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
货物名称:
合同编号:
招标人(买方):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人(卖方):山东京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1年5月
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协议书
甲方: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京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新体校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包括12台垂直电梯、2台自动扶梯,详见施工图纸、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
工程名称:新体校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工程地点:太白湖新区荷花路以东,北湖西路以南。
工程内容:新体校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包括12台垂直电梯、2台自动扶梯。
2、工程承包范围:
2.1 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修、维护保养及售后服务。
2.2 所有电梯标注制造厂家名称和电梯品牌等标识时,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竣工日期: 2021年11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120日历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我国电梯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并颁发“电梯使用标志”。配合总包确保“泰山杯”奖。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招标材料清单及技术要求,质保期:24个月,我司承诺在质保期24个月的基础上延长所投产品2年的免费维修保养。
5、合同价款
5.1 合同总价 :金额(大写):叁佰伍拾叁万柒仟肆佰圆整(人民币)
¥: 3537400.00元
其中:电梯设备总价:金额(大写):贰佰玖拾陆万柒仟肆佰伍拾圆整(人民币)
¥:2967450.00元
电梯安装总价:金额(大写):伍拾陆万玖仟玖佰伍拾圆整(人民币)
¥:569950.00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无修改的情况下,按合同协议中的顺序排列,互相解释和互补,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6.3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有修改的情况下,如有不一致时,按时间判定,以签字和发布的时间在后者为准。
6.4 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
6.5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6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及投标文件注明的免费维保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维护保养责任。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 合同订立时间: 2021年 5 月6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4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副本一式十份,甲方六执份,乙方执二份,招标代理公司二份报招标办存档。
甲方:(盖章)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山东京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开发区英萃路32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荷花路与圣贤路十字路口东南角京投总部广场C座205、206、207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0537-3166798电话: 0537-3167587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高新支行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洸河支行
帐号:37001687208050001619 帐号:815011501421020760
邮政编码: 272100 邮政编码: 272100
时间:2021年5月6日 时间:2021年5月6日
电梯设备供货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规定 |
1 | 交货地点 | 济宁新体校建设项目 |
2 | 交货方式 | 工地现场交货、交钥匙工程(电梯到场后至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的保管费由乙方承担) |
3 | 交货日期 | 75日历天 |
4 | 安装日期 | 45日历天 |
5 | 付款方式 | 详见第8条 |
6 | 质量保证期 | 自经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相关许可证及将电梯移交给建设单位之日起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24个月,我司承诺在质保期24个月的基础上延长所投产品2年的免费维修保养。 |
1、定义
下列词语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甲方:指本工程的购买单位,即(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 乙方:指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电梯设备的电梯生产厂商或经销代理商,即(山东京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1.3 电梯设备: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的电梯及相配套的设备、备品备件、随机工具;有关电梯设备的详细组成参见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内容。电梯设备在本合同正文中或称为“货物”。
1.4设备总价:指甲方因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1.5 交货期: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
1.6 交货地点: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将电梯设备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地点。
1.7《电梯安装合同》:指本工程中的《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亦即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
1.8 不可抗力:指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对其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 。
1.9小时: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1.10 日历天:指公历日(包括一切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本合同中或称日。
1.11 初验::指招标人在电梯设备出厂货到现场组织各方进行的验收。
1.1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工地现场免费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技术要求
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电梯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 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3 电梯设备的制造商出具的电梯设备出厂、安装、验收标准;
2.4 本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尤其是《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要求。
2.5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 。
2.6甲方对本合同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详见《电梯技术规格》。
2.7 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通知或指定的事项,乙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而不得以此作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或向甲方提出任何价款或交货期上的索赔。
2.8 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批、核准或同意的有关文件或图纸,乙方均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甲方。如甲方对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任何调整或修改意见的,乙方均应在收到甲方有关书面文件之日起 7 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调整或修改完毕后的文件或图纸。
2.9 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涉及电梯设备或其某一组成部分的运行/使用时间、速率、频率等的要求,即使有关政府部门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的法定检测过程中并未进行检查,乙方仍应遵守。如在电梯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则视为电梯设备存在缺陷,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3、制造商: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4、交货期
4.1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电梯设备按甲方要求交货,具体交货期限将由乙方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个日历天。有关上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开始时间及工期参见本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
5、启运地:江苏昆山
6、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保管
6.1 本工程工地现场位置: 工地现场。
