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济宁市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承包人(全称):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牵头单位 )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联合体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施工)
2.工程地点: 济宁市主城区(任城区、高新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019-370800-48-03-079702
4.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 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本次招标包括 7 个地块,人民公园北停车场、兴唐大厦西停车场、香港大厦东停停车场、丰泰中学南停车场、市房管局停车场、市公路局停车场、市原环卫处停车场。
(1)其他地块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回填、桩基、基础、装饰装修、设备供货及安装、机电安装系统、市政配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2)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作,按招标图纸、技术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所明示示或虽无明示但按行业、市场常规应当理解的责任与义务,也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合同工期
本合同各个地块工期如下:
(1)人民公园北停车场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4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
(2)兴唐大厦西停车场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2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3)香港大厦东停车场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2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4)丰泰中学南停车场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2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天。
(5)市房管局停车场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4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
(6)市公路局停车场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5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
(7)市原环卫处停车场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2 月 2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30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叁拾陆万陆仟贰佰壹拾元叁角陆分
(小写:62366210.36);
1、设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叁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小写:26362600元);
其中设备供货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玖拾捌万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小写:23984495元);
设备安装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捌仟壹佰零伍元整(小写:2378105元);
备注:设备款的税金为13%,安装款的税金为3%。
(包含机械设备的供货及安装)
2、土建部分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万零叁仟陆佰壹拾元叁角陆分(小写:36003610.36元);
其 中 措 施 费 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伍仟陆佰零玖元叁角玖分(小写:975609.39元);
(包含土建基础、外装饰、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机械设备以外的工程)
3 、 特 殊 项 目 暂 估 价 ;
备注:(设备单位与牵头单位工作界面)
1)机械停车设备每个区有控制柜,牵头单位把电缆线引到每个区的控制柜位置,预留 2 米接线长度。
2)外装饰与设备钢结构的连接支架及外装饰钢结构部分由牵头单位负责。
3)预埋件的提供及安装由牵头单位负责,设备厂家技术指导,提供设计图纸。
4)设备厂家负责设备钢结构除锈后的防锈漆;防火涂料涂刷及装饰面漆由牵头单位负责施工,在设备钢结构安装完成后按规范要求涂刷施工。
5)人民公园地块图纸中屋顶消防水箱由牵头单位负责。
6)人民公园地块1轴至5轴与A轴至D轴之间钢结构(框架梁和框架柱)由机械停车设备厂家负责(其中不包含20.900标高钢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框架梁、20.900标高楼板施工、17.400标高钢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框架梁、17.520标高楼板施工、4.550标高钢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框架梁、4.670标高楼板施工)。
7)房管局地块图纸中屋顶消防水箱由牵头单位负责。
8)房管局地块1轴至7轴与C轴至F轴之间钢结构(框架梁和框架柱)由机械停车设备厂家负责(其中不包含23.200标高钢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框架梁、23.200标高楼板施工、19.700标高钢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框架梁、19.820标高楼板施工、4.350标高钢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框架梁、4.470标高楼板施工)。
9)房管局地块图纸中3轴与4轴之间的消防疏散楼梯间及其钢结构部分由牵头单位负责。
10)项目的建筑方面报规及验收事宜办理,由牵头单位负责,设备厂家给予配合;设备厂家负责车库的特检局验收事宜。
备注:停车设备厂家只负责各个地块中机械车库部分的钢结构,其余钢结构由牵头单位负责。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贾道胜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年 10月 1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 合 同 在 济宁市 签 订 。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各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00678124023C | 组织机构代码: 9370800165934813P |
地 址 : 济宁市红星东路78号 | 地 址 :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
邮政编码: 272000 | 邮政编码: 272000 |
法定代表人: 仲锋 | 法定代表人:任宪正 |
委托代理人: 刘继刚 | 委托代理人:石红真 |
电 话 : 0537-2312517 | 电 话 : 0537-3979983 |
传 真 : 0537-2312516 | 传 真 : 0537-3979955 |
电子信箱: sztz619@126.com | 电子信箱:13696372516@163.com |
开户银行: 济宁银行太白支行 | 开户银行:建行济宁东城支行 |
账 号 : 815011401421014641 | 账 号 : 37001683908050150328 |
承包人: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57246563R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邮政编码:310021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委托代理人: 龙万涛
电话:0571-88136661
传真:0571-88139678-20#
电子信箱:long.wantao@xiziipark.com
开户银行:农行城东新城支行
账号 :19015401040005566
服务热线:400880366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
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
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 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 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 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联合体
3.7.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7.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 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 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
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
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
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
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13.1.2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
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
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 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 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15.2.4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
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
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及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示、工程签证、工程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甲级 ;
联 系 电 话 :0537-2376039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济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甲级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9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清单消耗量定额》、《招投标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2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适合于整个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的重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审查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无论任何情况,监理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作业
指导书的批准不应减免承包人对其应付有的责任。
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为标前文件,不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须获得发包人、监理的审批,但审批文件与源文件的差异不构成变更。不论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有任何变化,均不会影响综合单价。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该文件使用前 14 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 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纸质 3 份和电子版 1 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28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整的施工图一套,供查阅。
1.7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业主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理 赵连广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贾道胜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理 方树桐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入投标报价。发包人、监理人和咨询单位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能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能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据实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刘继刚 ; 身 份 证 号 : 372925198006160557 ; 职 务 : 资产经营部 ; 联 系 电 话 : 2312517 ; 电 子 信 箱 : 33261166@qq.com ; 通 信 地 址 : 济宁市红星东路78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方为有效。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若有不全事项,承包人自行完善,投标前已充分勘察并了解现场情况和条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需要,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 15 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调整要求,则视为发包人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承包人要求的水源接口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完全满足承包人的施工要求。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无论发包人实际提供的水源、
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承包人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临时道路、临时水电,已经通至项目红线内,场地平整完毕,发包人视为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把现状施工作业面和场地直接移交承包人,承包人投标前已充分勘察并了解现场情况和条件,发包人提供的三通一平条件如不符合承包人要求,后续工作由承包人完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统筹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的要求整理并装订竣工备案和归档所需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6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 5 套,电子扫描文档 1 套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中标后积极进行图纸深化设计。
