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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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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
承包方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346418.140000
签约时间: 2018/5/2 10:00:00
合同期限: 2018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
承包方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346418.140000
签约时间: 2018/5/2 10:00:00
合同期限: 2018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
承包方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346418.140000
签约时间: 2018/5/2 10:00:00
合同期限: 2018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
承包方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346418.140000
签约时间: 2018/5/2 10:00:00
合同期限: 2018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
承包方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346418.140000
签约时间: 2018/5/2 10:00:00
合同期限: 2018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
承包方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346418.140000
签约时间: 2018/5/2 10:00:00
合同期限: 2018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新院区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中医院
承包方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346418.140000
签约时间: 2018/5/2 10:00:00
合同期限: 2018
备注: 1)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施工机械设备合格证、年审证明等有关证件;投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所列证明的一致,否则,一经查出,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招标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等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使用。没有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3)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现场组织施工,不得影响其他工地施工,并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及做好其他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承包人除组织好自己的施工任务外,还要积极做好与当地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场地安排、现场设施的保障、水电的供应与计费、相互协调配合、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成品保护、现场治安保卫、文明管理等; 7)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应实现投标书中的承诺。若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等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或现场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明显达不到投标书中的承诺时,发包人有权要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限期改正。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当工程实际进度比总进度计划拖后10天时,应提交追回进度的计划供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发包人、监理单位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对工期安排缺陷及工期拖延的任何责任; 8)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保证给予尽快的返工处理,直到达到标准要求; 9)承包人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方法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责; 10)由本项目开始至竣工证明发出为止,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 11)承包人须在工地存有合同、图纸、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工程变更和发包人指示等各一份,供发包人及监理人随时使用; 12)施工中涉及市政、环保、环境、卫生和交通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14)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驻现场项目部制订的各项制度。 15)合同期内的安全责任问题:合同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其全部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 16)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某些阶段,或者对于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关键部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做出必要的补充施工样板图或实物样板,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展开施工。 17)承包人必须做好与总包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配套工程间的施工配合,并根据工程需要,施工时配合专业单位进行预留和预埋,并符合质量要求,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18)承包人应按规定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并确保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因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造成的已缴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返还的减少额,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进度款中扣除。 1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20)承包人在与土建、装修、空调、消防等单项工程交叉施工作业时,应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相互配合;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建筑物成品、半成品实施保护,并自行承担费用;因土建未预留而需临时打洞的,由承包人提供图纸经总包方和工程监理认可后,承包人方可施工打洞,并修复;因施工需要拆除的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