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兴隆镇项目区
(合同编号:37082812101-XL01)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 金乡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1年10月01日
发包人(全称):金乡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乡县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兴隆镇项目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乡县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兴隆镇项目区)。
2.工程地点:金乡县兴隆镇。
3.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
4.工程内容: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等。
5.工程承包范围:金乡县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兴隆镇项目区投标文件及图纸约定的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0月0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3月3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1年底之前完成80%的工程量)。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肆拾叁万柒仟肆佰陆拾肆元陆角玖分(¥13437464.69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3.工程付款方式具体内容: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完成合同价款的3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10%,完成合同价款的6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30%,完成合同价款的9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完成所有工程后由发包人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县级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由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向乙方支付工程决算审定财政资金总额的97%。预留决算审定财政资金总额的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使用一年后,如工程完好无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和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方可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施工单位,期间如有质量问题,责成承包人进行维修,否则其质量保证金做维修费。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贾保洲。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金乡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公章) 承包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165921828T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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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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