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家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
5)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
供给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得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任务。
7)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 境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8)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每月 25 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
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的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0)向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
1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2)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
13)施工用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14)承包人负责周边施工协调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5)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成品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6)对于变更估价,当清单中无可参照的相同项目、类似项目,需要执行定额组价和政府指导价时,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价格调整,且不能以定额组价或信息指导价低于市场价作为理由,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与 10000 元/次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17)施工过程中存在批价时,承包人应积极上报签证单或价格确认单等文件,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会严格按照合同、清单计价规范等要求进行公平公正的价格确认。同时,承包人应持为项目服务的态度继续组织施工,不得以价格未确认等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与 10000 元/次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18)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全面的勘察现场,掌握现场施工进展、平面布置以及其他应该了解的情况,对于场内水平和垂直运输做好充分的预计和规划,因后期施工进度原因出现的断路、垂直运输机械拆除等现象,导致场内运输困难的,承包人应积极采取其他可靠有效的运输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因施工环境的情况变化,而调整相关的措施费用。
19)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内容,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单积极组织施工,不得任何理由和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与 10000 元/次违约处罚, 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20)承包人必须严格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不服从管理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罚款 5000 元/次,有偷工减料现象的由承包
人支付违约罚款 5000 元/次,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或返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索赔。
21)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与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施工工程的完备性、
稳定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成、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承包人作为该项目室内最后工序实施者,对其他未施工工序、收尾节点或其他节点做法等有兜底施工的责任和义务,并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保证项目功能性和使用性,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满足使用要求。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贾道胜 ;
身 份 证 号 :370830196903117211;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一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00102097;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鲁1307070807046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鲁建安B(2013)0800703;
联 系 电 话 : 05373979955 ;
电 子 信 箱 :13696372516@163.com ;
通 信 地 址 : 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但必须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5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 3 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3 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 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擅自离场>3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第29 日书面通知该项目经理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按照 7.8.2 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 3 天之内予以更换,并承担违约责任 5000 元;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 3 天内仍拒绝更换的,监 理 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按照 7.8.2 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5000 元;如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 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 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 元;擅自离场>3 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 1 万元。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禁止违法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禁止违法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文明环境保护、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等,具 体事项参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应与监理合同一致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应与监理合同一致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方树桐 ; 职 务 : 总监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370163;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 。本项补充:
(1)构成本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等级为优良。
(2)若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执行。对于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约定了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而未约定他们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案。在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或其他必要的资料及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执行。
(3)发包人对本工程制作加工的质量将派监理人员驻场监造,无论项目的监理单位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
(4)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派驻加工厂监督加工制造提供方便,确保相关人员的工作安全。
(5)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免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的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将其有关安全措施费用纳入报价。同时,要采取大气污染及扬尘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当地 8 个百分之百进行现场安全文
明管理,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28 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28 天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28 天 。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程总造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连续强降雨、雪 7 天以上,持续降雨超过 24 小时且雨量超过 100mm 以上等;
(2) 40℃以上或低于-10℃以下并持续 7 天以上天气等;
(3)大风 8 级以上等。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是优质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在材料正式进场前承包人需按要求提供产品的样品,报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将在承包人提供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封样。承包人大批量采购的材料必须和封样材料一致 ,未经材料确认和封样的材料,承包人不得大面积采购和使用。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报送的材料进行询价,如果材料的询价低于承包人投标材料价格的
70%时,发包人有权按照询价结果调整材料价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及用品、
办公家具,必须的项目标志性牌设施并承担其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依据相关规范及规程要求设置工地实验室。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详见《拟配备本工程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实验材料、器具、模具、工具依据需要由承包人配备等。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依据国家及省市现行规定执行,实验内容、方法、技术标准、规程、费用承担等,有标准按标准执行无标准双方协商解决。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所有变更必须经设计院审核,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4.1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关项目的执行 2016 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 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版《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人、材、机单价及费率执行投标报价,投标价无相关单价的执行济宁同期当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信息价中无相关单价的执行市场价;
(2)工程量按竣工图,以清单计价规则计算。
(3)无论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是否超过 15%,综合单价均按投标报价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28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 2 种方式:不采用。
第 3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可调材料价格的材料范围:商品砼、钢材(型钢支架
和钢套管不在可调单价材料的范围内,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机制红砖、黄沙、碎石、水泥;
(1)人工费或人工单价以承包人报价为准,不做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基准价格以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价格为准 。
