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集镇镇驻地提升改造工程-滨湖路及立面风貌改造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发包人: 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日期:2021年5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马集镇镇驻地提升改造工程-滨湖路及立面风貌改造工程总承包(EPC)工程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2020-370893-50-03-002233
工程内容及规模:① 滨湖路提升改造:滨湖路一期约2.0km,增加绿化,滨湖路二期提升、增加道路两边的绿化、亮化,路肩加固处理。②立面风貌改造工程:位于文化路、通达路、新华路、洪义路、镇政府家属院等处,建设内容:进行门面改造、门头美化提升、飞线整理隐藏,以及街道绿化、亮化工程等,拟打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示范街区。工程总投资估算5900万元。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驻地
工程承包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使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及满足发包人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所需的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甲方要求进行的调整修改并达到施工图深度、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咨询服务、施工期间驻现场及相关的各项后续服务、竣工图等为了满足设计需要开展的一切工作。
施工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工程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及生活用房等临时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电(包含临时水电的方案报批、设计、施工)、临时道路(含与市政道路开口及恢复)、基础与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屋面工程、外墙工程、建筑电气、给排水、承包人范围内设备设施的联动试车、满足发包人管理需要的相关零星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包含大门外及围挡边线至道路边线的门前三包责任)、交通、噪音、民扰(扰民)调停处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及处理等相关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书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案登记证》,整体移交,保修等。
5、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
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主要日期
各项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不得突破招标时要求的总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21 年 5 月 20 日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21 年 6 月 10 日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21 年 9 月 17 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 58452400 元(大写金额: 伍仟捌佰肆拾伍万贰仟肆佰 元整,含税)(总投资估算减监理、审计及其它代理费共54.76万元)。
其中:设计费中标价:人民币 1045000.00 元(大写金额:壹佰零肆万伍仟元整,含税);
建安工程下浮率: 3 %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
八、其他
1、合同订立时间: 2021 年 5 月 19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济宁经开区
3、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五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七份,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马集镇镇驻地提升改造工程-滨湖路及立面风貌改造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章
发包人: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工商注册住所:济宁经开区疃里镇圣祥小镇9号楼303室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MA3TW5EU12
邮政编码:272000
法定代表人:韩清满
授权代表:/
电 话:15553779566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工商注册住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9层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0566005361X
邮政编码:710065
法定代表人:张超
授权代表:/
电 话:400-870-8866
传 真:029-89852400
开户银行:交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 号:611301051018010077092
承包人: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工商注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120101401203300M
邮政编码:300000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
授权代表:/
电 话:022-27815311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账 号:030201080902967667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政府行为、承包人人员和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乱、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4)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火山、台风、飓风;(6)政府征收征用;(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造成已完工程损坏的强度等级的风、雨、雪、洪、震等属于不可抗力,其强度等级以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1.1.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如:补充协议、联合体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济宁市相关的现行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1.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1.5.1.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不限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
1.5.1.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以设计文件、说明书为准或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和协议项目要求为验收依据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文件第五章,具体事项实施7日前。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合同生效后7日内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赵啸;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联系人;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工程进度并协调,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确认并协调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总监理姓名:何建忠
监理的范围: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
监理的内容: 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
监理的权限: 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
2.4 保安责任
2.4.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4.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姓名: 张晓
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书号: 01291262
注册证书号: 陕161131408618
执业印章号: /
项目负责人职责: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经授权代表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总承包管理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项目部成员,确定项目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负责人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项目负责人不得兼职其他项目,若出现该类情况,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在不得继续兼职其他项目的同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因以上情况出现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5天。
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3设计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 吴旭
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注册建筑师
执业资格证书号: S040825
注册证书号: 141200784
执业印章号: /
设计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工作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对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设计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设计部,提出项目设计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设计部成员,确定设计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设计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设计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关于设计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5天。
设计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设计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若承包人提出变更,需按照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人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设计负责人出现违规、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渎职、徇私舞弊、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态度不端正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换合适的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负责人,承包人应当更换,未达到发包方要求一次,承包人需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未到达要求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4 项目经理(投标人联合体组成情况,根据所负责的专业分别约定)
3.4.1 项目经理姓名: 张晓
项目经理职责: 执行本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项目经理权限: 负责工程全面开工,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项目经理不得兼职其他项目,若出现该类情况,承包人项目经理在不得继续兼职其他项目的同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因以上情况出现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5天。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若承包人提出变更,需按照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人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项目经理出现违规、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渎职、徇私舞弊、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态度不端正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换合适的经发包方确认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当更换,未达到发包方要求一次,承包人需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未到达要求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关于承包人人员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以上情况出现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采购负责人姓名:/