6.2 电梯设备运抵工地现场甲方指定的地点后,乙方负责卸货并开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监理方共同进行交货检查。交货检验完毕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的保管义务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不因电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6.3 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至开始安装前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由乙方负责。在保管期间内,任何电梯设备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未按时补齐而导致电梯设备无法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装工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包括需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
6.4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场地供乙方进行电梯设备的存放,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在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全部电梯设备运输至甲方提供的上述存放地点进行妥善安置,并自行进行保管。具体存放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 35 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5 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临时仓库(包括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并负责仓库自身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安排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 乙方在搭建和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
7、 包装、运送及储存
7.1 包装
7.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还应在每件包装表面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重心”等字样。同时,该包装材料需采用环保材料。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投标人。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以及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等,乙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并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3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在包装箱外。
8、 付款进度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书面通知中标人安排生产时支付设备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中标人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电梯到现场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设备合同总价的85%,招标人退还中标人银行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经济宁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设备合同总价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9、装运通知
乙方应在电梯设备全部发货后 24 小时内将: a) 供货合同编号 ;b)商品名称及装箱情况;c)数量;d)毛重; e)发票金额; f) 运输工具名称;g) 发货时间等相关事宜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并确认甲方已收到。
10、质量保证
10.1 乙方保证全部电梯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修期内运转良好。在质量保修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2 如甲方发现货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0.3 质量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 24 个月。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其电梯设备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
10.4 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及投标承诺的免费维保年限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0.4.1 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
10.4.2 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
10.4.3 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
10.4.4 提供质保期内每天 24 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10.4.5 清洁: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包括定期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每季度负责提供所有与电梯设备有关的清洁服务。
10.4.6 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
1) 维修保养人员应有中国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2) 维修保养人员应有 5 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
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
4)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
10.4.7 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
10.4.8 乙方负责办理保修期内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
10.4.9乙方在对电梯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非甲方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10.4.10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11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造成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11.4.12保修期内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正常使用所有损坏的部件,同时包括与电梯设备相关的所有报警/内部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和电梯管理系统。(若甲方原因造成配件损坏,由乙方按成本价提供,甲方承担费用)
10.4.13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如果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更换设备。未提前得到甲方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
10.4.1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的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 (包括律师费用)。
10.5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中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间更换零部件、弥补缺陷或提供有关维修保养服务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权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受影响。
10.6电梯后期加固钢梁及所需配件、电梯井道照明由乙方负责购买及安装。
11、附随服务
11.1为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维修的顺利完成,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的如下附随服务:
11.1.1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1.1.2在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后2年内,乙方应对电梯的控制系统给予动态的、最新的升级服务。同时,如果甲方对控制系统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乙方应尽快予以改进。
11.2乙方因提供本合同中全部附随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均包括在设备采购总价中,甲方无需就此另行支付。
12、检验和索赔
12.1甲方有权检验和/或测试电梯设备,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12.2在乙方根据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监理及乙方共同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交货检查。如在上述交货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或数量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在对电梯设备的规格、数量和外观完好程度进行检查并证明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货检查报告。上述交货检查及之后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交货检查过程中,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开箱及搬运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2.3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甲方应安排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乙方负担。
12.4如乙方拟对其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则应在试验之日前至少15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参与上述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并获取试验结果;同时,上述试验不得对本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任何影响。
12.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须另外支付。
