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2019—0002)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金乡县精神病防治院门诊楼病房楼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乡县精神病防治院门诊楼病房楼项目 。
2.工程地点:金乡县鱼山街道驻地,蒜都大道以北,鱼山路以东。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上级资金 。
5.工程内容: 金乡县精神病防治院门诊楼病房楼工程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内所包括的内容(甲方分包除外)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0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05月3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捌拾玖万柒仟玖佰陆拾叁元贰角玖分 (¥ 26897963.29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陈绪平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金乡县高河街道办事处金清线6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22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郭得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537-8750777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handonghuide@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
账 号: 账 号:3700168700805015838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有关工程洽商、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甲级 ;
联系电话:17362160388 ;
电子信箱:wuzeyong1982@163.com ;
通信地址:济宁市长虹小区 。
1.1.2.5设计人:
名 称: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甲级 ;
联系电话:0531-55721799 ;
电子信箱:shandongwenfu@163.com ;
通信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另行书面通知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合同协议书;有关承诺书;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资料;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所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筑施工图;合同通用条款。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不迟于开工前7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设计施工图纸肆套,地质勘察报告一份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无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整个工程项目计划、单位工程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7天及施工期间每月25日前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4个工作日 。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工程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已经具备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项目施工围挡为分界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全部由承包人落实,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计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单项工程清单误差调整(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 。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宋海威 ;
身份证号:370828197405014714 ;
职 务:金乡县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 ;
联系电话:18253788366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本工程与业主有关的协调工作,材料品牌,工程量的认可,对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人员考勤等 。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用地红线范围内 。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承包人应当依据当地档案馆及发包人要求的标准规格和内容完整的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照有关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提供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完成一个月内交发包方,并全力配合发包方向城建档案馆进行资料存档,竣工初验提前一个星期竣工资料移交至质监站并要求提前准备完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除提供纸质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文件及影像文件,并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归档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执行通用条款 。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陈绪平 ;
身份证号:370811197501130849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00309069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鲁137121302314(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 2014 0800296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书面通知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文件规定禁止分包的内容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承包人不得分包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经发包方同意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在发包人正常付款的情况下,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及结算,若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或影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代付(视作总包已付款,发票由承包人出具),并对承包人处以应付款1%的经济处罚。
①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7款的约定执行;
②除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以外,其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及结算,若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影响工程整体进度的或影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额度内代付且无需承包人另行授权,并对承包人处以代付款5%的处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由承包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形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金额及期限: 执行金乡规定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按本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职责,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程施工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人的职责行使权力。凡涉及到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或费用、变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进度、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及大宗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计量、紧急情况下的临时书面确认函等,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上述书面文件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签字盖章,则一律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不少于80平方米、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内,不另计算。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贾登友 ;
职 务:总监 ;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00457572 ;
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济宁市长虹小区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5.1.4工程质量创建目标约定: 合格
。
超出质量创建目标的奖励: /
。
其他奖惩约定: /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要求
。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
6.1.7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约定: /
。
超出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的奖励: /
。
其他奖惩约定: /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进度计划,资源需求计划,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天内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共同确认并书面交验 。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100~200毫米/24小时大暴雨 ;
(2)大于等于10毫米/24小时暴雪(以雪融化后的水来度量的) ;
(3) / 。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需发包人签证价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对质量、价格签证认可;
(2)发包人根据市场的询价结果签证材料价格,签证价格不再考虑承包人在材料上的利润等;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5)发包人要求材料设备封样的,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封样后,方可使用;
(6)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7)主要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由监理、发包人全过程跟踪,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试验的数量及材料的种类一定要齐全,试验报告取回时间不得影响竣工验收备案。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6年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配套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取费执行鲁建标字[2020]17号文,增值税执行鲁建标字[2019]10号文;人工费执行鲁建标字[2018]45号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时期金乡县行政主管部门市场指导价,金乡县没有的价格,执行济宁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场指导价;甲乙双方签订认可的价格进入结算。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3%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2013清单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依据所规定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据实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承包人经过复杂的计算、设计和施工组织的,节省的费用按各50%的比例分享;(2)承包人通过变换施工工艺和方法,或经一般的计算、设计和施工组织的,承包人按30%的比例分享;(3)承包人通过材料的替代节省的费用,承包人按10%的比例分享;(4)影响工程效果、降低品质的建议将不被采纳;(5)承包人承担提出合理化建议所需计算、设计、调查等的费用支出,并对结果承担风险。(6)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人组织进行评价,工程品质和效果良好的,承包人分享的奖励直接列入工程结算中,如果对品质效果有影响的,发包人酌情扣减。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投标文件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执行现行有关文件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执行现行有关文件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执行现行有关文件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形式: /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12.4.1 。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基础完工验收合格付合同款的20%,主体封顶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款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款的25%,项目经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本次付款周期内形象进度、已完成工作量及对应的金额;
(2)三方签字确认的水电用量及对应扣款;
(3)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及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及资料。
。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节点后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逾期60天以内发包人无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从第61天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两倍计取违约金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农民工工资
12.5.2人工费支付方式
人工费支付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一次性预付。在工程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一次性将人工费(签约合同价的 %)全部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按月预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5日前将本月施工所需人工费(不低于该工程全部人工费按合同工期的月平均额)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按节点预付。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将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按月支付。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承包人应当依据当地档案馆及业主要求的标准规格和内容完整的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以未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款与已付工程款的差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详见条文说明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未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款与已付工程款的差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按0.1元/m2/月支付未接收工程的工程照管等各项费用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延迟交付的,每延迟交付一天扣罚0.5万元,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工程交付前要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硬化地坪、施工机械的基础等,以及外运所有的建筑垃圾,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向发包方移交前一周内 。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三十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三十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承包人总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联系单原件、签证单原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土建(包括钢筋)工程与水电安装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广联达软件编制的结算书)、计算稿(含电子版计算稿)等;已办妥“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已办妥资料归档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开竣工报告等),发包人代表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4天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28天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5最终结清
14.5.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天 。
14.5.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14天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28天内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承包人选择以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总额以最终结算价为基数,计取5%
。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详见《施工合同保修协议》 。
16.违约
16.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另计费用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另计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另计费用 。
(7)发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的违约责任: 按有关规定执行 。
(8)其他: /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金乡县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预付款担保格式
10.支付担保格式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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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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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承包人(全称): 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金乡县精神病防治院门诊楼病房楼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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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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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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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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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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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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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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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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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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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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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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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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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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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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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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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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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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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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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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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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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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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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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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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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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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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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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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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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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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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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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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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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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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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包括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4.我方保证范围内主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一次性预付;
(2)按月预付;
(3)按节点预付;
(4)按月支付。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