材料差价调整方式的约定:材料、设备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变化幅度在±5%以内时不调整;变化幅度在±5%以外时,只调整超出±5%以外的部分。差价超过±5%部分,只计取规费、税金。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规费税金等费率的调整: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一、施工期间各类建材市场的竞争风险、承包人自身的能力以及履行本合同的风险,包括: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报价中所应包含的风险因素;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先到本项目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自然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现状)、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项且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的各项有关规定等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且基本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使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承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雨季和冬季施工对工期的影响,相应的冬雨季措施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2)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有关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各项检查和相关要 求 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3)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和省市各级领导对施工现场进行视察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 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与无条件服从,并按照要求予以配合,可能导致承包人降低的工效和增加的迎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综合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4)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作要求及所附工程量清单,结合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企业的自身实力和管理水平进行投标报价的。
(5)承包人的投标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综合单价是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工程所需的单位综合费用,均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若进口材料,含关税)、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以及并不局限于以上内容的各种费用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的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制作费、运输费(含中转、场地租赁及转运费)、仓库保管费、损耗费、能耗费、临时加固费、临时支撑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水电费等费用均含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漏项,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子目中。如发包人漏项或设计方案变更,则按通用条款第 10.4.1 规则执行。综合单价除了合同规定可进行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即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二、措施费项目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无关,结算时不做调整。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综合单价不调整。
四、除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以及发包方和监理均认可的签证以外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已在投标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规范等前提下,结合承包人针对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并对本工程的各类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后确认本合同价款的。无论发生何种情形,风险费用均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本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调整;(2)没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工程所在地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信息价格进行调整;(3)没有可以依据的价格信息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详见 12.4.1 条相关规定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工程开工前 7 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详见 12.4.1 条相关规定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担保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
保证金额为:等额预付款。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以单个地块作为付款依据
1、土建部分:按照单个地块进行月度支付,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6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7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80%;工程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后付至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机械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签订后支付设备费的 20%作为预付款(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银行保函,有效期至设备到达交货现场为止);设备发货前 3 日内,付至设备费的 50%; 机械停车设备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特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设备总价(设备费+设备安装费) 的 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设备总价(设备费+设备安装费)的 80%;工程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后付至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为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本项目工程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现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
其中支付方式:土建部分和机械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的款项,按照付款周期约定分开支付至对应承包人银行账号。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编制,监理、现场跟踪审计审核后报发包人。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21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违约金。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
由迟延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一天,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 7.5.2 执行。
工程竣工 30 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的相关资料。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与承包范围一致,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4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变更资料、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56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56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84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0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结算额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到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应积极组织维修人员维修,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或不积极主动维修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处罚 5000 元/次,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
(2)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不服从管理;
(3)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承包人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1)要求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其他事件,尤其是对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采用(1)违约金或罚金;(2)赔偿损失;(3)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无。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填报单价支付费用,但是不包括利润;(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临时工程的,由发包人支付租金,租金价格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监理人确定;(3)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不支付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工程所在地发生的
3.5 级以上地震;(2)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医学观察需隔离的传染性疾病。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为其现场工程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器具等办理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认整月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三名争议评审员,选择方式执行通用条款。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发承包方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双方应签字盖章确认。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及省、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1.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21.3 环境保护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防止噪音扰民、扬尘污染、光污染、农药污染等环境污染。
21.4 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技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21.5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否则处以 20 万元/次经济违约金。
21.6 如果承包人不能及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劳务工人、专业分包商款项,发包人有权从承包单位工程款中代扣,由承包人提供受托支付凭证和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处以 10000 元/次罚款。
21.7 如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范围的工作内容,发包方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该部分结算额(与实际施工单位结算额)的 2 倍,从承包人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无需承包人确认。
21.8 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周边地方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21.9 发包人下达的有关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指令,承包人须先无条件地执行,不得拖延,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出处罚。
21.10 对工程内的主要材料及专业工程,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供应或进行分包。
21.11 本工程所采用的的主要材料必须先送样,由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进场。对于承包人送样样品,即使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发包人、监理人认为在承包人投标报价范围内可选择更优质的产品时,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否决该样品,并提出更高的要求。
21.12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或关键工序,承包人应选择国内专业的、有丰富经验和类似工程业绩的专业分包队伍或班组施工,分包单位和班组进场前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
21.13 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应保证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a、公众的便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公众的便利,且保证施工现场不得随便进入与工程无关的人员。
b、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21.14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施工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并管理到位,配备充足的劳力资源,节假日期间和农忙季节不得停工,确保工程连续施工,否则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本工程进度情况,春节期间的连续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要求。
21.15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误工,工期顺延,以发包人签证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如期开工,工期顺延。
21.16 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发包人及监理人下发的总进度计划及分阶段计划。
21.17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条件及承诺严格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如果某细目子项未填单价或合价,则视为承包人已把该子项费用分摊到其它细目中。