13、索赔解决办法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后,乙方应按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向甲方进行理赔:
13.1按照有关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设备采购总价亦相应降低。
13.2免费调换全部存在瑕疵的货物零部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的有关书面指示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全部更换完毕。所更换的零部件仍应符合本合同中的全部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交货地点、包装方式、质量保修期等的要求)。
14、不可抗力
如果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相关的履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5、违约责任
15.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依本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
15.2乙方违约责任
15.2.1如乙方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交货期内交货的,则乙方应自构成逾期交货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逾期货物合同价格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逾期货物合同价格的 10%。逾期超过6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2如乙方出现以下任何一项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应自构成违约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设备采购总价的0.05%,或每1个小时按设备采购总价的0.02%(如相关期限为按小时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设备采购总价5%。逾期超过4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实施、参与或监督任何有关交货、安装、调试及相应的验收、检查工作的;
2)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任何技术资料或其它文件的。
15.2.3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或服务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按照以下方法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故障率:故障次数每超过合同规定值一次,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故障电梯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
2)接到故障后赶到现场的时间: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60分钟,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的0.5%的违约金。
3)修复时间: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8小时,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0.5%的违约金。
4)故障停机时间:每超过合同规定值5小时,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0.5%的违约金。
5)噪声:每超过合同规定值1dB(A),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偏离部分设备合同价1%的违约金。但是乙方按以上方法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的5 %。
15.2.4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乙方违约责任外,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本工程的重建费用、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当的各种违约或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
15.2.5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16、争议解决
16.1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7、合同解除及终止
17.1出现本条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并进行退货(在已交货的前提下,退货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负责将全部已交货的电梯设备自存放处自行提回),且无须为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并应在一周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及费用:
17.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持续时间超过90个日历天。
17.2乙方出现下列违法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
17.2.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17.2.2乙方存在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违约行为,且逾期交货超过60个日历天的;
17.2.3乙方存在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任何违约行为,且逾期超过40个日历天仍未完全改正并消除违约影响的;
17.3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以及由于乙方其它责任造成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7.3.1乙方应立即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货款;
17.3.2乙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30%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17.4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出现破产、被责令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任何证照/许可或批准或其它无清偿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8、转让和分包 不允许
19、变更指示
19.1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9.1.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19.1.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19.1.3交货时间;
19.1.4交货地点;
19.1.5乙方须提供的服务。
20、合同修改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2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22、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全部电梯设备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或可使甲方对其有合法授权使用。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任何电梯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上述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费用。
23、技术规范
乙方提交的任何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24、技术资料
本合同项下与电梯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应以下列方式交付:
24.1发货日后30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的中文或英文(需附有中文翻译件)的完整技术资料4套(其中3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目录索引、样本、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具体内容参见招标文件。
24.2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则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乙方补齐有关技术资料;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将甲方在其书面通知中要求补齐的资料全部免费提供给甲方。
25、不正当行为的禁止
25.1乙方不得因本合同或本工程而自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任何利益。
25.2乙方不得因本合同或本工程而向甲方、甲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当事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附件:电梯技术规格
序号 | 项目 | 客梯兼无障碍电梯 | 货梯 | 扶梯 |
1 | 电梯编号 | 1#楼DT1 | 2#楼DT | 3#楼DT1 | 3#楼DT2 | 4#楼KT1-KT4 | 4#楼KT5 | 3#楼HT1 | 3#楼HT2 | 自动扶梯 |
2 | 载重量(kg)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275㎏ | 1350kg | 1000㎏ | 630㎏ | 理论输送能力:6750人/h |
3 | 速度 | 1.5m/s | 1.0m/s | 1.5m/s | 1.5m/s | 1.5m/s | 1.5m/s | 1.0m/s | 1.0m/s | 0.5m/s |
4 | 井道尺寸深(mm)×宽(mm) | 2600×3200 | 2350×2500 | 2200×2300 | 2200×2800 | 2500×2200 | 2850×2400 | 2200×2500 | 1800×2400 | |
5 | 顶层净高(mm) | 5380 | 6580 | 5880 | 5880 | 6450 | 6450 | 5420 | 5420 | |
6 | 底坑深度(mm) | 1650 | 1650 | 1650 | 1650 | 1600 | 1600 | 1650 | 1650 | 1200 |
7 | 机房尺寸(mm)(宽×深×净高) | 无机房 | 无机房 | 无机房 | 无机房 | 无机房 | 无机房 | 无机房 | 无机房 | 无机房 |
8 | 停靠层站 | 1F-5F | 1F-6F | 1F-6F | 1F-6F | 1F-3F | -1F-3F | 1F-2F | 1F-2F | -1F-1F |
9 | 停站数 | 5 | 6 | 6 | 6 | 3 | 5 | 2 | 2 | 1 |
