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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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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7093624.160000
签约时间: 2020/6/22 9: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鹏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济宁市市民公园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本项目为济宁太白湖新区北湖湾北地块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济宁市市民公园人行桥新建工程(施工),位于济宁市市民公园核心区,连接公园东西两岸,旨在跨越市民公园中心湖边河道。新建桥梁全长94米,桥宽8m,跨径布置为23+24+24+23米。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施工、验收及保修等,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6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923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柒佰零玖万叁仟陆佰贰拾肆元壹角陆分7093624.16);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叁仟柒佰捌拾柒 343787);

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贰角捌分 298914.28)。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杨宏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622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山东济宁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日期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0MA6CE27H46 

 址:                  址: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1单元6层11号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610000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15192082782

 真:                真:15192082782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成都航空路支行

 号:                    号:5105018952360000076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及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示、工程签证、工程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双方协商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临建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等

1.3法律

1.3.1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部委、山东省和济宁市等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规定等。

1.3.2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部委、山东省和济宁市等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则此后继的律、法规、条例、规章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但对本合同已履行部分不具备溯及力,后继的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管理条例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理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理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入投标报价。发包人、监理人和审计单位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署名权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不同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清单单价不允许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方为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路电通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水、电和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4)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一周内。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6) 甲方要求施工单位需提供效果图的应提供效果图。泛光照明根据产品提供效果图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7)施工单位需提供测绘立面图及现状图片照片,提供竣工效果图及竣工图(电子版及6份纸质版)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①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

②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③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④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项目部制订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则可不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罚金。

2).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监督管理,行使其配合责任和义务,否则监理人有权另行指定其他单位完成该项配合工作,不需要承包人同意,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按照监理人要求撒换不称职人员,并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3).遵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费用自理;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本市文明施工的优质标准,临时排污须向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保持施工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理多余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

4).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对建设的工程负缺陷担保责任;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公众财产的保护工作。

5).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等;承包人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和抵制外界施工干扰,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安全保卫,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6).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负责周边施工协调等问题。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7).承包人必须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按供货合同支付供货商货款,不得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货款而发生群体性(5人以上)上访事件,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足额扣除并直接支付,承包人必须开具发票认可,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伍万元罚款。如给发包人造成负面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壹拾万元罚款。

8)承包人应随时办理签证手续,签证时间不得超过7日,逾期不再接收。每年1月底之前提报上一年度的结算报告,逾期不再接收。

9)承包人应在7日内及时提报发包人要求的试验检验报告。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或见发包人的有关通知、指示、会议纪要等。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杨宏

身份证号:513826198910300616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251171803263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川建安B(2019)0005595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书面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2.2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    姓名:周爱妮  证书编号(C证):川建安C(2019)2000597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5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扣除壹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详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的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管理要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进行必要的围挡、降尘、洒水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本合同付款方式统一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7天以上(含7天);

2)特大台风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对自身所用施工便道,周围居民单位出入便道等所有临时设施进行修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联系单,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由承包人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相关规定,并按照承包人投标书中的人、材、机价格重新形成综合单价,该价格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审核且以三方认可的审核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投标期间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格)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不采用  定:;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采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开工后完成合同额的50%时,付工程合同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工程造价的75%;所有工程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值的97%,留3%作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时间按投标文件进度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累计金额、代扣咨询费用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核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不采用。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不计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在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则扣除部分工程款。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法分包的行为界定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的;

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六个月以上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包人需要重新招标或另找施工企业的,承包人应另行要承担工地停工损失,每天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二计算。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洪水、旱灾、高温天气、冰雹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者不低于保额500万,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总承包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2、政策性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率的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3、承包人负责处理一切地方关系以及开工建设的协调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双方约定共同采购材料的卸车、材料保管工作,做好有关部门和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工作。

4、承包人的报价除约定的材料差价调整因素外,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率、税金和各种测试、试验费用以及所测算的风险金等所有费用,发包人除支付工程款外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承、发包人在签订合同7日内与发包方核对工程量清单,在此期间发包人亦有权对工程量提出增减调整意见,承包人必须配合核对,并据实调整工程量清单,如承包人拒不配合或逾期不核对则以发包人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准。

6、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7、在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破坏的路面由施工单位恢复,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沿线路径)。

8、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按时交付,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9、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承包人违规分包、转包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10、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1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11、采购时关于主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与设计单位认可,方可采购。

12、总承包人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

13、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

14、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周边施工协调及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所需的资料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5、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在支付此费用。

16、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两周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按时交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1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若承包人以故意漏项的方式获取中标,并在中标后增加漏项虚增工程造价的,发包人一律不予增加变更,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8、承包人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19、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承包人将注册建造师证暂押发包人管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其注册建造师证。

2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1、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且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现有城市路面。

22、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