21.18 承包人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因此引起群体性事件,则在合同款中扣除承包人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若出现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恶劣,除追究承包人经济及法律责任外,发包人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上报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1.19 施工现场发生的地表排水、冬季除雪除冰保暖等保证施工现场正常连续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
21.20 本合同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及暂估价工程原则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承包人负责牵头组织招标文件制定、图纸深化设计、分包单位的筛选考察等,并由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发包人负责控制价的编制及审核。但发包人有权独立招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记取采保费、管理费、配合费等其他费用。
21.21 措施项目费为包干价,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各种措施项目的投
入。场地清理及垃圾清运费、工序交叉及与相关单位协调所发生的费用、扬尘治理等费用、根据施工进展需要反复安拆的围挡和施工道路等临时设施费用等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单独计取。
21.22 承包人必须严格服从发包人、监理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现场投入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备、财力和物力以满足现场的需要,承包人对此不得拒绝。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无法胜任或不能配合甲方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该人员退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尽快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21.23 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1.24 承包人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含人身、设备、材料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
21.25 发包人、监理共同认为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施工不能满足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指定分包其他单位施工,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26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予以施工,如需调整需提前
30 日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理人和发包人将按照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质量、进度等,如达不到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的,发包人将予以处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修复至满足设计要求和方案要求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1.27 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机械式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维保书
附件 4: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 5:现场签证管理原则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 8: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附件 9: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规定附件 10:安全消防责任书
附件 11: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层数 | 车库类型 | 车位数 | 合同价格 (元) | 设备费 (元) | 工程费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备注 |
人民公园北停车场 | 2593.15 | 6 | 平面移动类 | 100 | | 5139000 | | | | |
兴唐大厦西停车场 | | 2 | 升降横移类 | 142 | | 1604600 | | | | |
香港大厦东停车场 | 827.46 | 3 | 升降横移类 | 140 | | 2408000 | | | | |
丰泰中学南停车场 | 483.59 | 4 | 升降横移类 | 100 | | 1900000 | | | | |
市房管局停车场 | 4395.32 | 7 | 平面移动类 | 144 | | 6840000 | | | | |
市公路局停车场 | 271.56 | 4 | 垂直升降类 | 29 | | 7920000 | | | | |
市原环卫处停车场 | 139.08 | 36米 | 升降横移类 | 160 | | 551000 | | | | |
汇总 | / | / | | 815 | | 26362600 | | / | / | |
78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济宁市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保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机械停车设备工程为2年(以特检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 公 章 ): 济宁市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 公 章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 济宁市红星东路78号 地 址 :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电 话 : 0537-2312516 电 话 :0537-3979983
传 真 : 0537-2312516 传 真 : 0537-3979955
开 户 银 行 : 济宁银行太白支行 开 户 银 行 :建行济宁东城支行
账 号 : 815011401421014641 账 号 : 37001683908050150328
邮 政 编 码 : 272000 邮 政 编 码 :272000
承包人(公章)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 0571-88136661
传 真 : 0571-88139678-20#
开户银行:农行城东新城支行
账 号 :19015401040005566
邮政编码:310021
附件 3:
机械式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维保书
一 总 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全称:《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施工)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安全、可靠、正常、合法地使用,贯彻停车设备制造、安装、维保一条龙服务的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定本合同。
二 维修保养对象
本合同范围内的: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施工)包括 7 个地块,人民公园北停车场、兴唐大厦西停车
场、香港大厦东停车场、丰泰中学南停车场、市房管局停车场、市公路局停车场、市原环卫处停车场。
三 维保方式
实行全天候维保方式,维保时间为每年每天 24 小时。四 维保期限和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价格和承担方式执行:
免费维保期为2年(以特检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此期间,乙方免费提供停车设备的维保服务;
五 乙方义务
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每月两次的例行保养,包括检查、清洁、调整及润滑设备的各类部件,按照《设备保养周期表》执行。
2. 乙方承担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因质量缺陷而应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的零部件。
3. 自行负责保养及维修所需的设备本身零部件以外的材料如工具、清洁材料、润滑剂、仪器、仪表及交通设施等。
4. 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向用户通报设备运行情况,并免费提供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及时热线服务。
5. 对于本合同中规定的年检,由乙方负责实施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当地政府监察部门的各项年检标准。年检所发生的部件维修的处理,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执行。
六 甲方义务
1. 停车设备及附属设备在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事宜。
2. 甲方承担除了本合同第五.2 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的正常损坏的设备零部件修理和更换的费用。
3. 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机械停车设备安全监察和使用管理规定以及中标单位的机械停车设备使用说明,负责停车设备的正确使用、管理和监护,避免出现人为或故意的损坏,并应通过采取一定防范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坏。一旦发生故障,立即停用,保持现状,通知乙方检查和维修,严禁强行使用。当发生火警、水淹或其他危及停车设备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停用,然后通知乙方对停车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因甲方违反第六.2、六.3 条或不可抗力,造成停车设备整修和零部件更换从而导致的人工和备件费用以及政府部门的罚款,由甲方依法自行承担。
6.乙方需派员长期入驻项目现场,此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七 合同的效力
1. 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停车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2.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变更方应负责办理主体变更的有关手续,否则,本合同仍然对其有效。如合同受让人/继承人提出新签合同,则新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3.在免费维保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八 其他约定事项
1. 如双方因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由双方当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济宁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2. 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
3. 联系方法:(联系人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部门: 工程部 | 联系人:赵连广 | 电话:13963700257 |
设备所在地址: | | |
乙方联系部门: 维保部 | 联系人:史庆洋 | 电话:15650587751 |
24 小时维保热线电话:4008803666 | |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 4:
廉洁合作协议
发包人:济宁市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期间的廉洁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就《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1.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3)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单位领导。
5)发包人人员如违反廉洁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任何向发包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4)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承包人单位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 除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发包人酌情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自愿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5%或是 100 万元(以较高者为准),并对承包人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发现承包人或其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
同,发包人据此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现场签证管理原则
为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增强现场签证的时效性,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当场测量并签证,相关人员现场先办理草签单并签字,草签单不必盖章。
2、非隐蔽工程应在事项发生 7 日内签证完毕。
3、签证后一个月内上报公司进行审批(正式签证单后须附草签单)。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报现场签证。施工单位不申报签证,视为主动放弃。严禁事后补办,一旦发现补办签证,本次签证无效,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现场签证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示例) |
发生原因 | (示例) |
签证内容及附图 | (示例) |
施工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监理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跟踪审计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建 设 单 位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 | | | | |
现场草签签证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示例) | 发生原因 | (示例) | 签证内容及附图 | | | | | (示例) | | | | | | | | | | | | | | | | | 施工单位(签字): | 监理单位(签字): | 跟踪审计单位(签字): | 建设单位 | | | | | | | | | |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 | | |
| |
注:参与部门各执一份,建设单位内部审批时提交原件。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李刚 | 副经理 | 高工 | |
| 刘慧敏 | 科长 | 工程师 | |
