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金乡县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 山东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金乡县公安局拘留所拘室土建、拘室附件安装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金乡县公安局拘留所拘室土建、拘室附件安装工程 。
2.工程地点:金乡县凯盛大道北侧,大沙河东侧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本项目金乡县公安局拘留所拘室土建、拘室附件安装工程,包含拘室土建工程、办公楼及拘室安装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后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人有关说明(包含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招标答疑)范围内的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9月 13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0月2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陆佰贰拾伍万柒仟柒佰贰拾陆元捌角捌分 (¥ 6257726.88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恩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与其相关的文件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13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济宁市金乡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金乡县公安局(公章) 承包人:山东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370830069981142w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除协议条款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中的“其他合同文件”的具体内容---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中标后纠偏的相关文件、承诺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山东正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满足法定和发包人要求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以发包人有关手续为准。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清单消耗量定额》、《招投标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另行书面通知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附件、工程洽商、发包人和监理及承包方共同确认的可调价格签字资料、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和要求、变更资料、图纸交底、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它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整个工程项目计划、单位工程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期限要求为承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24小时内通知承包人,其中每周五、每月25日前提供本周、本月计划;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提交时间最晚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县管理办法要求发包人提交的相应时限提前5个工作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竣工资料3套(含竣工图),其他资料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即可;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资料和电子版(U盘存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到发包人办公室领取施工图3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费用由承包人解决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理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双方另行约定(按照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据实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3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结算资料在发包人、监理、承包方共同初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提前接收)后提交,其它资料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提供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王恩友 ;
身份证号: 370830198906162252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0815144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21)0800203;
联系电话:13287232312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否则按违约处理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国家法律要求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发包人实际接收工程)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4. 监理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以下事务(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与协调;(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检、对项目经理及工地归档责任人员考勤。
2、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发包人指定的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双方另行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根据金乡县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5)资金投入使用计划。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书面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之前完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承担补偿和损失的合理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 ;
(2)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及设备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工程特征和质量检验、检查标准要求双方约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图纸变更、材料变更(含品牌指定)、施工工艺改变、施工范围的增加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按照山东省2016定额及相关规定计价;人工按照金乡县政府采购工程规定的人工价格计取,材料、机械执行济宁市当期发布的造价信息计取;设备和主材按照市场价确认;钢筋、型材、混凝土价格参照当地及周边国有大型企业发布的市场价确认,包装、运输、采购、保管等费用按照定额规定计取。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通用条款10.7.1第二种方式进行招标且发包人组织招标,由发包人及承包人确定中标价和中标单位,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承担总包责任的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承包人不可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承包人已标记投标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作为基准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波动超过±5%时给予调整,±5%以内的价差不予调整,±5%以外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方法:措施费用据实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发生据实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出现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签证、材料价格及综合单价确认书中没有的子项时,承包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合同单价。调整单价以下方法确认后计入工程总价中:
(1)合同单价中已有使用的单价时,按合同单价执行;合同单价只有类似的单价时,可参照类似合同单价执行。
(2)合同单价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现行的消耗量定额及承包人的中标费率、同期市场情况及承包人投标价格情况综合确定。
(3)合同单价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确认新生成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总说明中第(五)条: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本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未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结算时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不再扣除。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无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工程结算期,国家、行业等使用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程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目标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目标计工程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
①、工程完工付至总工程款的70%;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5%;
③、经审计单位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满一年返还2%,质保期满两年返还1%;
因工期提前,工程资金需求压力过大,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工程款及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做相应调整,以本合同支付比例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付款节点申报。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完成初审将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勘察单位进行五方验收。
(3)五方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与承包范围一致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 竣工结算
⑴ 计价依据
工程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材料价格执行同期市场指导价,结算时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6)、《山东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6)、《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等与定额计价相关的法规文件;
②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
③ 图纸变更资料、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洽商资料;
④ 施工单位提供的、甲方及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⑤其它相关资料。
⑵ 人工费调整依据:
按济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对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人工费,及金乡县政府采购规定的人工费在施工期实行的最新标准调整地市价。
⑶ 规费和税金:
① 规费按照施工期国家及地方最新的规定执行;
② 税费按照工程结算期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累计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监理人审核完成后报发包人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是支付竣工付款的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有关机构审定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根据工程结算需要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质保期后28日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签收之日起28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完成后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是支付最终结清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到场,一般情况48小时内到场。属于保修范围并在保修期内的项目,发包人发出修理通知7日后承包人不派人修理的,由发包人自行委托修理,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修理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7)其他: 双方另行约定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详见合同其他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为其现场工程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器具等办理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认整月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总承包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21.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平整标准。承包人应积极做好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工作并提供仓库与办公场所。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提前3天书面提出由其他分包人所应做的工作计划报送监理,然后由监理协调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应工作。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不配合造成其他分包人无法完成相应工作,为完成这些工作对承包人已完工程而采取的拆除等返工措施造成工期、费用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21.3由承包人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周边的社会关系,费用自理。
21.4本次招标具体包括内容以施工图纸所有内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答疑为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如有漏项、缺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21.5环境保护: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是发包人的政策,为确保环境得到保护,该工程项目在任何时候都应接受项目监理、发包人的环保人员及有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有关环境保护的任何具体措施应由承包人处理。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所有现行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以及项目监理可能制定的这类其它规定和规则,并应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环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1.6承包人应承担因现场的其他分包人、社会人员以及公共机构、公共部门的影响进行协调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21.7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注明品牌、规格、型号等,具体施工时承包人报发包人审定后方可进场。承包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品牌及规格进行采购施工。发包人随时对采购的材料进行抽查,如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的设备、材料品牌及规格情况,发现一次将给予一定的的处罚。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必须退出。
21.8承包人要根据法规规定要求把材料送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材料试验费、工程检测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试验费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1.9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0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按照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之规定。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支付,审定差额超过总价5%的以上部分,由承包人承担(由业主代扣)。
21.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承包人人员及第三者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1.12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者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1.13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响应,8小时内给予解决;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1.14总包服务费: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中应单独列报招标人已列明项目的总包服务费(未单报的据实上报),水电费收费标准,按金乡县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21.15为确保工期,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有关签证的上报资料后七日内给予合理批复。
21.16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如与项目工期冲突或影响项目工期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签字认可后顺延工期。
21.17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协调施工及成品保护,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顺延。
21.1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21.19安全生产责任选择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及相应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2、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 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拘室土建工程 | | | | | | | 3983984.61 | | |
办公楼、拘室安装工程 | | | | | | | 2273742.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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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合计 | | | | | | | 6257726.88 | |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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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县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金乡县公安局 承包人(公章):山东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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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刘奎福 | 经理 | | 美凯龙二期、金旗花园、杭州湾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项目经理 | 王恩友 | 项目经理 | 助理 工程师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姬爱国 | 技术负责人 | 二级建造师 | |
造价管理 | 梁金扩 | 预算 (造价)员 | 预算员 | |
质量管理 | 宋广涛 | 质检(量)员 | 质量员 | |
材料管理 | 韦洪所 | 材料员 | 材料员 | |
计划管理 | 张翠苓 | 劳务员 | 劳务员 | |
安全管理 | 殷令乐 | 专职安全员 | 安全员 | |
其他人员 | 夏臣臣 | 资料员 | 资料员 | |
吴红波 | 机械员 | 机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