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文件
济财发〔2013〕12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定点采购供应商
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定点采购供应商:
为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制定了《济宁市市级定点采购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5日
济宁市市级定点采购供应商监督考核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引导企业有序竞争,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定点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产生的,为市级采购人提供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济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履行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职责。负责制订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供应商的全面监督考核,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告考核、处罚结果。
第六条 采购人负责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供应商违约信息。
第七条 市采购中心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监督。负责收集、汇总采购人提供的供应商综合评价信息及违约情况,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供应商的全面考核工作。
第八条 供应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并配合市财政局和市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第十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人和市采购中心共同完成,市财政局监督。
(一)采购人针对每个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填写《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附件1),于合同履约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采购中心。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应及时填写《定点供应商违约情况记录表》(附件2)报市采购中心。
(三)市采购中心每月初将上月采购人报送的综合评价、违约情况等进行汇总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汇总的综合评价、违约情况对供应商进行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由市财政局成立的考核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组由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考核组应出具检查报告(附件3),经市采购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监督考核汇总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济宁政府采购网和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发布公告。日常考核结果按季度发布公告,不定期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均采用打分制。
(一)日常考核总分为100分。采购人针对每个采购合同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得出该合同履约情况得分。
(二)不定期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得出本次考核得分。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价格、交货、质量、服务等四个方面。
(一)价格(40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供货。每违反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二)供货(15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供货。每违反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三)质量(30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质量要求供货。每违反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四)服务(15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承诺服务的响应时间、服务态度、服务水准等内容。每违反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上述四项指标得分的总和构成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 不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商品信息维护、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其他等四个方面。
(一)商品信息维护(20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及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调整、更新协议采购货物或定点采购货物的相关信息。
(二)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30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配备专人负责采购相关事宜,是否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完整的采购档案。
(三)售后服务(30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
(四)其他(20分)。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违法事项,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内容,是否按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是否及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是否向采购人虚开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等内容。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向其发出书面《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责成其限期整改。
(一)日常考核按季度汇总,平均分低于80分的;
(二)不定期考核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
(三)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整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一)收到《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后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一年内收到两次(含两次)以上《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下年度定点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其他定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可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
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采购人(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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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号 |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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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综合分 (100) | 价格 (40) | 交货 (15) | 质量 (30) | 服务 (15)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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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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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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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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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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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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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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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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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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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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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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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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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结算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支付、单位自行转账、公务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定点供应商违约情况记录表
采购人(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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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号 |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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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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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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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 | (相关证据可另附)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定点供应商检查报告
(定点供应商名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济宁市市级定点采购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于 年 月 日对你处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出具如下: | |
检查内容:
年 月 日 | |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 |
被检查供应商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附件4:
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
整改〔 〕 号
_______(定点供应商名称):
你单位在供应商监督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在季度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不定期考核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
具体事实:季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中被扣分具体原因;其他需要整改的具体事实。
具体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实,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如收到本整改通知书后,你公司拒不整改、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本年度内两次收到整改通知,本中心将取消你单位的定点(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资格。
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