项目采购负责人职责:/
项目采购负责人权限:/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根据投标人联合体组成情况,据实填写)
㈠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1
姓名:刘长江
C证证书号:陕建安C2(2019)0012126
㈡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2
姓名:赵帅
C证证书号:陕建安C2(2020)0000209
㈢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3
姓名:/
C证证书号:/
3.7 分包
3.7.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1) 因不可抗力因素,但必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不得影响项目进度计划;(2)由于发包人原因,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顺延工期。
若承包人(或分包人)制作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任何其他有关工程的文件未能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从而导致项目进度的滞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了相关法律或项目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将赔偿发包人因该等延误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中标后 7 日内,提交计划 5 份。
4.1.2工期顺延的情况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提出的在已审定的施工图设计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引起项目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审定总工程量的10%,可顺延或缩短工期。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
(3)工程由于甲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发生变更(包括甲方征地拆迁影响)而引起的全面连续停工超过30日历日以上的部分。
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下工期均不得顺延。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如自然因素、天气因素、非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与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交叉施工及如中考、高考、民歌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停工措施等济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影响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人员的市场供应情况波动等)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承包人提交设计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设计进度计划 5 份。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工程开工后 2 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进度计划5份
4.3.2 采购开始日期: 由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合同约定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货前不少于 5 天,将任何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交付至现场的日期通知发包人。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4.5 误期赔偿
承包人所报工期,除发包人及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和节假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5%或人民币金额为: /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缓慢,经发包方通知后,施工进度仍然缓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的,工程款支付也相应顺延。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并符合国家和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承包人要求提供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承包人要求提供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5.2.3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5.2.4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8份,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7日内。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8份,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10日内。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8份,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15日内。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8份,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15日内。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深化设计、各类设计变更、驻地设计服务等整个项目的设计勘察服务。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规划审查、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审查,时间执行专用条款5.2.4条。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根据施工图纸和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提供。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按照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执行
(2)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提供方便,并承担发包人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交通和食宿等。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另行协商。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的全部物资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不提供
第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即可进场 。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本合同生效并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即可进场 。
7.1.2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问题,水电费用按照当地标准价格计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负责施工期间与当地政府等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配合 。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1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5份,合同生效后7日内。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7.2.2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在施工开工15日前提交
7.2.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 。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 。
7.2.4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5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协调地方关系,费用承包人承担
(2)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必须遵循“方案先行,样板引路”的原则组织施工,每个工序施工前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选择合适位置制作实体样板,样板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在另行计取费用。
(4)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成品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5)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内容,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单积极组织施工,不得任何理由和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与10000元/次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6)施工过程中存在批价时,承包人应积极上报签证单或价格确认单等文件,发包人会严格按照合同、计价规范等要求进行公平公正的价格确认。同时,承包人应持为项目服务的态度继续组织施工,不得以价格未确认等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与10000元/次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7)承包人必须严格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不服从管理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罚款5000元/次,有偷工减料现象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罚款5000元/次,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或返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索赔。
(8)扰民问题和民扰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其他相关义务双方协商确定。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工程施工开工前 3 日。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每月 10 日提交上月报表。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工程施工开工前 3 日。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每月 10 日提交上月报表。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进场施工前须对现场原始地貌进行照相、录像。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部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做好相应影像资料;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由承包人负责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工程将在结算时扣除该部分工程量,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结算时以发包方及监理方出具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7.7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7.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GB/T50358-2005标准在项目策划阶段提交初步计划,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管理计划可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提交。提交份数:两份。
7.7.2 现场安全管理
(1)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自身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现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管理细则交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7.7.3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竣工试验的内容为:承包范围内的各单项工程的竣工试验以及按相关规范规定的竣工试验,并符合设计标准、验收规范要求,满足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工程验收标准:本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如达不到合格标准,由承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费用不作调整。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执行专用条款12.1条
