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湖区迁建运河新村社区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
一、项目名称:梁山县湖区迁建运河新村社区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二、项目编号:E3708320669000206001(LSGC-2021-45)
三、招标人:济宁市地源水泊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金线岭路西侧文化中心对过
联系人:孙经理
联系电话: 0537-7323767
四、招标代理机构: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B座1119室。
联系人:任国相
联系电话:15376557010
五、修改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
7 | 评定分离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否 |
现修改为:
7 | 评定分离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 |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6. 评标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1 组建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只能为1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
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文的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准备
6.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6.2.3熟悉文件资料
(1) 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 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6.3 清标
6.3.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结果。
6.3.2 清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6.3.3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计算错误等;
(2) 投标报价的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
(3)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 致;
(4) 规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是否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计取;
(5) 投标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是否一致等。
评审时如进行电子清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电子清标结果的复核和确认。
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要求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要求通过系统及时进行回复。
6.3.4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2) 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 列出投标报价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工程内容;
(4) 列出投标报价中错报漏报项目;
(5) 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
(6) 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6.4 初步评审
6.4.1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 形式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2) 资格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3) 响应性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4) 判断其投标是否被否决;
(5) 投标报价的修正;
(6)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 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6.4.2判断其投标是否被否决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封面规定的签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盖章的;
(6)在技术标和资信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8)投标人未按规定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签到的;
(9)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10)投标文件出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技术参数等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1)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3)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14)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或同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编制或上传的;
(8) 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4.4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其具体内容为:
(1) 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 若投标文件出现偏差,投标人应按上述修正原则进行修正,当事投标人通过系统回复确认。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算术性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4.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4.6 经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6.5 详细评审
6.5.1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的程序:
6.5.1.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6.5.1.2资信标评审和评分(须已通过技术标评审);
6.5.1.3商务标评审和评分(须已通过资信标评审);
6.5.1.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6.5.1.5汇总评分结果。
6.5.2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7. 定标
7.1 定标方式
7.1.1 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即商务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如商务标得分相同时,则资信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如商务标与资信标得分均相同时,则技术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以上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7.1.2 本工程分为一个标段,中标方式为评标委员会推荐。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列顺序,各标段分别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相应标段的招标。(适用于分多个标段、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且可兼投兼中的项目)
每个投标人只能中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均排名第一时,该投标人为其中工程造价较大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已被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其他标段的排名。以此类推。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相应标段的招标。(适用于分多个标段、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且只允许中一个标段的项目)
7.1.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7.1.4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7.1.5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7.1.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1.7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1.7.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7.1.7.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7.1.7.3 关于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论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2 中标通知
7.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示需同时公布项目经理、安全员信息。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2.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系统订立合同。
招标完成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通过系统完成招标投标资料归档。
7.4.2 中标人如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现修改为:
6.评标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1 组建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只能为1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
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文的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准备
6.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6.2.3熟悉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 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6.3 清标
6.3.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结果。
6.3.2 清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6.3.3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计算错误等;
(2)投标报价的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
(3)规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是否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计取;
评审时如进行电子清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电子清标结果的复核和确认。
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 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要求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要求通过系统及时进行回复。
6.3.4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列出投标报价中错报漏报项目;
(4)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
(5)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6.4 初步评审
6.4.1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2)资格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3)响应性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4)判断其投标是否被否决;
(5)投标报价的修正;
(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6.4.2判断其投标是否被否决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 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封面规定的签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 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盖章的;
(6)在技术标和资信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8)投标人未按规定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签到的;
(9)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10)投标文件出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技术参数等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1)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 和支付办法的;
(13)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14)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或同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编制或上传的;
(8)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4.4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其具体内容为: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若投标文件出现偏差,投标人应按上述修正原则进行修正,当事投标人通过系统回复确认。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算术性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4.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4.6 经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6.5 详细评审
6.5.1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的程序:
6.5.1.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6.5.1.2资信标评审和评分(须已通过技术标评审);
6.5.1.3商务标评审和评分(须已通过资信标评审);
6.5.1.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6.5.1.5汇总评分结果。
6.5.2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5.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6.6 定标前准备
6.6.1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数量应为_3_名,具体数量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且大于等于3家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仍具有竞争力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第12号执行)
(3)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按得分高低排列顺序。
6.6.2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排列顺序,推荐3名合格的定标候选人,
并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如划分标段,各标段分别推荐出不排序的合格定标候选人)
6.6.2.1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 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6.2.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6.2.3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6.6.2.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6.3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6.3.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6.3.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6.3.3关于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论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6.4定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定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7. 定标
定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定标委员会;
(2)确定定标方案;
(3)确定中标人。
7.1 组建定标委员会
7.1.1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7.1.2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 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7.2确定定标方案
本工程分为1个标段,定标方式为直接票决定标法。
7.2.1、直接票决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根据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以此类推(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投标人再次按照投票计分法确定排名。
7.3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案,确定1名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案,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7.4 中标结果公告与备案
7.4.1中标人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人进行公告。
7.4.2发出中标通知
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5 履约担保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签订合同
7.6.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完成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投标归档资料。
7.6.2中标人如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6.5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更换。施工中,招标人认为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时,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修改内容一经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单位。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以上问题做相应修改,其他内容执行原招标文件内容。
2021年09月24日
序号 | 文件类型 | 文件名称 | 可下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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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山县湖区迁建运河新村社区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