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全方位、多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济宁市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办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允许和鼓励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收费参照原有标准执行。
第七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已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
(三)已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四)完成项目的财政评审报告。
(五)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六)有能够满足招投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要一致。
(七)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 招标人对所提交招标前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登记。
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实行自行招标。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财务能力、地域限制、特定的生产供应商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技术复杂、资格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或合同包,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确定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全天候、零时限”服务。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即到即办,项目招投标相关手续当天查验完毕。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前提下,周末、节假日正常安排开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全程网络化电子化,分步实施网上投标报名、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上传、保证金缴纳、电子身份认证、开标、评标等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以国有资金为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选择交易方式:
(一)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政府采购类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货物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应当通过小额工程与小额服务系统进行采购。
(四)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类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定点商城系统进行采购。
(五)其它公共资源类交易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人将审查通过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邀请书)、招标文件、公示信息等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者“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人应同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对项目基本信息、投标保证金金额、招标控制价金额、澄清答疑时间、开标时间等进行设置,并应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行政监管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为招标人提供开标纪律宣读、网上投标报名和保证金交纳信息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系统公开唱标以及评审数值的抽取等系统操作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合理测算投标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九条 推行投标承诺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信用承诺书》,承诺书中应载明依法依规参与投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违法转包分包以及违规接受处罚等内容。投标人应按要求签署《投标信用承诺书》,做出书面承诺,并在开标时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推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到场制度;实行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各投标人基本账户网上汇入、退还制度,防止投标人代交、代退投标保证金,遏制投标人挂靠资质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按规定选用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技术标分值应当不超过20%,资信标分值应当不超过10%,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少于70%。其中对综合评估法中K1、Q1的取值规定:
K1的取值其中四个分别为95%、96%、97%、98%,最后一个取值范围为95%~98%且不同于前四个数;
Q1取值分别为30%、40%、50%、60%、70% ;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评标办法采用上述规定。
(二)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三)规划、勘察、设计、软件开发、监理、艺术创意、咨询及课题研究等服务类或标准不统一的货物类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大于等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大于等于3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四)其他项目法律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等技术标进行评审,应采取技术标暗标评审方式,并采取电子技术暗标错位评审,进一步提高暗标标书的保密性。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原则上在省内非投标单位所在地市范围内通过专家网络终端随机抽取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
(一)招标人、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同时到达抽取现场,并提供《专家需求表》,由招标人进行抽取。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提前3小时、不得超过24小时抽取,建设工程项目在开标时投标人名单解密后抽取。
(三)政府采购类项目的专家抽取: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 500万元的,在至少 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500万元及以上、不足 1000万元的,在至少 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在至少 10 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对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类项目专家抽取: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摇号方式的项目,可在济宁市专家范围内抽取。
(五)评标专家抽取完成,评标专家在通知到达时间到齐后,在招标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打印评标专家名单。名单打印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及专家抽取人员在《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如评标专家在通知到达时间后未到齐,则在通知到达时间半小时后打印专家名单。
因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途中因故取消参加评标活动或无法到达评标现场导致确需补抽评标专家的,应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并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进行评标专家补抽及名单打印。如补抽外地评标专家影响评标进度的,可在济宁市专家范围内进行补抽。
考虑到评标工作时效性,抽取专家的地市可以除去距我市较远的地市。
第二十五条 专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着客观、公正、慎审、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进行评审,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一)专家应按时凭专家证或委托函参加评标会议,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室,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二)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及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
(三)专家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对其他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专家评分分值一经提交不得再作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经监督人员同意。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四)专家评分分值高于或低于所有专家评分平均值20%以上的,该评委应做出书面说明。
(五)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应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经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盖章确认后,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实地考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荣誉等材料是否属实,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等,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项目有异议或有投诉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异议处理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若招标人认为异议的问题需由专家复审时,需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交易中心予以配合。
(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的问题需由专家复核时,需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交易中心予以配合。
4、质疑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投诉处理
1、投诉人投诉前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者质疑。
2、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等情形,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3、交易中心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后,办理下步手续。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对的招标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文件的保存期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交易中心严格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档案。开标完成后,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代理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以及交易服务过程中的音视频等资料,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在档案室,做到全程留痕。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评标专家、投标企业、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应将处罚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标后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合同条款、项目建造师和项目部关键人员配备情况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如发现上述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理,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交易中心、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开标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私自传递和泄漏开标评标秘密;不得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