其他人员 | 田桂英 | 科长 | 高工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项目经理 | 贾道胜 | 项目负责人 | 高工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杨旺 | 技术负责人 | 高工 | |
造价管理 | 刘瑞兰 | 造价员 | 工程师 | |
质量管理 | 陈传晋 | 质检员 | 工程师 | |
材料管理 | 赵焕荣 | 材料员 | 工程师 | |
计划管理 | | | | |
安全管理 | 胡宪峰 | 专职安全员 | 助工 | |
吕虎 | 工程师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 7: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促进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内业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确保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等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工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工程例会制度
1)开会时间:每周按既定时间召开,以【发包人代表】通知为准。
2)参加人员: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各承包商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3)主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整理并经与会代表会签同时报送发包人。
4)会议内容: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工作计划及有关工程现场事宜。
5)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会不得迟到,迟到者扣管理费 100 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
提前向总监和发包人代表请假获准并委派其它人参加,否则扣管理费 200 元/人次。
6)施工单位每周例会当日上午 10:00 前向监理呈交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
2、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现场严格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不许施工人员住宿,严禁在楼内开火做饭,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2)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穿拖鞋等,违者扣管理费 20 元/人次。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及挂牌上岗,管理人员佩戴统一颜色安全帽,施工人员按工种佩戴其它颜色安全帽,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人次。
4)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人次。
5)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在开工前将上岗证交监理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备查,无上岗证者不准上岗,违者罚责任人 50 元/人次。
6)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随意便溺,必须到指定的楼内和楼外厕所,违者对于小便扣工程管理费 200 元/
人次,对于大便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人次,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分别承担。
7)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人次。
8)工地现场不许随处乱扔烟头,作业区内禁止吸烟,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 元/人次。
9)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麻将等一系列游戏赌博活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人次。
10)教育职工讲文明懂礼貌,杜绝粗言秽语及其它不文明举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人次;严
禁打架斗殴,违者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扣管理费 1000 元/次,所在单位应将当事人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11)施工单位需教育好职工不得偷盗,发现一次,以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赔偿。
1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准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工种。
13)多次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由发包人或监理通知对方单位进行更换;素质差的单位,经多次帮助仍无提高时,正在或将要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等方面造成严重问题时,请示建设单位领导劝
其退出本项目施工。
14)所有施工单位由发包人和监理全面协调。项目经理不服从协调者,以书面形式请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协调或更换。
3、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所负责施工区段的现场卫生以及因施工造成的责任区域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必须做到随干随清,日干日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100 元/处。
2)楼内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准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石块垃圾等,每天收工前将楼内的垃圾统一收集并运到楼外指定堆放地点,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处次。
3)安全网架设符合发包人、监理的统一要求和规范要求,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处。
4)临时电架设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电门箱上锁,且要有专人负责,一机一闸一保护且要有相应的配电系统图,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处。
5)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各主体承包单位要设置门卫,统一着装,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工地, 外来人员出入现场要登记,有专人接待,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罚管理费 50 元/次。
6)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有关标识牌,如设置广告牌,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统一安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 元。
7)楼梯口、预留洞口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否则扣除工管理费 100 元/处。
8)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违者扣除工管理费 50 元/处。
9)施工现场生产区内不准晾晒衣服,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20 元/件。
10)工地职工食堂应悬挂相关许可证,相关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营业,违者扣管理费 1000 元。
11)厕所必须为水冲厕所,每日早晚各冲洗不得少于 1 次,违者扣管理费 50 元/次。
4、工程进度管理
1) 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对于进度不执行建设单位总进度,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的,扣罚管理费 1000 元/次;
2) 按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制定周作业计划,连续两周未完成周计划,影响到总工期时,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 因劳动人员组织不力,工程材料以及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等组织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施工单位的进度造成影响,扣罚管理费 1000 元/次。
4) 必须按建设单位统一部署,确保外协单位及时进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对故意不执行建设单位要求的单位扣罚管理费 2000 元/次;
5) 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违者扣罚管理费 100 元/次。
5、工程质量检验管理
(一)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
1)原材料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和发包人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次。
2)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认
可,无证不准进场,违者将材料清除现场,并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 元/次。
3)材料使用前,承包单位应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报监理公司审查,未经核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 元/次,并拆除擅自使用的材料。
(二)土建工程检验管理
1)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2)混凝土浇筑实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浇筑,各道工序责任落实到人,未经报批,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3)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标注平线,未标注平线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
4)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汇报,若隐瞒不报而被监理发现的, 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
5)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同意,未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变动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
6)钢筋制作前,如需焊接必须做焊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若未做此试验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并作试验。
7)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修改的,除按规定执行外,每个焊点扣付工程管理费 100 元,每个绑扎点扣付工程管理费 50 元。
8)经检查缺筋、锚固长度不够、保护层厚度不够或尺寸不对而不积极修改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
9)模板经检查发现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靠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
10)模板经检查标高不符合要求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
11)模板表面油污较重污染钢筋的,经发现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
12)砼浇筑前须将砼配合比通知单、砼试配情况交监理审核,并且须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签写砼浇筑令,若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签字而浇筑砼,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 元。
13)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等现象,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
14)砼浇筑厚度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
15)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施工,对违规施工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
16)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筑,杜绝冷缝现象。违者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
17)砼浇筑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若报验后发现有未清除干净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
18)预留洞口漏设,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
19)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单位。
20)前道工序不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得施工。如未经检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扣工程管理费 500~1000 元。
21)电、气焊应采取防火措施,下设接火盆,严禁火星四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 元/次。
22)在砌筑过程中,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或砌筑砂浆强度不够,该部分墙需全部拆除,并扣工程管理费 100 元/处。
23)砖、加气块墙砌筑时,若检查发现漏放或少放拉结筋,及存在其它质量通病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工程管理费 200 元。
(三)给排水、通风空调工程检验管理
1)施工必须遵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分规程规范和发包人代表的相关要求进行,遵照工程施工工序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2)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若设备基础复验未合格便进行设备就位加固,扣工程管理费 200
元/台件,并限期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
3)所有管材、钢材、主要阀门、部件、电焊条等到货后,必须进行材料报验,否则扣工程管理费 200
元/次。
4)给水、中水、采暖、制冷、热水、消防、空调水等供水系统均按试压要求,严格作水压试验,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5)阀门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不经试压不准进行安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 元/个。
