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公管办发〔2012〕29号
关于加强投标保证金流向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规范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我市实行了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投标人之间代交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发生。但是在查处一些招投标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投标企业存在由其向多家企业提供投标保证金,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净化交易环境,经市监察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公室研究决定,建立投标人基本账户跟踪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查。具体职责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要求投标人授权(或委托)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供其基本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并向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提供被检查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及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名单;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相关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提供企业基本账户资金流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资金流向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监管,是从源头治理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措施,是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投标保证金流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