10 | 轿箱尺寸(mm)(宽×深×高) | 依据实际尺寸,满足国标要求,轿厢高度不低于2500mm,同时满足体育设施方面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优化设计,力求最优。 | |
11 | 厅门洞口尺寸 | 1100×2200 | 1100×2200 | 1100×2200 | 1100×2200 | 1300×2200 | 1300×2200 | 1100×2200 | 1100×2200 | 宽度800mm |
12 | 开门宽度(mm)(宽×高) | 依据实际尺寸,满足国标要求,同时满足体育设施方面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优化设计,力求最优。 | |
13 | 功率(KW) | 按厂家标准 | |
14 | 台数 | 1 | 2 | 1 | 1 | 4 | 1 | 1 | 1 | 2 |
15 | 备注 | / | 其中K1/K2/K4 非无障碍电梯,4#训练馆KT1-4,增加对重安全钳。 | / | |
16 | 平层精确度 | ≤±5mm | |
17 | 控制系统 | 数据网络化,32位全电脑人工智能控制,交流变压变频调速(VVVF) | |
18 | 曳引驱动系统 | 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 | |
19 | 对重方式 | 后置对重/侧对重 | |
20 | 门机系统 | 微机控制变频变压调速(VVVF) | |
21 | 基站设置 | 第一层 | |
22 | 噪声 | 运行中轿厢内噪声≤55dB(A);开关门噪声≤65dB(A); 机房噪声≤80dB(A)。 机房噪声≤75dB(A)。 | |
23 | 电源标准 | 动力:交流三相380V、50HZ。照明:交流单相220V、50HZ;电压波动范围±5%。 |
24 | 开门方式 | 中分式 | |
25 | 门套要求(大门套/小门套) | 拉丝不锈钢 | |
26 | 厅门材质 | 拉丝不锈钢,厚度>1.5mm,厅门、层门均采用此材质。 | |
27 | 轿顶 | 拉丝不锈钢,轿顶图案进场安装前需报建设方同意。 | |
28 | 轿壁 | 拉丝不锈钢,轿厢正面应采用镜面效果的材料。 | |
29 | 轿门 | 拉丝不锈钢,厚度>1.5mm。 | |
30 | 轿箱地板 | 防滑橡胶地板 | |
31 | 讯号面板 | 拉丝不锈钢 | |
32 | 轿箱操纵及位置显示器 | 轿厢操纵指示放在轿厢前壁前面;轿厢操纵箱设有楼层指示器LCD图文液晶显示楼层和运行方向指示器,以及其他必要的控制显示装置如:楼层登记及显示按钮(拉丝不锈钢),电梯位置及方向显示,三位状态(自动、检修)钥匙,开关门、对讲机、紧急呼叫等按钮;控制按钮为触摸式/微动式,其面板为拉丝不锈钢。无障碍电梯需考虑无障碍设计(三面扶手、半身镜、盲文指示残障盘)。 | |
33 | 厅外召唤及位置显示器 | 每层厅门旁均设有上/下召呼按钮(拉丝不锈钢)及位置显示器,其面板为拉丝不锈钢。 | |
设备安装及服务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任命的该工程的合法代理人。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甲方、乙方和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增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和由乙方提供并经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天”指日历天数。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协议书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中国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如GB7588-2003、GB/T 10058-2009 、GB/T10059-2009、GB/T 10060-2001、GB50310-2002)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不低于生产厂提供的出厂、安装、验收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标准、法规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有不同规定时,按照高标准和高要求执行。
工作范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工作
甲方代表:
提供具备电梯安装施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
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电梯设备的储存场地。
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口。
3.5按乙方要求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3.6提供图纸一套及电子版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乙方工作
乙方代表: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电梯安装施工图纸6套。
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报表和计划。
执行甲方施工现场一切管理制度和要求(包括保卫工作,文明施工);承担自身一切施工安全责任并承担由自身引起的其他安全责任及损失。
4.5乙方承担已完未交验工程的成品保护。
4.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总包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4.7乙方在施工安装过程均有义务与甲方、总包方、设计人、其他专业分包方的积极配合。总承包服务费为为安装费用的3%(含在总报价内),承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管理,进度款的拨付需经总包方认可后,建设方才可拨付。
4.8按甲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相关资料、文件,以便甲方能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4.9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免费全面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期从济宁市政府部门和技术监督局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及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10除本工程规范及图纸所述外,整项工程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它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守则。若合同规范与国家现行规范有矛盾时,则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若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采取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4.11在安排物料和设备运送工作之前,乙方须通知甲方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甲方的批准。
4.12乙方负责电梯设备的安装施工,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时,甲方有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4.13乙方在任何有关工程开始前,须根据招标图纸和工程规范编制设计及施工详图、与结构接口大样图、深化详图和机械详图,并提交设计人、甲方审批,所有施工图纸都应得到设计人确认盖章,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用。设计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14乙方提供除工程规范要求的资料外,另须包括:
4.14.1本电梯设备设计、供应、安装合同所需的一切土建工程配合之要求。
4.14.2有关梁和架构上的荷载资料。
4.14.3开关、通风及设备等所需的一切开孔的位置资料。
4.14.4电梯、井道和底坑,包括导轨固定件和有关的轿箱平台位置资料。
4.14.5及其它一切所需资料。
4.14.6乙方应向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设备及物料的测试证书,一式二份。
4.14.7所有运送到施工现场的设备、仪器、物料和零配件均须是近期生产、并未使用的,包装完好且保护妥当,任何损坏都应立即无偿退换。甲方不接受任何物品的退换导致延误工期的主张。
4.14.8乙方应在工程签订合同后5天内,提交深化施工图纸及各类计算资料,并送设计人审批。设计人有权驳回、修改或批准所呈报的深化施工图。若上述深化施工图被驳回,乙方必须按照设计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设计人规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施工图再次提交审批。一切不依从已批准的深化施工图所进行的工作将不会被设计人承认接受。因设计人不批准或改动深化图而要求的索赔或延长工期都将不会被接受。
4.14.9本合同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质量保证,避免任何因物料、工艺制作之错漏导致的缺陷或失误。乙方应确保在保证期内所有工程都不会因材料、工艺及设计不当而导致机械不能动作。
4.14.10乙方应按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无偿为本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测试,测试须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4.14.1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移走一切临时施工机械、剩余物料、清理垃圾,并为甲方修复施工期内由于本工程而导致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或向甲方作出有关赔偿。乙方应负责自费修复因本工程对甲方或其它专业承包商的工程造成的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修复工作应按照甲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进行。
4.15乙方免费应派人员参加工地开箱检验,查对电梯零部件,如有缺、漏件,乙方负责根据开箱后确认签字的缺件报告进行相应的补发工作。
4.16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乙方必须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因乙方责任的计划进度滞后影响工程进度工期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的工期:本工程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
开工及延期开工
甲方在开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开工通知约定的日期开工。
暂停施工
在取得甲方认可后,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如是口头通知,应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地停工除外)。
工程竣工
8.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工期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
8.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检查和返工
10.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2、系统调试