6)在管道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7)设备、管道系统,主控阀门安装前,必须严格按规范规定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200 元/个,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8)地热施工必须按规范规定试压,如不试压扣工程管理费 100 元/户,并限期整改达到规范要求为止。
9)通风和空调管、管件制作,经检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而不积极整改,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 件,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0)各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前出现漏项工程,每项以该工程造价的 30%扣工程管理费, 并限期完成该漏项工程,至到满足要求为止。
11)排水管道没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灌水、通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10M,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2)凡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在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焊缝,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四)电气安装工程检验管理
1)各专业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未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的认可,私自改变图纸进行盲目施工,发现后除令其整改外,并扣工程管理费 1000 元。
2)设备安装:
a)配电盘成套柜安装:盘柜安装工程施工应按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做好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必须返工,如没有做好记录,必须补做并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
b)设备验收资料不全除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 1000 元。
3)母线安装(母线排和保护式母线):
a)母线安装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有无腐蚀和损伤、裂纹等,并做好记录,报送监理。如
安装后发现上述情形之一者,扣付工程管理费 300 元/处,并令其补救。
b)母线及其金属构件应按施工规范安装。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4)电缆敷设:
a)电缆敷设与电缆头制作,应按图纸标注的路径和标高敷设,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范和各项规定, 并做好安装记录。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除限期整改外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b)工程验收时,应交齐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在验收时缺少必要的文件资料,除应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 1000 元。
5)配线工程
a)明、暗配管应按施工规范的各项标准实施。施工人员认真检查,管线敷设后发现违反规范标准,除限期整改外,根据情节扣工程管理费 50~300 元/处。
b)预埋管除按规范施工外,应按要求做好隐蔽记录并做好工程报验单提交监理,经检查合格后才能隐蔽,如未报验、检查就隐蔽,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次。
c)管内穿线后必须做绝缘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验核,否则不准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
6)桥架安装
a)桥架进场后,应通知监理、发包人对桥架进行外观检查,未经监理验核,不准安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
b)桥架安装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标高和路径施工,如因与其它专业有冲突时,需通知发包人专业负责人,设计院和监理确定方案后,接到技术联系单方可施工。如发现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并令其调整。
7)开关和插座安装
开关插座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及规范的评定标准。如超出标准,且不积极整改者,视数量和程度扣工程管理费 50~500 元/处,并令其调整。
8)动力箱、照明配电箱:动力、照明箱应按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安装,发现后通知整改而不彻底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个。
(五)内外装饰工程检验管理
1)装饰材料实行报送“封样”制度,进场材料必须符合“封样”产品的质量标准,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 元/次;
2)内外墙装饰材料报验、工程报验不及时每次扣管理费 200 元。
3)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违反验评标准施工不积极整改的扣管理费 200 元
/处。
(六)防水和保温隔热施工管理
1)防水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材料规范的要求,进场时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 元;
2)防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队伍必须是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中对其基层处理、搭接、边角处理、管根和泛水等细部处理、防水厚度等要认真细致,防水完成后要按
照要求进行蓄水试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渗漏,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处。
3)保温隔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材料进场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 元;
4)保温隔热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中对基层交验、拼接、粘贴、锚固、加强网布设置、聚合物砂浆施工、门窗缝隙的发泡和打胶等要认真细致进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处。
(七)样板施工制度
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对不进行样板施工的,或样板施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且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罚管理费 1000 元。
(八)成品保护管理
杜绝野蛮操作,做好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不好者除对被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恢复外,视情节轻重扣责任单位管理费 100~500 元/处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工程内业资料管理
1)工程内业资料按照“同步、齐全、真实”的原则进行,违反上述原则之一,扣罚管理费 200 元/次;
2)施工过程中各类内页资料如工程档案、安全内页、工程签证资料、工程日志、照录相声光资料等和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发包人、监理和相关档案编制要求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分盒保存,按时报送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扣管理费 500 元/次;经发包人、监理检查不到位,除限期整改
外扣管理费 200 元/次。
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组织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安全操作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关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各类职工认真作好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施工人员安全保护,原则上不进行立体交叉作业, 当必须进行时,按上保护下的原则进行工作,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或疏忽管理造成重伤事故以上的扣管理费 10000 元/次;造成轻伤事故的扣 1000 元/次。
2)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监理的统一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统筹管理,生产作业区域内要做到工完场清、日干日清;材料区域内要做到各类材料堆放整齐,现场和谐美观不凌乱,标示牌清晰式样统一;外脚手架、安全网色泽统一,系挂整齐、美观、牢固;生活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暂舍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各类生活设施、用品归放整齐等等,违反上述规定扣管理费 100 元/处。
8、检查方法、时间:
1)监理公司作为本工程管理规定的监督执行人,负责每日做好巡视检查及记录工作,发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可以按章处理,每周工程例会前进行总结汇总并将处理单证上报发包人代表;
2)发包人代表定期组织监理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或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联检,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情况通报;
3)本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所有进场施工单位全力配合、严格执行,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发包人代表、
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提出批评的,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若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记录不良行为的,在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次重罚。
以上规定未尽之处,随工程推进由发包人组织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 8: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规范和加强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施工) (下称“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济宁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由济宁市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 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承包人”)签署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承包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及考核办法。
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承包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总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为总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开工至 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之日。
责任期间内承包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
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包括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程范围。
1. 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1)按照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
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制定和健全满足项目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
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1)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组织专家论证。
(3)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8)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
(13)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取得竣工备案证日或住宅入伙日两者晚到者为止。
(1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15)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法规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
10)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分包(供)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11)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包商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承包人或发包人检查出安全隐患,承包人或发包人将向分包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安全隐患的不同等级对分包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二节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
1.一般规定
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平面布置
1)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安全、消防措施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如有)报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2)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区应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满足要求。
3)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4)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当
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 个出入口时,须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5)施工现场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
