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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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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承包方名称: 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820000
签约时间: 2018/9/24 16:00:00
合同期限: 3
备注: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承包方名称: 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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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承包方名称: 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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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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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 人民币:1.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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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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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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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承包方名称: 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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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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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3
备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金乡县莱河十里风光带景观建设 PPP 项目设计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 E3708280665000003002 标 段 : 一标段 工程地点: 山东省金乡县 发 包人: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设计人一: 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人二: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8 年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 包 人: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设计人一: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人二: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金乡县莱河十里风光带景观建设 PPP 项目设计服务采购阶段一标段的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规模 (公顷) 设计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估算设计 费(万元) 1 园林景观 164.2 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31000 1.82% 564.2 2 市政道路 10 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3000 1.82% 54.6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设计任务书 1 本合同签定后三天内 2 1:500电子地形图 1 本合同签定后三天内 3 项目用地范围图 1 本合同签定后三天内 4 其他设计所需相关资料 1 本合同签定后三天内 第四条 设计人设计工期及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1本工程设计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总设计工期为29日历天,具体分段完成 时间要求如下: 序号 设计阶段 日历天 起始时间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 8 合同签订后 根据甲方需要 2 扩初设计 8 方案成果确认后 根据甲方需要 3 施工图设计 13 扩初成果确认后 根据甲方需要 乙方每阶段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甲方有权利提出调整意见,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相关设计成果的完善和调整,因多次调整不到位造成的时间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乙方每阶段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甲方有义务进行书面确认。若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有权暂停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直至甲方确认,由此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 4.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方案设计文本 4套 根据甲方需要 2 扩初图纸 4套 根据甲方需要 3 施工图蓝图 8套 根据甲方需要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标价为本项目工程造价的1.82%,暂估算为618.8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捌万捌仟元整)。 5.1项目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项目公司与招标人以及中标人签订三方协议, 方案设计提交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转移支付或者直接支付至设计费 暂定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成果(可供审核的白图)提交到位后,10个工作日 内,由项目公司转移支付或者直接支付至设计费暂定总额的55%;所有施工图蓝图设计成果提交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转移支付或者直接支付至设 计费暂定总额的9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转移支 付或者直接支付至设计费暂定总额的95%;根据项目审计的最终工程费用总额,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转移支付或者直接支付余款。 5.2设计费总价调整范围:设计成果交付后,如后期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如有设计变更,投标人不再收取投标报价外的任何费用。但如果经相关各方审核确认,设计方提交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后,又需进行重大变更时(设计工作量大于本阶段已提交成果的20%或设计对应阶段的工程额大于20%),乙方可对超过20%的变更内容按标准增收相应的设计费。 5.3设计费支付进度 设计费支付进度表 付费次序 付款比例 (总设计费的%) 付费时间 成果 第一次付费 30% 方案设计成果提交甲方10个工作日内 设计文本四套 A3图 册,扩初白图两套A3 图册 第二次付费 25% 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甲方审核10个工作日内 施工图白图叁套 第三次付费 35% 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甲方10 个工作日内 施工图八套 第四次付费 5% 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次付费 5% 待项目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 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执行国家标准。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项目施工期间、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6.2.6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施工关键期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派驻人员必须胜任相应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 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2设计工期要求不得延误,若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7.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定金。 第八条 项目设计班子的组成及要求 8.1投标人拟派的设计班子成员必须是投标人建制内的,如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派的设计人员,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换设计人员的,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方可调换。 8.2当招标人通知要求设计人员到场处理有关问题,投标人应及时派设计人员到场, 并提出处理意见。若设计人员无故拖延时间或缺到,每次罚款 1000元。 8.3派驻的设计班子人员数量、年龄结构、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设计实际需 要。在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有权对不称职的设计人员提出更换,中标人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九条 其他 9.1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2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9.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6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一叁份,设计人二叁份,监督管理部门壹份,招标代理壹份。 9.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章页) 发包人名称:(盖章)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 案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人一名称:(盖章) 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人二名称:(盖章)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鉴证意见:(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