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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

 

金乡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金招办[20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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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增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济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监督暂行办法》(济发【200822号)、《金乡县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招管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招标代理机构,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库,入库的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在金乡县注册公司或分公司,在金乡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税收交金乡县。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应当在县监察局、招管办、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做好现场影像和文字签字等记录。

招标人认为项目特殊不适宜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报招管委研究同意后另行确定。

第四条 一个整体项目分多次进行招标的,原则上只允许抽取一次,委托一家招标代理公司。

第五条 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统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被抽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不能按合同履约的,除按《金乡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录外,视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竞争竞价、合理让利的原则计取招标代理费。

第七条  县招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按照《金乡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达510分的,暂停抽取资格1个月;1120分的,暂停抽取资格3个月,20分以上的清除出库,禁止参加下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并在金乡县招投标网予以曝光。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期初竞争入库,期中动态管理,期末综合评价”方式进行管理,备选机构数量低于库容60%时,根据招标入围名次依次递补。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原则上以1年为一期,期末根据不良行为记分情况、招标人及有关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从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名次保留不超过入围单位60%自动转入下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库,其不良行为记录重新记分。其余部分通过公开招标另行选择确定。考核办法由县招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  被限制抽取资格或清除出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其相关责任人员比照对其企业的限制准入时限,限期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标代理工作(即使相关责任人员变更从业单位,限制准入时限同时有效)。

附表:金乡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金乡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不 良 行 为

记分标准

1

严重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1

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或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0

1.2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招管办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1-5

1.3

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招管办书面反映的

1-5

1.4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被选中后拒绝招标代理服务的

5

1.5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10

1.6

其它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5

2

一般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1

进场交易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进场交易期间未佩带工作牌或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或接待投标单位咨询时敷衍刁难的或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1-3

2.2

招标准备环节

 

2.2.1

未及时递交招标前期资料的

0.5-2

2.2.2

招标内容多填或漏填、标段划分、工程规模、投资总额等关键内容填写错误导致多次重复申报的

0.5-3

2.2.3

因发包方案填写不当影响建设单位后续发包工作的

1-3

2.2.4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认定有遗漏、错误、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符或有其他瑕疵的

1-3

2.3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备案及发布环节

 

2.3.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备案人员与代理合同中人员不符的

5

2.3.2

因填写错误、填写不全或不规范导致三次(含)以上重复申报的

1-3

2.3.3

要求投标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项目经理等级、报名时间、资审时间、业绩条件等关键内容填错的

1-3

2.3.4

必须公布的内容不全、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者导致资格审核时招标投标各方理解混乱的

1-3

2.3.5

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符的

1-3

2.3.6

招标公告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

1-5

2.4

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核环节

 

2.4.1

招标代理人员与代理合同中人员不符的

5

2.4.2

未进场接受报名(特殊项目、网上报名项目除外)、发放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的,或招标文件发放完成后未及时向招管办监管人员报告情况的

1-5

2.4.3

资格审查中的书面记录未准确、完整记录,导致影响后续招标工作的

1-3

2.4.4

资格审查中由于招标代理的原因导致失误引起投诉的

1-3

2.4.5

资格预审活动未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或资格预审活动中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1-5

2.4.6

泄露投标报名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5

2.5

招标文件备案环节

 

2.5.1

招标文件备案人员与代理合同中人员不符的

5

2.5.2

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排版不工整,文字大小、字体、格式不统一,套用招标文件范本出现与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1-3

2.5.3

招标文件含有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5

2.5.4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不满20天的,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满5个工作日的(特殊应急项目除外)

1-3

2.5.5

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未及时备案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发布的  

1-3

2.5.6

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1-5

2.5.7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漏项的;或者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有重大偏差的

1-5

2.5.8

因代理机构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需要修改、调整三次(含)以上才能备案的

1-3

2.5.9

发放的招标文件与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

1-5

2.5.10

因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或含有违法、违规条款等原因导致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1-5

2.6

开标、评标、定标环节

 

2.6.1

开标前,未及时提醒投标人做好开标、评标工作准备的未做好准备工作造成开标及评标现场混乱的

1-5

2.6.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5

2.6.3

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项目组组长不到场的

5

2.6.4

未及时提供评标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设备的

1-2

2.6.5

代理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评标的

1-2

2.6.6

开标评标结束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评标、中标结果的书面及网上公示的

1-2

2.7

合同及资料备案环节

 

2.7.1

定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情况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的

1-2

2.7.2

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

2.7.3

未及时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的

1-2

2.7.4

备案资料混乱、装订不整齐,内容填写不全的

1-2

2.8

标后管理环节

 

2.8.1

招标人在标后项目管理或审计部门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投标环节有错误、遗漏或重大瑕疵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