a)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 40m。
b)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c) 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并在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救援场地应设置在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 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 2m,且不宜超过 6m。
d) 临时消防车道应保证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临时用房
1)正式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更不准住人。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设,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 m2。
4)施工现场库房、加工场及其他临时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5)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7)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
8)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临时消防设施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度差距不应超过 3 层。
3)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
4)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施工现场灭火器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相关要求。灭火器要有明显的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6)施工现场大门口、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应配置不少于一套集中消防架。消防架中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应按照 5 件/套配置。
7)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8)如现场没有正式市政水源,则临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且不小于 72m3。
9)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布置成环状,消火栓应布局合理,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不大于
60m。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 3 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10)高度超过 24 米或单体体积超过 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 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11)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12)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40m。
13)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 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 30m。
14)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 2 套。
15)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 100m。
16)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 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 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 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 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18)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19)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20)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现场用火管理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可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可燃物。吸烟区内应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对于不按要求随意在现场吸烟的工人,必须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6.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 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 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 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m,且采 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5)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由监理进行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7.高处作业
1)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登高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遵章作业。
8.脚手架工程
1)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有关单位审批,方案必须具体有指导性;
2)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工程、爬架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3)脚手架搭设前、爬架组装及提升前必须有技术交底;
4)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5)爬架每次提升前、提升后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爬架公司必须具有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9.卸料平台
1)必须有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审批;
2)搭设前必须有技术交底;
3)搭设完成及每次移动后必须有验收手续;
4)平台上必须挂限重标牌和验收牌。
10.临边、洞口
1)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部位必须防护到位
2)所有通道楼梯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牢固稳定,电梯口应设置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 10
米设水平防护网或防护板。
3)所有预留洞口根据其尺寸大小,做好安全防护,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
4)所有通道口及临边侧面应设两道高度不低于 1.2m 防护栏杆。
5)行人通道上部应有两层硬质防护,防护棚应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11.施工用电
一、总要求
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要求;
2)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总包单位审核,并报项目公司备案;
3)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施工和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
4)施工用电必须采用 TN-S 系统,按规定做好接零接地保护和二级漏电保护装置。
5)严格贯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临时用电制度;
6)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电气系统和保护设施完好;
7)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8)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9)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
1)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2)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现场中所有架空线路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三、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3)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每台用电设备应有自己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
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6)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 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
0.6~1.5m。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 1.5mm。
7)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8)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须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具有分级保护功能。
9)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10)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11)总、分配电箱门须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 1h 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12)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须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12.施工机具
一、一般规定
1)定期对所有的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设备带故障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按机具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二、垂直运输机械
1)垂直运输机械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并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随机资料;
2)安装、拆卸前应有经过审批的技术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应经过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规范;
3)所有安装、拆卸及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并接受过进场安全教育;
4)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使用单位应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13.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有序、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围挡、覆盖措施。
2)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垃圾堆放点必须具备遮挡措施。
3)对基础开挖部分应当覆盖密目网或洒水保持土质表面湿润。
4)施工现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硬化处理。应保持道路、通道的经常湿润,清扫道路、场地时,必须做到先洒水后清扫。
5)室内、楼层内施工时要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建筑垃圾必须袋装清运,严禁将垃圾从楼层上向下倾倒。
6)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排放必须做到Ⅱ级沉淀、Ⅲ级排放的要求,并对排水设施定期清淤。
1.一般规定
第三节现场生活办公区安全技术标准
现场生活办公区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平面布置
1)施工组织设计要对生活区的保卫、消防措施及设施平面图进行统一规划与设计,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如有)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2)生活区宿舍之间、宿舍与发电机房之间距离不小于 4 米,宿舍与厨房操作间之间距离不小于 5m。
3)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 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生活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 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临时建筑
1)生活区临建的搭设材料需选用不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 级)。
2)临时建筑高度最高不大于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2。
3)层数为 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
5)二三层应设置外走廊,不宜设置内走廊。当设置内走廊时,要设置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设施。
6)疏散楼梯应设置在室外。如设置在室内时,应为封闭式楼梯间,并保证有外窗、首层直通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7)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100m2;
8)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50m2,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
9)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消防设施
1)生活区内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2)生活区应配置室外消火栓,应布局合理,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不大于 60 米。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