12.1系统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和管理范围相一致。
12.2乙方组织系统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12.3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调试,须在开始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2.4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5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安全施工
13、安全施工与检查
13.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现在及第三者发生的伤亡),由乙方承担。
13.2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
13.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通过甲方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14.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工程款
电梯安装完成调试合格后支付安装费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经济宁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安装费的97%,余款3%在二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材料设备供应
16、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施工前,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须搬离工地,这些费用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是乙方的责任,则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如果是属于监理工程师误判,则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为了保证工期,不管乙方是否有异议,应该首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不能以申请检验鉴定为由而影响工期,否则由于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工程变更
17、工程设计变更
17.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执行。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竣工验收
18、竣工验收
1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发放的合格证书,向总包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
18.2竣工资料编制应满足市档案馆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要求。竣工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四份竣工资料。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相应的竣工资料整理。
18.3在收到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后,乙方向甲方做工程移交。
19、质量保修、维修保养
19.1质量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24个月,我司承诺在质保期24个月的基础上延长所投产品2年的免费维修保养。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
19.2乙方应在至少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9.2.1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19.2.2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
19.2.3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
19.2.4提供质保期内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
19.2.5现场清洁: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协议中包括定期彻底清洁所有椼架内测(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及机房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
19.2.6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
维修保养人员应有中国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2)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
4)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
19.2.7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
19.2.8乙方应在本项目现场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暂按30分钟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时间。
19.2.9故障修复时间(暂定): 普通小故障3小时,大故障3天 。
19.2.10负责保修期内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工作。
19.2.11乙方在对电梯设备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19.2.12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19.2.13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19.2.14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包括软件)。
19.2.15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经设备整机制造商认可的、在品质、型号、制造商等方面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
19.2.16乙方有责任提供备品备件的详细库存清单以及按季度监控和报告库存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一起对相关的账目进行检查,以保证符合规定。
19.2.17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 (包括律师费用)。
19.3注明由谁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如果不是制造商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则需提供制造商的委托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19.4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5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9.6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9.7乙方提供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9.7.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9.7.2质量保修期;
19.7.3质量保修责任;
19.7.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20.1.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须返工、修复达到质量要求,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0.1.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按延迟天数,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0.1.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1、索赔
2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21.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相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22、争议的解决
22.1甲方、乙方和在履行本安装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选择下列 第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各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十)其他
23、工程分包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
24、不可抗力
24.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但不包括恶劣天气。
2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阅确认。在此期间,乙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各方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4.3.1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4.3.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24.3.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5、保险
25.1工程开工前,乙方应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责任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5.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5.3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6、专利技术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7、合同解除
27.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7.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中设备安装价款的10%的违约罚金。
2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7.3.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7.3.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7.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