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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寿张集镇临港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道路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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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4

一、工程概况............................................................................................................ 4

二、合同工期............................................................................................................ 5

三、质量标准............................................................................................................ 5

四、签约合同价、最终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6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7

六、合同文件构成..................................................................................................... 7

七、承诺................................................................................................................... 7

八、订立时间............................................................................................................ 7

九、订立地点............................................................................................................ 8

十、合同生效............................................................................................................ 8

十一、合同份数........................................................................................................ 8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1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第2条 发包人........................................................................................................ 1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15

第4条 承包人........................................................................................................ 16

第5条 设计............................................................................................................ 25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27

第7条 施工............................................................................................................ 3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32

第9条 竣工试验..................................................................................................... 3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35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3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3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3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38

第15条 违约.......................................................................................................... 43

第16条 合同解除................................................................................................... 44

第17条 不可抗力................................................................................................... 45

第18条保险............................................................................................................ 45

第20条 争议解决................................................................................................... 46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50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50

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50

附件3:安全施工责任书................................................................................................ 50

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50

附件5: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 50

附件6:履约担保........................................................................................................... 50

附件7: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承诺书............................................................................... 50

附件8: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50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51

附件2:廉政责任书....................................................................................................... 53

附件3:安全施工责任书................................................................................................ 56

附件4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59

附件5............................................................................................................................ 60

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 60

(施工)........................................................................................................................... 60

附件6:......................................................................................................................... 61

附件7 :....................................................................................................................... 62

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承诺书............................................................................................ 62

致:............................................................................................................................... 62

我公司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向贵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62

一、我们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重要性,中标后在组建的项目领导班子的同时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及相关问题专项解决工作组,该工作组为常设机构,随时负责解决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       62

二、无论我们是否能够及时获得工程款,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62

三、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62

四、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成个人,否则,贵单位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时间,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受贵单位  每次 10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62

五、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62

六、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62

七、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随时接受贵单位及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作出合理的解释。...................................................................................................................................... 62

八、若由于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的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贵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单位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贵单位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 62

特此承诺!.................................................................................................................... 62

承包单位:(盖章)...................................................................................................... 62

法定代表:(盖章或签字)............................................................................................ 62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梁山县寿张集镇人民政府     

牵头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一)山东亿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二) 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三)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四) 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梁山县寿张集镇临港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道路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2. 工程地点:位于梁山县北环以北,寿张集镇与原国道342以东,民兵路以南,铁水联运物流园区以西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梁审服投字[2020]210号 

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发行专项债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厂房包括储煤场车间一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4644.5㎡;储煤场车间二,总建筑面积7176㎡;消防水池204.97㎡、消防通道、排水沟等。

本项目三条道路均为城市次干路。采用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为40KM/h,路面宽度8米,红线宽度12米。包含横四路(联运路)、横六路(金码路)、纵三路(临四路)等三条道路的道路、桥涵、雨水、污水管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路线全长6.295公里。

6. 工程承包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使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及满足发包人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所需的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等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按甲方要求进行的调整修改并达到施工图深度、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咨询服务、施工期间驻现场及相关的各项后续服务、竣工图等为了满足设计需要开展的一切工作。

施工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工程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书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整体移交,保修等。

7.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合同工期

本项目工期必须满足招标人要求进度,积极配合发包人顺利通过验收。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720(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172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4 1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70 天(其中标准化厂房150日历天完工,设计周期1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正常施工需要的设计深度,经过招标人同意认可进行图审,施工图符合要求合格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和规范,达到合格等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最终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 捌仟零贰拾壹万玖仟柒佰元整 (大写) (¥ 80219700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厂房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  叁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 (大写) (¥ 399600 元);

道路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 捌拾玖万玖仟壹佰元整 (大写) (¥ 899100 元);

(2)厂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 壹仟捌佰玖拾捌万壹仟元整 (大写) (¥ 18981000 元);

 道路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 伍仟玖佰玖拾肆万元整 (大写) (¥  59940000  元);

2.最终签约合同价(含税、此部分相应价款应盖合同双方公章/合同章)

人民币                           (大写) (¥               元)。

其中:

(1) 厂房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                           (大写) (¥                元);

道路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                           (大写) (¥                元);

(2) 厂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                           (大写) (¥                元);

 道路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                           (大写) (¥                元);

注:⑴本项目最终签约合同价格应以经财政投资评审后的评审价格乘以本次招标活动中中标价格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来确定。

⑵合同价格以最终签约合同价为准。

3. 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单保华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1720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拾伍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及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示、工程签证、工程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根据合同协议书执行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临建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等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部委、山东省、济宁市和梁山县等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规定等,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部委、山东省、济宁市和梁山县等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则此后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但对本合同已履行部分不具备溯及力,后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版)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及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 / 。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名称:/ 。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数量:/。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及名称: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包括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等,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适合于整个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的重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审查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无论任何情况,监理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批准不应减免承包人对其应付有的责任。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该文件使用前14天