100 毫米。消火栓处周围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水龙带、枪头,周围 3 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3)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如没有正式市政水源,则临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小于 36m3。
4)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5)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5.临电管理
1)生活区宿舍照明要求使用安全电压,并统一设置专用充电插座。
2)建立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6.工地食堂
1)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厨房搭建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2)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3)厨房和液化气钢瓶间应配备不少于 2 具灭火器、灭火毯。
4)厨房内要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厨房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厨师等餐饮人员要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7.办公室、宿舍安全
1)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 60
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2)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4)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5)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6)室内禁止使用炉火。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附件 9: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责任书
为保证承包人能够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发包人与承包人特就《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施工合同》(下称“合同”)量管理责任书,本质量管理责任书旨在加强承包人质量管理工作,不免除双方正式工程合同中签订的任何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1.工程质量总目标
1)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无质量事故。
2.承包人的职责
1)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承包人具有承建本工程施工资质。
3)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具有国家法定的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满足施工管理需要。
4)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施工经历和业绩满足合同要求。
5)承包人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考核制度。
6)承包人应按国家要求建立现场混凝土标准养护室。
7)承包人必须按设计文件承诺的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认真按施工组织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因进场慢、组织乱、工期安排不当等原因引发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8)承包人应自觉抵制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行为,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劳务合作应加强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9)承包人质量管理必须按照程序实行标准化管理,进场材料等必须标识明确,建立台帐。承包人必须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材料的进场验收资料及原始资料必须齐全。
10)承包人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保证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
11)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
12)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检查,要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15)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
3.检查考核
发包人将不定期组织对承包人所承担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4.奖惩办法
1)工程质量奖罚条款:质量目标必须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且符合当地发包人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进行如下处罚:
(1)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将处以工程总额的5%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至工程
质量合格为止或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对此问题未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整改、拒不整改或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不能及时整改,扣除整改质量问题工程量3倍或50万元违约金,两者以较高数额为准, 该款项从支付给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扣除。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提出停止或延缓支付月进度款,直至正常为止。
2)对出现严重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工程,当合同价款支付至80%时,对后续款项的支付须经发包人严格复核,发包人具有工程尾款的延缓支付权、违约金权、尾款扣款权。
3)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未按照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责任书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责任书一式拾肆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持柒份。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 日 期 :
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10:
安全消防责任书
为加强发包人工程管理,做好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工地安全万无一失,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特签订如下协议:
承包人进入工地,必须对工人进行现场施工安全、消防知识及发包人相关规章制度等教育,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包人应设专职安全员及安全小组,并将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办公室存档,专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每月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治安防范及消防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做出记录,每月初报发包人,同时配合发包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
承包人应在本单位的施工区域根据施工情况设置适当比例的消防器材,要求所有工人熟知放置地点, 并会使用灭火器材。保存好所属区域的消防器材。对破坏或偷盗消防器材者除照价赔偿外,另处 200 元罚
金,对过期灭火器未及时更换者,罚款 1000 元。
施工现场严禁住人,发现有住人现象,对承包人罚款 500 元,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对违反者个
人罚款 50 元,对承包人罚款 2000 元。
承包人必须指定专人(人员名单开工前必须报发包人备案)负责施工用水、电的管理。要按规范安全施工,不得乱拉乱扯电线,乱接水管,水管管件要牢固,杜绝跑冒滴漏,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乱接拉电线及水管跑水,发包人将给予罚款 5000 元,造成损失的除承担一切损失外再追加罚款 10000—50000 元。电器设备连接须规范,对不规范者,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者,发包人将没收该电器设备。用电部位必须作明显标志,非施工之需,不得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器等有隐患的电器,违者当事人罚款 200 元
/次,承包人单位罚款 10000—50000 元/人次。
承包人在现场动用明火(电焊、气割、烤锡等),应在动火部位配备灭火器材,清除周围不安全隐患, 经发包人安全员现场检查符合安全操作要求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违反以上规定动火,未造成损失的动火人罚款 500 元/次,承包人单位罚款 10000 元/次;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外,动火人罚款
1000——5000 元/次,承包人单位罚款 10000——100000 元/次。
承包人保存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放置在安全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派专人看管,乱堆乱放造成隐患者罚款 1000 元;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和
损失外,罚款 10000——50000 元。
承包人任何管理人员及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出入证》,临时进出需到发包人办理《临时出入证》, 无《出入证》及《临时出入证》者,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对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者个人罚款 100 元/次,承包人单位罚款 1000 元/人次,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或取消在发包人工地施工
资格,借用他人或借于他人《出入证》及《临时出入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罚款 200 元,单位
罚款 10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外,个人罚款 200——500 元/人次,承包人单位罚
款 1000——5000 元/人次。
承包人向工地外带出自购建筑材料或工具,须到发包人开具《出入证》后方可带出,对无理取闹不服
从管理者,个人罚款 200 元/人次,单位罚款 1000 元/人次。
承包人要教育工人爱护成品,对偷盗建筑材料、设备者将处以所盗物品 10 倍的罚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将送公安部门处理;对损坏成品者,除照原价赔偿所损坏的物品外,并处以 200 元罚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破坏封闭的通道或爬门出入者罚款 300 元;违反
以上规定除对违犯者罚款外,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单位罚款 300——2000 元。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设临时卫生间,施工人员严禁随地大小便,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人次。
承包人垃圾(建筑、生活)应随时清理,并堆放至发包人指定位置,对不及时清理者处以 100——1000 元/次罚款;对不及时清理的垃圾,发包人派人清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对以上罚款,发包人以罚款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杜绝死亡事故发生,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醒示牌。做好“四口”防护工作。承包人教育工人进入工地必须配戴安全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施工人员保护意识,谨慎操作,克服麻痹思想,严禁违规操作。在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对施工人员教育不够,施工人员不听从发包人及维护人员劝告野蛮强行施工等原因,承包人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承包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按高空作业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应规范操作,所用机械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及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合格产品,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相应证书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对不合格机械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并撤出施工现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各施工单位如存在交叉施工部位,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安全防火措施,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凡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及发包人治安、消防安全规定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对施工引起的火灾除按照要求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采取最低处罚 50000 元,上不封顶的处罚方式。
附件 10: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宪正
法定住所: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成员二名称: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济宁市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工程土建部分施工;成员二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工程机械式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部分施工。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牵头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8%,联合体成员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42%。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宪正
成员二名称: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