第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工程完工后,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接收。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执行专用条款12.1条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其它义务和工作: /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2) 其它义务和工作: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根据发包人要求试验。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试运行考核
(1)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日、周、月、年)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10.4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工期延误按专用条款4.5条的标准赔偿,造成的损失按专用条款4.1.1条的标准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工期延误按专用条款4.5条的标准赔偿,造成的损失按专用条款4.1.1条的标准赔偿。
10.5 考核验收证书
10.5.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R☑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1.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3 %。
1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结算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时间: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质量保修期开始。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到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应积极组织维修人员维修,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或不积极主动维修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处罚5000元/次,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统筹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的要求整理并装订竣工备案和归档所需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 3 套,电子扫描文档 1 套。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范围
13.1.1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由于承包人失误原因引起的设计、施工变更,所产生的工程拆改,由承包人负责。
13.2 变更价款确定
13.2.1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执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计量与计价依据。
13.3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无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①设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方案设计完成提交全部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付至设计合同金额的30%,施工图设计完成经审查合格后付至设计费金额的97%,剩余合同价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②施工费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付款,单项工程完成建安工程费的50%,支付至已完工建安工程费的50%;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建安工程费的7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建安工程费的97%,缺陷责任期满无息付清余款。
注:1.若合同履行期内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行业税率调整,则自规定调整日期起,合同未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应保持不变,合同未支付的含税总价根据相应税率进行变更;
2.拨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工程设计变更及新增项目过程中只确认工程量不予结算费用,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计入结算。
14.1.1 计量与计价依据:
1.设计费:采用一次性总费用报价,设计费报价含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甲方要求进行的调整修改并达到施工图深度、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咨询服务、施工期间驻现场及相关的各项后续服务、竣工图等为了满足设计需要开展的一切工作的费用(“交钥匙工程”),在项目实施中设计费用不再调整,即本项目设计费结算价款=设计费投标报价。
2.结算价:总价让利(建安工程下浮率)。
结算价=建安工程费×(1-建安工程下浮率)。
其中:
(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鲁建标字[2016]39号文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19、《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9)、《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19)、《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9)及各期勘误;省价人工费执行鲁建标字[2018]45号文发布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地市人工费执行76元/综合工日。
(2)取费标准: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年版)、《鲁建标函(2019)10号文》计入。根据鲁建标字〔2019〕10号文税金为9%,社保费正常计入,如国家政策调整规费税金,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3)建安工程费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财政评审后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
(4)建安工程费中的措施费:措施费按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后的价格(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一次性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均不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竣工结算时也不予调整;
(5)建安工程费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整(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因市场价格波动除钢材、混凝土外其他材料价格不调整。材料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以财政评审后材料单价为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施工当期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单价连续两个月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6)建安工程费中的工程变更(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原财政评审中有相似项目的,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相应调整材料价和机械费后执行;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本项目约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重新组价。
(7)市场价格与施工当期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严重偏离时,由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共同考察市场确认材料价格。(注:未参与财政评审的材料价格)
(8)扬尘治理、临时设施围挡。 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单独计取。
(9)承包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10日内提交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不施工的部分,并扣除该部分费用,并给予承包人此部分10%的罚款。
(10)承包人应本着经济、合理、适用的原则进行各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无故抬高设计标准、提高经济指标、采用专利产品及只有特定供应厂生产的产品等。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11)无法套用定额的主材或设备的价格,由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共同考察市场确定。
14.1.2 付款
(1)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则设计费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联合体中设计方、建安工程费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联合体中施工方。
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 号:611301051018010077092
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账 号:0302010809029676676
14.2 担保
14.2.1 履约担保
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支票、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违约一次性无息返还。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本工程无预付款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执行招标文件
其它进度款有: 根据发包人要求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扣留。工程项目竣工后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根据发包人要求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递交装订好的结算书两套。
14.12.2 竣工结算
(一)设计费:采用一次性总费用报价,设计费报价含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甲方要求进行的调整修改并达到施工图深度、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咨询服务、施工期间驻现场及相关的各项后续服务、竣工图等为了满足设计需要开展的一切工作的费用(“交钥匙工程”),在项目实施中设计费用不再调整,即本项目设计费结算价款=设计费投标报价。
(二)结算价:总价让利(建安工程下浮率)。
结算价=建安工程费×(1-建安工程下浮率)。
其中:
(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鲁建标字[2016]39号文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19、《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9)、《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19)、《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9)及各期勘误;省价人工费执行鲁建标字[2018]45号文发布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地市人工费执行76元/综合工日。
(2)取费标准: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年版)、《鲁建标函(2019)10号文》计入。根据鲁建标字〔2019〕10号文税金为9%,社保费正常计入,如国家政策调整规费税金,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3)建安工程费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财政评审后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
(4)建安工程费中的措施费:措施费按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后的价格(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一次性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均不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竣工结算时也不予调整;
