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
招标项目编号:E3708280665000127001
金乡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金源路、鱼山路
维修养护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金乡沙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普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2020年09月17日
发包人(全称):金乡沙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普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过公开招投标,发包人确定 山东普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金乡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金源路、鱼山路维修养护工程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乡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金源路、鱼山路维修养护工程。
2.工程地点:位于金乡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区内金源路、鱼山路。
3.招标项目编号:E3708280665000127001。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金乡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金源路、鱼山路维修养护工程,工程位于金乡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内,主要为道路维修养护工程,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款:合同总价 12097601.58 元 。
五、工程保修期:保修期2年
该工程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算起,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无偿修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主要工作
(1)配合施工方做好施工的准备工作;
(2)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主要工作
(1)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14天内,承包方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4)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竣工资料。
(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8)负责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并保证相关道路的通行。
(9)承包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如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或中途退出,承包方前期已施工的工程价款作为对发包方的赔偿,无偿给发包方,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八、工程价支付
工程完成50%,付至工程款的5%;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10%;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在1个月内付至审计价款的97%,若工程款不能按时付清,未付清部分自2022年7月1日起需支付利息(月息为1%),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本项目质保期2年。
九、工程质量
1、材料到场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所用材料及配套设施材料规格符合工程要求并有相应质量合格证。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监理、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
十、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坑距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2. 承包人违约
因承包人原因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5%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
十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六 份,承包人执 三 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各一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MA3DMCA94W
地 址: 地 址: 济宁高新区吴泰闸路59号冠亚公馆E幢1单元5层02号
邮政编码: 邮政 编 码:272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乔滨贤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莹莹
电 话: 电 话:0537-2537377
电子信箱: 电子 信 箱:2797279890@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 银 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泰闸支行
户 名:山东普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账 号: 账 号:81501040142101465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会议纪要及变更联系单。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协商确定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管理条例规定。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投标文件等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设计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各项变更预算、进度计量快报、交通疏导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每周五、每月24日分别提供本周、本月进度计量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五天内审定完毕,预算类可调整至十天。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办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理。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理。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通路、封闭道路、出入施工现场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不同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办事;2、对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审核;3、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4、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工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一周内。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程资料,验收合格15日内移交市城建档案馆,若工程资料不完整,按工程结算价扣罚结算价3‰的资料损失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主动办理自身应办手续。
②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③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周边施工环境及施工条件,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自行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其产生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协调不力造成工期拖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
④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
⑤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得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⑥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开工前完成,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⑦承包人须在项目现场设有办公场所,并无偿给发包人提供办公场所三间,每间不低于15平方米,办公设备配套齐全。
⑧承包人项目部须具备用于本工程的相应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脑一台、A3彩色打印机一台、高性能数码相机一台、复印机一台。
⑨如发现承包人不能按上述要求配备办公设备,发包人将予以相应罚款。
⑩项目部成员中必须配备熟练掌握CAD工程制图人员1人。
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而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工期延误导致的赶工费用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陈弟弟;
身份证号:370811198604164069;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13717190025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鲁13717190025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7)1780266;
联系电话:13001788206;
电子信箱:513755261@qq.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世纪东方大厦T2栋1307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日,否则按违约处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日之间(每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日(每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壹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500元/次缴纳违约金。施工周期内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扣除壹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扣除壹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由承包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形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金额及期限: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与协调;(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检、对项目经理及工地归档责任人员考勤。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具体执行监理合同条款。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
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5.1.4工程质量创建目标约定:合格。
超出质量创建目标的奖励: / 。
其他奖惩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审定后的工程价款的3%作为质量补偿费。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7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汛期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管理要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进行必要的围挡、降尘、洒水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伤亡事故。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本合同付款方式统一支付。
6.1.7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约定: / 。
超出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的奖励: / 。
其他奖惩约定:严格执行《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含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的,每次市级通报罚没 伍 万元,竣工验收后在竣工结算中扣除。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完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7天以上(含7天);
(2)特大台风。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对自身所用施工便道、周围居民单位出入便道等所有临时设施进行修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工程设计变更,即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2)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3)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4)材料与设备的增减、使用。
(5)无价材料价格及暂估价的签证。
(6)工程量与工程费用的增减。
(7)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8)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9)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工程奖罚及政策性文件调整材料价格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不作为工程变更。
(10)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图纸的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发书面函,设计人出具变更图纸,承包人出具预算文件,进行变更审批盖章后生效。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但有主材价,应由承包人依据《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相关规定,并按照承包人投标书中的人、材、机价格重新形成综合单价,该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报审计,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4)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中没有价格的材料,达到招标规模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招标规模的,由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和承包人共同考察询价确认。发包人对被考察的投标人具有否决权。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人工费不予调整。
主材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结算价款的,应有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主要材料包含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水稳、道板砖等。主要材料调整原则:当施工期主要材料的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小于等于5%时,主要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主要材料的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大于5%时,主要材料单价调整。价格上涨时,主要材料价格=预算材料价*[1+(施工期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预算报价同期的信息价)/预算报价同期的信息价-5%];价格下跌时,主要材料价格=预算材料*[1+(施工期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预算报价同期的信息价)/预算报价同期的信息价+5%]。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价款据实按月记录上报监理与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后结付,调整数额以最终审计为准;承包人不得以物价上涨或调整价款未计入过程支付为由擅自停工。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劳务、材料(部分)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5)招标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费、文明施工、交通组织、环保、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施工降排水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以及建筑过程中和临建设施的拆除形成的垃圾清理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各项措施费用、非按项计取的单价措施费。)固定不变,不因工程量增减、变更或其他原因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执行合同第17.3条。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变更。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具体支付方式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28天,有争议可适当放宽。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12.5农民工工资
12.5.2人工费支付方式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山东省和济宁市相关规定。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时间按投标文件进度执行。
竣工退场按通用条款执行。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累计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满足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明细要求。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核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5最终结清
14.5.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捌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14.5.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
(2)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
(3)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承包人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1)要求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4)未能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违约金(违约金为损失或增加费用的2倍);导致工期延误的,按5000元/天处罚。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合同当事人同意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必须组织作业班组同时进场开工。
(2)承包人负责处理一切地方关系以及开工建设的协调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双方约定共同采购材料的卸车、材料保管工作,做好有关部门和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工作。
(3)承包人的报价除约定的材料差价调整因素外,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率、税金和各种测试、试验费用以及所测算的风险金等所有费用,发包人除支付工程款外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4)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5)在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破坏的路面由施工单位恢复,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沿线路径)。
(6)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按时交付,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7)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承包人违规分包、转包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8)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1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9)采购时关于主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与设计单位认可,方可采购。
(10)承包人应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承包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13)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
(14)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周边施工协调及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所需的资料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5)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在支付此费用。
(16)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两周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按时交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1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若承包人以故意漏项的方式获取中标,并在中标后增加漏项虚增工程造价的,发包人一律不予增加变更,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8)承包人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19)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承包人将注册建造师证暂押发包人管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其注册建造师证。
(20)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
(上述附件具体选用参见《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中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