承包人文件的数量:一式六份

承包人文件的形式:纸质文件五份,电子扫描文档一份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整的施工图一套,供查阅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纸质文件送达至发包人办公区,电子文档发送至发包人指定邮箱。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纸质文件送达至承包人办公区,电子文档发送至承包人人指定邮箱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施工现场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除署名权以外,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移交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的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需要,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 15 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调整要求,则视为发包人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承包人要求的电源接口容量完全满足承包人的施工要求。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无论发包人实际提供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承包人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移交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方为有效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工程进度并协调审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确认并协调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负责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等一切重大事项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统筹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的要求整理并装订竣工备案和归档所需资料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遵循“方案先行,样板引路”的原则组织施工,每个工序施工前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选择合适位置制作实体样板,样板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计取费用。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

(3)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

(4)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内容,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单积极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予10000元/次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5)承包人必须严格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不服从管理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罚款10000元/次,有偷工减料现象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罚款10000元/次,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或返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索赔。

(6)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本工程必要的办公条件(临时办公室、休息室)、基本办公用品,提供现场办公生活所需水电,该费用已包含在该工程的投标报价中。

(9)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驻现场项目部制订的各项制度。

(11)及时上报开工申请,按开工日期准时开工;接到进场通知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立即到场并开展工作,其余投标名单内人员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日内到岗到位。

(12)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3) 负责在工程施工、安装和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工人和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4)负责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办公区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的全部水、电、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

(15)遵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6)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17)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国家创卫及市、县有关扬尘治理、文明创城的规定,施工现场管理符合学校、小区对噪声、文明施工、学生特殊安全等的特殊要求。临时排污须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18)对建设的工程负缺陷担保责任。

(19)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监督管理,行使其配合责任和义务,否则监理人有权另行指定其他单位完成该项配合工作,不需要承包人同意,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0)保持施工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理多余的设备和材料。

(21)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现场各类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种承包人的设备数量详细资料。

(22)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等。

(23)承包人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发包人要求及时拆除,不得影响后期室外综合管网及配套设施施工。

(24)承包人应建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25)施工中遇到图纸设计与地方、行业规定不一致时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6)承包人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立农民工预储金账户,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和付款方式严格按照济建〔2015〕39号文件执行。

(27)承包人必须做好与各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配套工程间的施工配合,并根据工程需要,施工时配合专业单位进行预留和预埋,并符合质量要求,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在工程施工期间,所有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应做好配合工作,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总包管理及服务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协调与控制等总包服务管理工作。

(28)室外工程达到开工条件时,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止室外工程的施工。

(29)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家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担保缴纳形式: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任一种形式均可

履约担保缴纳金额: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其数额为中标金额的10%。有效期应不低于工期+90天,并注明甲方有延长保函有效期的权利)。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单保华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一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鲁137141505515

联系电话: 18954608181 

电子邮箱: sdywszgc@163.com 

通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3 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可根据发包人要求时间在现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擅自离场>30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经授权组建总承包管理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项目部成员,确定项目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负责人,经授权代表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兼职其他项目,若出现该类情况,承包人项目经理在不得继续兼职其他项目的同时承担违约金1万元。因以上情况出现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更换,未达到发包方要求一次,承包人需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未达到要求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①设计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郭珩、梁金环  

执业资格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书号:093201545、鲁180001733200187

注册证书号:093201545、鲁180001733200187

执业印章号:4405556-012 、鲁180001733200187

设计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工作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对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设计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设计部,提出项目设计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设计部成员,确定设计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设计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设计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设计人应考虑细致周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变更,若由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设计人除及时做出正确的变更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作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单位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安排设计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对于特殊问题根据甲方要求派专人到现场解决问题。

设计人协助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图纸审查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审核通过,如审核不通过,负责免费修改直至审核通过,由此造成的设计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在施工阶段设计人需全力配合发包方对工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的动态管理。发包人发出达到施工现场解决设计问题的指令后,设计人需24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在此期间因设计人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善,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延、工程质量问题等相关方面的损失,由设计人赔付。

设计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若承包人提出变更,需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人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设计负责人出现违规、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渎职、徇私舞弊、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态度不端正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换合适的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负责人,承包人应当更换,未达到发包方要求一次,承包人需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未到达要求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项目班子需满足项目设计需求,项目负责人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设计单位不得以人员变动不是本人设计等原因推迟答复发包人提出的图纸疑问。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设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评审及招标过程中,设计人的各专业负责人应及时解答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评审及招标过程中图纸中的疑问。

 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定期召开例会,当例会内容涉及范围需要设计人员参加时,设计人必须派出至少一名设计人员参加会议,如不能参加,提前请假,无故不到,罚款2000元。

验收阶段:验收时承包设计单位应及时派驻投标文件项目班子成员名单中明确的各专业负责人参与验收,如因设计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验收延误,每延误一天,扣除设计费的千分之五。

②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采购负责人姓名:
项目采购负责人职责:
项目采购负责人权限:
③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1
姓名:李浩然
C证证书号:鲁建安 C(2019)0115987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2
姓名:
C证证书号: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3
姓名:
C证证书号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3天之内予以更换,并承担违约责任5000元;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3天内仍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关键性工作。

