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济宁分院 承包人(全称): 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济宁市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体验馆(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济宁市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体验馆(施工)。 2.工程地点: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安路西首(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济宁分院院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济审政投[2019]21号。 4.工程内容:该项目拟在“山东省鲁南煤化工装备检验研究中心”基础上,通过改造方式建设集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展示体验、警示培训为一体的多功能场馆,其中包括:钢结构、土建、装饰装修以及涉及到的水电气安装、安防、暖通、消防、环保节能等,具体要求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施工、验收及保修等,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质保期: 2年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12984708.01 元 人民币(大写) 壹仟贰佰玖拾捌万肆仟柒佰零捌元零壹分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海滨。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济宁分院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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