(5)建安工程费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整(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因市场价格波动除钢材、混凝土外其他材料价格不调整。材料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以财政评审后材料单价为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施工当期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单价连续两个月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6)建安工程费中的工程变更(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原财政评审中有相似项目的,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相应调整材料价和机械费后执行;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本项目约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重新组价。
(7)市场价格与施工当期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严重偏离时,由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共同考察市场确认材料价格。(注:未参与财政评审的材料价格)
(8)扬尘治理、临时设施围挡。 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单独计取。
(9)承包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15日内提交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不施工的部分,并扣除该部分费用,并给予承包人此部分10%的罚款。
(10)承包人应本着经济、合理、适用的原则进行各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无故抬高设计标准、提高经济指标、采用专利产品及只有特定供应厂生产的产品等。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11)无法套用定额的主材或设备的价格,由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共同考察市场确定。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责任
16.1.1 质量奖罚: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返修至合格,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罚款10000元/次,本工程若达不到相关要求,扣除承包人工程结算总额的2%。
16.1.2 工期奖罚:工程不设工期提前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每滞后一天,罚款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
16.1.3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发现一次造成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罚款10000元/次。
16.1.4 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
16.1.5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该合同,并不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6.1.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根据事故大小,从¥1000.00元(壹仟元)至¥100000.00元(壹拾万元)不等。
16.1.7 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的,经发包人合理催告后7日内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16.1.8 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对于发生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因承包人、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任何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是因涉及侵权、违反合同或其它原因引起,从而导致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任何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瑕疵、费用和任何形式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其它开支。该赔偿不受本工程完工、本合同到期和终止的限制。
16.1.9 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场区内外、运输道路的清扫工作,如因污染道路或清扫不及时等原因致使发包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处罚,发包人则加倍处罚承包人,每发生一次,缴纳违约金不低于2万元。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五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七份,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主管部门等审核合格后,10日内依据审定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报财政局评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0.2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及周边施工协调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0.3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发包人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
20.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0.5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15天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按时交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交纳违约金。
20.6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承包人违规分包、转包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上报经济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20.7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1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20.8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不出现上访事件,否则每发生一起,除及时解决外还需缴纳违约补偿金5万元人民币。若出现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影响恶劣,每次罚款50万元并上报经济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0.9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建〔2016〕65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考核工作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到8个100%,(1)施工现场100%围挡;(2)路面100%硬化;(3)驶出车辆100%冲洗;(4)运输车辆100%封闭;(5)裸露物料100%覆盖;(6)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7)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8)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同时承包人要执行济宁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单位的环保、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要求。如在施工期间①如对扬尘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项目,不予申报安全文明工地,不予申报优质工程;②对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拒不整改的建筑企业,暂停在济宁经济开发区投标资格3个月,直至清出济宁经济开发区市场。
20.10承包人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20.11因环保不达标引起的任何处罚、整改、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接受分包人、管理部门随时发出的停工要求,并自愿接受因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
20.12对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共同考察市场确认的材料价格,承包人不得以未确认相关材料价格为由延误工程施工进度。
20.13疫情期间施工:
1)施工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方案及施工现场人员进场计划,施工现场防疫及消杀物资准备,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承诺书签订,所有工作人员信息排查,施工现场进场前消杀防疫。
2)宣传及警示公示牌、人员食宿、现场封闭等所需硬件设施建设到位,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知识熟悉到位。
3)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及人员全封闭管理,人员信息登记,所有工作人员健康检测,强化现场卫生防疫,对进出车辆严格消杀管控,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疫情防控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疫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施工过程中不再增加。
第21条 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附件1:
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苗头线索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及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及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乙方及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业务公正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及相关单位介绍同甲方工程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相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等提供便利;不准向乙方及相关单位以任何理由介绍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相关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交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相关单位组织有可能影响业务公正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问责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亮黄牌、红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三条的,禁止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及建设;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甲方: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地址:济宁经开区疃里镇圣祥小镇9号楼303室
电话:
日期:2021年5月19日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9层
电话:029-89852400
日期:2021年5月19日
乙方(联合体成员):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电话:022-27815311
日期:2021年5月19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_承包人施工的工作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给排水管道设施、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景观绿化工程为 2 年;
4.园区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2_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符合国家保修标准和要求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24小时内到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应积极组织维修人员维修,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或不积极主动维修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处罚5000元/次,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2021年5月19日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1年5月19日
乙方(联合体成员):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