵站改造工程、水质监测工程等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项目共划分两个标段:第一标段为筑坝蓄水工程、水生态系统构建工程、生物强化工程、水质监测工程;第二标段为引水工程六四泵站改造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10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47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达到合格,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玖佰贰拾捌万壹仟叁佰玖拾叁元贰角陆分9281393.26);

  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2. 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完成工程量的 50%时支付合同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至合同款的50%,工程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值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施工付款方式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以现金方式进行扣留,待满足付款节点要求时,一次性无息付清。关于付款方式,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款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进度,且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调整付款方式。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太白湖新区税务部门的税票或发票,或承包人在太白湖新区成立的分(子)公司提供的本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刘高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109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济宁太白湖新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济宁太白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份;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份;济宁太白湖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份,代理机构    份。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后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675548138N            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786239338C 

 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A座13层  

邮政编码:272000                            邮政编码:450046  

 话: 0537-3237983                        话: 0371-69106267        

 真:/                     真:  0371-69106267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htjcss@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济宁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号:20337089900100000739161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1.2.5 设计人:

   称: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如: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1.3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有关规定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该联络事件或该部工程施工14日前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本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监理人和审计单位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为施工工程期间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为施工工程期间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12保密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漏给第三方。工程质量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保密期限内采取的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确定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设计变更及材料价格、已完合格工程量和工期顺延的审批、签证权;2)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3)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4)对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5)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6)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调换的审批权;7)参与分部分项、隐敝工程验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8)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调离不服从指挥安排或不称职的有关人员;9)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有权停止承包人的工作,并上报上级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工作;(11)发包人代表的撤换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路电通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水、电和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工程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2天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提出书面保护要求,承包人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职务,必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文件。

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应以工程联系单的书面形式送交发包人,办理签收。

3)承包人代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指示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八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承包人代表接到发包人代表要求调离人员的通知后,立即将该人员调离现场,交回有关证件,未经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不允许此人员再进入工地。

5)未经发包人书面准许,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撤走进驻工地人员。

6)承包人代表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指令后的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7)承包人对承包人代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8)承包人应及时填报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分包履约的数据等。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

②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③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④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及时上报开工申请,按开工日期准时开工。

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的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护施工场地内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负责安全保护,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且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5)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及社会关系的协调,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

6)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际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

7)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位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承包人对上述设备、设施、材料等负有保管责任,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8)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9)承包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好发包人提供的电源,其他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内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及安全文明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办理签证(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自行支付。承包人应自行考虑临时停水、停电的应急预案,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0)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电设施在合同实施期间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其分水、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承担和安装,使用单位并承担其分水电费。同时本合同承包人也应安装水、电表。

11)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12)负责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办公区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的全部水、电、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

13)遵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决由于施工噪音而引起的纠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4)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15)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6)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公众财产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若有,可由承包人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本市文明施工的优质标准,临时排污须向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18)对建设的工程负缺陷担保责任。

19)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监督管理,行使其配合责任和义务,否则监理人有权另行指定其他单位完成该项配合工作,不需要承包人同意,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0)保持施工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理多余的设备和材料。

2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平整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2)按照监理人要求撒换不称职人员,并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23)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现场各类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种承包人的设备数量详细资料。

24)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等。

25)无偿为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员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基本办公用品、及具备住宿条件的值班室两间,所产生的用电、用水现场治安及管理费用一并由承包单位承担。

26)承包单位要全面配合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政府监督等单位的工作。

2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驻现场项目部制订的各项制度。

28)合同期内的安全责任问题:合同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其全部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

29)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某些阶段,或者对于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关键部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做出必要的补充施工样板图或实物样板,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展开施工。

30)承包人必须做好与各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配套工程间的施工配合,并根据工程需要,施工时配合专业单位进行预留和预埋,并符合质量要求,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31)室外工程达到开工条件时,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止室外工程的施工。

3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室内净高超差、轴线偏移超差和渗漏等所有问题而产生纠纷赔偿,其责任及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应按规定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并确保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因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造成的已缴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返还的减少额,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进度款中扣除。

3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35)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36)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37)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38)未列明的承包人合同义务,执行通用条款。   

39)如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黄砂等矿产资源或文物等,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且无条件积极配合发包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工作,不能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如发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黄砂等矿产资源、文物等私自盗取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在发包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处理黄砂、文物等的工作过程中,如承包人阻挠发包人工作的,每阻挠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5万元/天的违约金。关于本条款,承包人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选择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价款中扣除。

因出现黄砂等矿产资源,发包人需承包人配合并使用承包人机械的,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如因黄砂处理使用承包人机械的,承包人按程序办理现场签证,挖砂单价参照挖土方清单项综合单价,且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跟踪造价审计单位审核后确定此费用,此费用在结算中计入。

