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 项目信息登记
  • 招标公告(文件)
  • 开标
  • 评标
  • 公示
  • 公告
  • 中标通知书
  • 合同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方名称: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782571.900000
签约时间: 2020/11/9 10:39:34
合同期限: 1
备注: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济宁市公安

承包人(全称):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

2.工程地点: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任城监狱西南侧,共建路以东,日兰高速以北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鲁发改投资(2017)1440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GRC外墙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捌万贰仟伍佰柒拾壹元玖角 (¥ 1782571.9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肆佰贰拾肆元壹角捌分 (¥ 22424.18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葛献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50098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0531-88586722            

真:                                真:0531-88590666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王官庄支行

号:                                号:0000 0070 8003 8000 0057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资料;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1.6.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漏给第三方。工程质量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保密期限内采取的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甲方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理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理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

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

3、对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

4、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5、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路电通到建筑红线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电已通到建筑红线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一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5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竣工图纸3套
2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3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4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③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④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际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

⑤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得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⑥ 施工用水、用电,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日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交招标人押证保管,完工后退还。若不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葛献庆   

身份证号:   370683197907146016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20107080151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40100903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负责人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将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4. 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以下事务(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与协调;(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检、对项目负责人及工地归档责任人员考勤。

2、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5.1.1要求的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审定后的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补偿费。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并顺延工期。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现金5000-10000元并停工整改,工期不顺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

发包人提供材料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进行保管,相应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按国家规定比例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 。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交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备案后方可采购,其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4.2所有材料进场采购前,其质量、品牌和档次必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跟踪单位确认,否则不得采购、进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时,招标人对承包方确定的供应商及各种材料的厂家、品牌具有监督、审核、否决权。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10.2变更权

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行使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权力。

10.3变更程序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签证时,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监理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造价员的人员审查、签字后,报发包人驻工地现场工程师签证并经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确认。变更签证需自实际发生之日起7日内完成变更单签字确认,逾期不予受理。未经现场工程师及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签证的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须签证的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签证文件应有变更草图、示意图和文字说明,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

2.签证须有事实、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增、减总价。

3.签证不得签证只有变更总价的文件。

承包人在计量周期结束后14日内汇总变更签证,编制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证,逾期未报送合同价款调整单的,发包人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现场费用签证须经索赔程序进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2.1、(4)、3)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 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和审计单位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同工程调整价款。

调整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取费费率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编制预算,若投标书中未涉及变更部分的主要材料时,由业主、施工方、监理、审计方共同考察确定,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该工程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30%支付,GRC外墙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0%,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值的97%,剩余价款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逾期工期超过10日历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时间按投标文件进度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累计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代扣咨询费用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核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是支付竣工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不管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本条款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二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交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供设备存有质量问题,而因此造成瑕疵履行或者加害给付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瑕疵履行的承包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支付赔偿金,加害给付的承包人应按照标的额的40%支付赔偿金,如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赔偿比例的,应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协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台风、洪水、旱灾、高温天气、暴雨、暴风雪、冰雹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十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22.补充条款

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及周边施工协调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承包人应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发包人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两个月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按时交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5、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承包人违规分包、转包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6、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1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7、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保证中标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缴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的3%)。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不出现上访事件,否则每发生一起,除及时解决外还需缴纳违约补偿金5万元人民币。若出现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影响恶劣,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工程结算后,未出现上访事件,全额无息退还。

8、执行《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要求。

9、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若投标单位以故意漏项的方式获取中标,并在中标后增加漏项虚增工程造价的,甲方一律不予增加变更,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项目管理班子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及项目建设需求,项目负责人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量)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预算(造价)员、机械(设备)管理员、资料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若不按要求提供,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11、招标人对于中标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中标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招标人所质疑的情形。招标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中标人应当撤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建〔2016〕65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考核工作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到8个100%,(1)施工现场100%围挡;(2)路面100%硬化;(3)驶出车辆100%冲洗;(4)运输车辆100%封闭;(5)裸露物料100%覆盖;(6)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7)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8)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13、工程施工前必须设置施工围挡(外挂高标准仿真草皮围挡),施工中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产生的弃渣、弃土必须当天清运,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恢复,不得造成路面损坏,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熟悉掌握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每周确保开展一次施工扬尘治理培训教育活动,使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能够积极主动的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实行扬尘治理工作公示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扬尘治理工作公告牌,明确开工竣工日期,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阶段、扬尘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示联系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

14、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15、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住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0531-88586722

传真:                                   传真:0531-885906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王官庄支行

账号:                                   账号:0000 0070 8003 8000 0057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50098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8:安全施工责任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山东大学中心校区学生宿舍10号楼改造

/

/

框架剪力墙

/

/

/

3607649.4

2018.7.8

2018.8.31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培训学校综合楼外墙装饰工程

/

/

框架剪力墙

/

/

/

7072773.31

2018.9.5

2019.1.2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

/


附件3: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人: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住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0531-88586722

传真:                                传真:0531-885906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王官庄支行

账号:                                账号:0000 0070 8003 8000 0057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50098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山东大学中心校区学生宿舍10号楼改造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4

3607649.4

合格

2018.9.20

郭庆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培训学校综合楼外墙装饰工程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4

7072773.31

合格

2019.1.28

李士旺

 


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1

电焊机

BX6-250

6

上海

2019

3.5KVA

良好

2

电锤

TE-22

12

浙江

2019

1.9

良好

3

台钻

416

2

上海

2019

0.55

良好

4

角磨机

G108A

10

广东

2020

0.41

良好

5

切割机

X-32A

6

广东

2020

0.38

良好

6

经纬仪

TDJ2E

1

上海

2020

/

良好

7

水平仪

DSZ3

3

上海

2020

/

良好

8

水准仪

AL1528

3

北京

2020

/

良好

9

靠尺

4m

6

山东

2020

/

良好

10

线锥

CJ-5056

8

长沙

2020

/

良好

11

电表

100A

1

天津

2020

/

良好

12

水表

WS50/100

1

上海

2020

/

良好


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执(职)业资格

资格证书编号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武振光

项目主管

工程师

/

/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葛献庆

项目经理

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0101515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项目技术负责人

臧君杰

技术负责人

工程师

中级

鲁就人20171505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质检(量)员

赵莹

质量员

工程师

岗位证书

37181060170812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专职安全员

赵强

安全员

工程师

安全C证

鲁建安C(2014)0100374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材料员

刘晓雨

材料员

工程师

岗位证书

37181110170956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预算(造价)员

周红

造价员

工程师

造价员证

鲁120120533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机械(设备)管理员

周景伟

机械员

工程师

岗位证书

37181120170724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资料员

高冉冉

资料员

工程师

岗位证书

37181140170810

济宁银行共青团管辖行拟设机构装修工程

其他人员

注:后附以上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7: 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人: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0531-88586722

传真:                                 传真:0531-88590666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王官庄支行

账号:                                 账号:0000 0070 8003 8000 0057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50098


 

附件8:安全施工责任书

安全施工责任书

甲方:济宁市公安局

乙方: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立责任书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相关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职责:

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协调乙方提出的沿线交叉跨越线路停电配合等工作,必要时应会同乙方现场实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1.6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人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2.14若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执行,甲方每发现一次,视情况罚款现金1000-3000元并停工整改,工期不顺延。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3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