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招标编号:E3708010374005357009001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 承包人: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0 年 7 月 5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太白湖新区石桥镇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黑土店、玉堂、赵庄)
2、工程地点:济宁石桥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黑土店、玉堂、赵庄村内外的管网改造及入户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材料。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7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 9 月 8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壹万伍仟零叁拾贰元叁角伍分)(¥1615032.35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英。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 拖欠农民工工资。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
作。
5.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7 月 5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济宁市许庄街道新城发展大楼 A 座 12 层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济宁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各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 等效力。
发包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承包人: 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农业服务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4105006753865462
地 址: 地 址: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 9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55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372-2211990
传 真: 传 真:0372-2211990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账 号: 账 号:41050160860800000103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中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
1.1.2.3 承包人: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李英,技术负责人: 户三林 。
1.1.2.5 监理人:
1.1.4 日期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8 日。
1.1.4.5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自竣工通过区级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永久占地及弃土临时占地 。
2.2.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用地及临时交通道路。
2.2.4 发包人负责给承包人安排好施工场地,并保证运输道路畅通。
2.2.5 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工地社会治安保障,做好当地干群思想工作,不 准向承包人施工人员索要财物等,发现设备材料被盗或当地群众到工地干扰施工, 发包人必须及时处理。
2.8 其它义务
无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
3.2.1 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确定延长完工日期;
2)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3) 涉及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和价格等内容。
4 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接到进场通知 3 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
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组织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及办公设备须在接到进场通知 3 天内全部到位。
(2) 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已经发包人确认,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若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 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罚承包人违约金¥20000.00 元整,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罚承包人违约金¥10000.00 元整。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 其他义务
(1) 协同发包人共创建文明工地,配合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工作。
(2) 承担发包人提供的场外临时道路维修及费用。
(3)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 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4) 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河道的防汛造成任何影响。
4.2 履约担保
无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 4.6.7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
不少于 21 天,每缺勤一天每人罚款 1000 元,如承包人不按时交纳罚款,发包人
和监理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 2 倍的罚款;实行请销假制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
负责人每月无故连续缺勤 5 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必须更换。”承包人应准时参加发包人、监理人召集的会议, 如无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无故不参加和不按照要求人员参加会议的,每人次扣罚 1000 元,不按监理人要求按时交纳的在工程进度款中按 2 倍扣减。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可预见外界自然灾害。
4.11.2 因发包人原因延长工期不增加任何费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征地范围内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另外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协调办理申请手续,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相应费用。
6.1.3 承包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要求安排设备进场,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投标文件载明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批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由发包人解决,确保道路畅通 。
新增内容:
(1) 承包人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输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便于搬运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的任何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损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注:可预见费用包含在项目措施费中。)
(2)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运输损坏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路线,挑选使用的车辆,限制和分散运载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永久设备、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所不可避免的特殊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损伤。
8 施工控制网
8.1 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具备施测条件后,委托监理人 3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7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规章,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9.7 文明工地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报送一份包括文明施工管理的机构和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等内容的文明施工措施报告。本合同工程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但不限于):
(1) 对所雇用人员进行文明生产教育,提高其文明生产的自觉性;
(2) 施工用房要严格按规划建造,严禁乱搭乱建;
(3) 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等布置规范整齐;
(4) 各类标志设置应明显、齐全,安全器材和设施齐备;
(5) 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停放,材料、工具摆放有序;
(6) 施工现场及施工区域应保持整洁,道路及安全通道畅通;
(7) 施工弃碴和生活垃圾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废油、生产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到河流中;
(8) 保护环境,避免施工造成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
(9) 保持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美化。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3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3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完工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合同工程。
因不利物质条件而造成的停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书面停工通知为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并导致连续 3 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日平均气温低于 100C 或造成工程损坏的大雪导致连续 3 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 逾期竣工违约: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应交纳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造价的 0.3‰处罚。
(2) 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工期提前无奖励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不服从监理人的安排。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3.7.7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监理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承包人负责 现场一切配合工作,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费用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砂石料、土料、砂浆试件、砼试件、钢筋等。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经监理人同意涉及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15.2 变更估价原则
15.4.3 结算时若工程量清单中有对应项目,则按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算; 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则参照清单价格和市场价格协商解决。
15.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3.1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
(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 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2) 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 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3) 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 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的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体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进行计算。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应按平行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7.2 预付款
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按形象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经审计完成后扣 3%作为质保金,工
程质保期一年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统一标准申请单格式申请资金拨付, 提交一式叁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3%。
17.4.2 合同工程完工后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7.4.3 承包人在接到质量缺陷维修通知 1 日内未安排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维修人员维修,发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维修累计费用超过质保金的,有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对质量缺陷维修时,承包人不能在 1 日内到达现场维修的,每次罚款 1000 元,可累计计算,质保金支付前交齐罚款,否则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竣工结算书 。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及类别
本工程竣工验收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组织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无 。
18.5 阶段验收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无。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无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试运行的组织: 承包人 ;费用承担: 承包人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竣工通过区级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
20 保险
工程保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5 其他保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