40)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竣工后的清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打扫清运,此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发包人另行收取,承包人不按此约定执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履行完成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刘高领 

身份证号:41282619860517809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市政专业)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241131342799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安B(2020)0012159 

联系电话:    18697328368    

电子信箱:    40860514@qq.com    

通信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且每日不少于8小时以上,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长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承包人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应选派务实敬业、业务精干的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与合同中提供的一致,并驻施工现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以下额度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则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发包人同意并书面许可后方能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取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并不得影响现场正常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进,发包人有权与其解除全部合同,更换施工队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合同履行期间以上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在施工现场、中途换人或不服从发包人调度指挥的,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通讯畅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3000元/天的罚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备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投标文件配备的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人员。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2000元/天的罚款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

承包人派驻的投标人员的每月签到表一式三份,由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签字后留存,并报送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跟踪审计造价咨询单位一份。每少一个月的,视为该月承包人相关人员全月缺勤,并按上述约定处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附件四配备施工人员的,或施工过程中项目班子配备人员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考勤,或缺勤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后续工程款的拨付。

关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缺勤产生的违约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

3.2.5承包人不按投标配备人员在现场配备人员,或不执行发包人考勤规定等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以下事务(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与协调;(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检、对项目经理及工地归档责任人员考勤。

2、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发包人指定的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宋德望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00302466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审定后的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补偿费。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并顺延工期。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

安全要求: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配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条款统一拨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工程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 ,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工期延误时间从工程规定竣工日期到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参建各方验收且监督部门同意竣工备案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备案后方可采购,其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其品牌、价格、质量必须经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签字认可方可进场。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设计施工图纸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重大修改变更,应提前14日办理设计修改核定单,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实施。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的签字认可,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支付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工程设计施工图变更及因发包人原因提出对设计施工图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签字,应在工程实施前报监理审核,经发包人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各类变更及经济签证,不能作为实施依据,也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措施费为投标时的一次包干价,不允许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措施费竣工结算时也不予调整。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发包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调整,其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由承包人依据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其相应的现行价目表相关规定,并按照承包人报价文件中的人、材、机价格重新形成综合单价,但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员审批。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暂估价的调整:投标报价中严格按暂估价计入的材料、设备,在结算时,视具体情况按业主及监理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超出暂估价的±5%时,±5%以内部分价差不予调整,±5%以外的部分给予调整相应金额差及相应的税金列入结算价。投标报价中严格按照暂估价计入的项目综合单价,结算时按照核定的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及相应的税金等列入结算价。

10.7.1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所报综合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含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进行结算,此工程量以承包人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审计单位审计确定、发包人、承包人认可。(凡是列有暂定价的项目及材料,最终价格经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价格调整)。

本工程的合同价即本次招标范围内中标人的最终报价。本次招标所形成的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为合同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除暂估价以外全部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

现场如发生零星用工执行投标文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 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国家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及费用定额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总承包人、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工程所涉及的各种试验、检测、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竣工验收须达到的条件:

①.已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要求的全部內容及有关工作,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满足功能使用要求;                                                   

②.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竣工自查验收已完成;                    

③.已备齐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符合国家对竣工资料的规定要求;     

④.已完成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已完成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及所附证件;                       

⑥.有工程使用的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⑦.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文件;                  

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⑨.竣工结算已编制完成;                                                    

⑩.交工工程达到窗明地净、建筑物周边场地清理完毕,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移交所完工程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工程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预算书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核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协商解决      

14.3  竣工结算程序

14.3.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根据该结算计算方式提供相应的结算资料二份。

本工程竣工备案后,承包人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全套结算资料呈交给发包人,承包人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发包人不再认可。承包人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1)开工令;

2)经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质量奖项、安全奖项、扣款单及明细;

3)经监理公司、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竣工图纸;

4)经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5)经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后的发包人原因造成且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的的证明(如发生延误);

6)经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后的承包人、设计人施工现场考勤表;

7)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胜通文件电子版)、合同书;

承包人必须安排专门预算人员密切配合发包人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否则发包人将无限期推迟结算审核工作,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4.3.2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以下情形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结算程序及工程款拨付,半年内不予结算,且发包人有权建议将承包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的权利。

1)承包人隐瞒、虚假提供相关结算资料情况的;

2)未经发包人允许补报结算资料;

3)经跟踪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造价在25%以上的;

14.3.3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结算初审咨询单位、复审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承包人提报的结算文件,跟踪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咨询单位)、复审咨询单位结算审核费用:

1)基本跟踪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审减值收费(即审减值收费=(审减值-原报结算值×5%)×5%),承包人同意支付第三方跟踪审计咨询单位结算审核费用,在出具正式结算

报告前,审减值收费由承包人向第三方跟踪审计咨询单位一次性付清。如承包人拒绝由第三方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对其结算资料进行审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进行竣工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同意按照第三方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总造价,进行竣工结算。

14.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 60 天内审核完毕(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结算资料、存在补报、瞒报、漏报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认可结算价款导致的延期的情形,结算时限不受60天约束),在双方确认结算总价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扣留缺陷责任保修金后,余款一次性付给承包人。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是支付竣工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扣留。工程项目竣工后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

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6)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台风、洪水、旱灾、高温天气、暴雨、暴风雪、冰雹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险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及本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的自由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18.7.1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送达地址如下:

发包人: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

邮编:272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电子邮箱: /

 

承包人: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黄河南路西财信大厦6层606号

邮编:/ 450046   联系人:李夏    联系电话:0371-69106267

传真:0371-69106267          电子邮箱:htjcss@163.com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上述所列各方的地址。一方以己方电子邮箱作为发件箱、按照对方电子邮箱发送的文件视为履行书面通知及送达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 种方式解决:

1)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应保证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发包人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承包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21.2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及省、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施工材料进场前材料的质量问题必须经发包人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进场。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不按照施工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21.3地方及社会关系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由于协调关系出现工期延误现象,由施工单位承担该责任。

21.4工程竣工后15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临时设施,承包人清退场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用,费用双方协商。

2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21.6 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周边施工协调及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所需的资料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7招标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所有内容(以招标文件、图纸及答疑为准),投标单位如有漏项的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1.8发包方所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必须保证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托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21.9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承包方有违规分包、转包,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2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发包人将不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并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若发现承包方有挂靠行为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2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发包人将不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并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1.10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应保证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21.11公众的便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公众的便利,且保证施工现场不得随便进入与工程无关的人员。

21.11.1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21.12工程竣工结算

21.12.1投标文件中有关施工方案、网络图等技术文件确因施工实际需要调整时,经双方同意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调整,费用不增加。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在竣工结算时,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调整。

21.13关于工程签证:

因设计原因或现场实际情况而发生的现场签证,在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发包人现场确认后,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办理工程量确认单及经济签证,报发包人审批。

有关说明:

1)现场工程量签证只是说明现场发生数量的计量,只有经过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的签证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确认单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跟踪审计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发包人签字,并经发包人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3)所有签证必须经项目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发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1.14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围挡、硬化道路及场地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修建(满足施工和安全文明要求),不再办理签证。工程中建筑垃圾的清运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自理。

21.15承包人要对本工程的施工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并管理到位,配备充足的劳力资源,节假日(春节除外)期间和农忙季节不得停工,确保工程连续施工,否则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16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误工,工期顺延,以发包人签证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如期开工,工期顺延。

21.17若承包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出现人员、质量、工期(总工期或分阶段工期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等违约情况,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将其清退,另行选择施工队伍,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交纳的所有费用概不退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清退通知后,按要求提交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资料,三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

21.18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用于本工程,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一次,由承包人公司分管领导作书面检查并负责追回;如发现挪用二次,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作书面检查并负责追回,同时向发包人支付挪用工程款金额3%的违约金。

:如甲方资金暂不到位时,乙方必须保证工程正常连续施工进度。

21.19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下发的总进度计划及分阶段计划。

21.20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条件及承诺严格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如果某细目子项未填单价或合价,则视为承包人已把该子项费用分摊到其它细目中。

21.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21.22双方同意按照《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要求,将审计机关的审计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前提。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出现不提供资料或不参与工程量核实等不配合审计的情形的,不影响审计的进行。审计以发包人提交的资料或确定的事实为准。

21.23签订合同后承包人不按合同签订的时间开工,视为自愿放弃承包资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1.2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两周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

按时交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21.25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若投标单位以故意漏项的方式获取中标,并在中标后增加漏项虚增工程造价的,甲方一律不予增加变更,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1.27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21.29承包人享有的本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如发生第三人向发包人主张相关债权,或第三人向发包人送达相关律师函,或第三人与发包人因债权转让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形,每发生一次以上情形的,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转包分包等违约金外,另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关于违约金和受到的所有损失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如因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执行本项目工程款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执行工程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五日内拒绝提供的,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转包分包等违约金外,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承担执行工程款额20%的违约金。

21.30承包人在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须向发包人缴纳20万元的扬尘治理保证金,承包人拒绝缴纳的,发包人有权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留20万元作为扬尘治理保证金,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扬尘治理各项违约金、或因承包人扬尘治理措施不及时整改导致的由发包人安排的各项施工产生的费用和行政部门对发包人开具的罚单,发包人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在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扬尘治理保证金不足20万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补足,否则承包人承担与扬尘治理保证金20万元等额的违约责任。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没有发生扬尘治理保证金欠缴情形下,由发包人将扬尘治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21.31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必须100%达到现行标准要求,渣土运输管理必须合格,扬尘治理、渣土运输管理等措施达不到要求或者不合格的,每次扣减工程款1000—20000元。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建〔2016〕65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考核工作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到8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21.32本项目的土方外运或内运,由承包人结合招标清单自行考虑存放点及运距,清单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因土方存放及导致的扬尘污染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33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必须100%达到现行标准要求,渣土运输管理必须合格,扬尘治理、渣土运输管理等措施达不到要求或者不合格的,每次扣减工程款1000—20000元。承包人每月未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的,每次扣减工程款1000—2000元。质量、安全达不到合同约定目标的,承包人未尽管理职责,每次扣减工程款5000—20000元。

承包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检查、扬尘治理、质量检查等),政府部门一次检查不合格,发包人每次扣减工程款2000—100000元。发包人或政府部门下令整改后,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视情节严重,发包人每次扣减工程款5000—200000元,整改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除承担本条款约定的处罚费用外,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及行政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济宁太白湖新区新运河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施工)标段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工程保修期限为年;

2、养护期:一级养护,2 年(养护期自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内)

自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工程保修期限相应延长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关于景观工程绿化养护

1、绿化养护基本要求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需对成交后的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动态养护管理,着装上岗,全天候作业,及时浇水、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2)绿化养护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因承包人操作不当、养护不当(如蛀干害虫未及时防治引起枝条砸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由于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引起树木突然倒塌,碰线、碰屋、非养护原因造成的树枝伤人、伤物),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对于承包人养护期间由于养护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养护费中扣除。

5)苗木存量保活率100%(随死随换,达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在适合的季节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承包人未按规定补植,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费及补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6)养护区域应保证无重大破坏和偷盗案件,如遇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养护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苗木死亡,均由承包人承担苗木补植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内扣除。

8)承包人在养护期内切实保护好绿化苗木、绿化面积的完整,未经审批造成苗木被损、被盗、绿地被侵占等,由承包人予以恢复,并承担损失费用。

9)在养护周期内,根据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承包人需对养护路段内的亭、廊、栏杆、管理用房等设施油漆、粉刷按规范每年粉刷复新1次 ;对绑扎苗木的钢丝绳、铁丝及支撑毛竹等每年至少更换1次,不得出现锈迹较重的现象。

2、养护组织设计

1)承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上报全年养护作业计划,并结合季节特点和绿化状况,制定季度、月度养护计划在当季度、月度10天前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确认。

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养护作业,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养护、环卫作业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发包人每年可随时调用承包人10个人工用于应急临时用工。人工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承包人配备的工具材料

1)绿地养护所需的动力修剪设备、动力灌溉设备、动力喷药设备、高枝剪、平剪、手剪、喷头及软管等。

4、承包人工作服装和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作业人员配备春秋装、夏装、冬装各两套和雨具一套。

5、其他要求

1)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养护工作。

2)接受并主动配合发包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3)承包人工作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因承包人养护管理不善而损坏的植物、设施应负责及时补植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5)应按发包人提出的对各种管理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6)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绿化、环卫等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日纪录。发现工程范围内公用设施等缺损,在原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时与发包人联系,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巡视中如发现工作范围内设施损坏,应及时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绿化、环卫设施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发包人和所在地监察部门。

巡视中发现工作范围内有违章搭建及其它破坏现象,必须当场予以制止,立即报告发包人及所在地的监察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7)加强法定节假日的正常绿化养护、环卫维修工作。

8)如有移植树木、占用绿地事项,承包人应及时无偿负责移植树木、占用绿地后的绿地修复工作。苗木移植死亡的,绿地恢复所需苗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在养护范围内具有固定处所。

10)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统一着装、文明施工;并设置养护铭牌,标明养护单位、养护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1)养护期间,承包人须确保养护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受养护措施的影响。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1)、属于保修范围并在保修期内的项目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属于保修范围并在保修期内的项目,发包人发出修理通知7日后承包人不派人修理的,由发包人自行委托修理,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抵扣修理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4)、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质保金不足的,乙方5日内补足,否则应承担与质保金金额等额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三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设计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三方盖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附件三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经理

刘高领

项目经理

建造师

二级

241131342799

市政公用

工程

技术负责人

邹园洋

工程师

工程师

C2019092701990

0301481

市政工程

安全员

颜俊普

安全员

安全员

/

豫建安C(2021)

0029481

建筑工程

造价员

狄鹏科

造价员

造价


建(造)

11204100000078

土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