本项目禁止非法分包、转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估算价1%的经济处罚,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联合体成员自行约定,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审查,时间另行安排,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审查等第三方审查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工程完工至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项目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手册、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厂家联系方式、竣工图等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纸质版文件六份,电子版文件1份,文件符合现场情况及国家相关规范及存档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符合现场情况,具备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5.7其他

5.7.1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以U盘的形式提交,U盘内容须包含设计全部内容,U盘不得加密,文件采用通用软件制作(微软办公系列软件、AutoCAD(格式统一为CAD2007版)制图软件等)。最终提供的电子版图纸需与审图中心通过后的纸板图纸一致,不得出现无关本设计的内容。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套数/ 

以上交付设计文件均为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文件。除以上提供的文件套数外,根据相关审查部门规定套数,设计人应及时提供发包人用于审查的设计文件。交付文件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单价内。

5.7.2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1)本项目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

    (2)单体工程建筑方案设计应经相关部门部门审核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审图中心审核通过。对以上及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在现行设计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遵守并按要求更改。更改的工作量产生的费用设计人应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3)设计人需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方案,并在现行规范设计标准及要求上进行设计。

    (4)需二次深化设计的,由设计人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负责,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设计人委托的二次深化设计的单位达不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其费用在设计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规定,按国家或地市规定中使用寿命年限最高执行。

5.7.3特别约定

   (1)合同价款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包含长期驻现场的二名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如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核定,多退少补。

   (3)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认真对发包人及施工人员等进行设计交底。

   (4)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遇到问题较多、较复杂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安排专业人员现场予以解决。

   (5)遇图纸变更、图纸会审、增加设计内容时设计单位应严肃认真对待及时积极的配合,如果敷衍了事,不认真设计造成设计文件问题较多,则发包人可扣除部分设计费用。

5.7.4设计人违约责任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或被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一方违约行为对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违约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另行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设计合同内容,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设计周期每逾期一天,交纳设计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设计定金。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本合同总价款的20%加实际损失。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通用条款。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前28日,将各项材料采购计划、专项材料采购计划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品牌、质量标准、数量、供货时间和质量证明文件等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工程施工过程中,采购前未提报材料、设备样品及未经各参建单位共同确认的材料、设备,严禁使用于本工程。

该工程投入使用的建材品牌规格等,根据施工图纸及现行规范,达到满足施工各项验收标准,且由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承包人共同考察签字确认材料品牌,此时的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品牌、技术参数、价格、质量等必须经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签字认可方可进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发包人对承包方确定的供应商及各种材料、设备等的厂家、品牌具有监督、审核、否决权。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订货应包括足够的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止。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是优质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在材料正式进场前承包人需按要求提供产品的样品,报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将在承包人提供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封样。承包人大批量采购的材料必须和封样材料一致,未经材料确认和封样的材料,承包人不得大面积采购和使用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本项补充:
(1)构成本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

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若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执行。对于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约定了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而未约定他们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案。在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或其他必要的资料及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执行。

(3)承包人对本工程制作加工的质量将派监理人员驻场监造,无论项目的监理单位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
4)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派驻加工厂监督加工制造提供方便,确保相关人员的工作安全。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材料、设备厂家等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进场施工前须对现场原始地貌进行照相、录像。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部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做好相应影像资料;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由承包人负责修改后按上述顺序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工程将在结算时扣除该部分工程量,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结算时以发包方及监理方出具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详见《拟配备本工程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实验材料、器具、模具、工具依据需要有承包人配备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范围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GB/T50358-2005标准在项目策划阶段提交初步计划,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管理计划可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提交。提交份数:两份

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若承包人未做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自备消防设备和器材,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出现安全问题,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按济宁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有关部门。由于事故引发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按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要求组织施工,进行场地硬化,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同时,要采取大气污染及扬尘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当地8个百分之百进行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7.7职业健康

执行通用条款。

7.8环境保护

执行通用条款。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 现场安保

(1)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自身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现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管理细则交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①设计方案措施;②施工管理及组织设计措施;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④BIM实施技术方案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28天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8天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1)因不可抗力因素,但必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不得影响项目进度计划;(2)由于发包人原因,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顺延工期。

若承包人(或分包人)制作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任何其他有关工程的文件未能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从而导致项目进度的滞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了相关法律或项目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将赔偿发包人因该等延误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进场后15天以内提交PDF版一份及盖章版3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28天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28天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28天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最终签约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或人民币金额为:   /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最长延误不得超过5周,如工期延误超过5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连续强降雨、雪7天以上,持续降雨超过24小时且雨量超过100mm以上等;

(2) 40℃以上或低于-10℃以下并持续7 天以上天气等;

(3)大风8级以上等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竣工试验的内容为: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消防、电梯等各系统设备的竣工试验以及按相关规范规定的竣工试验,并符合设计标准、验收规范要求,满足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工程验收标准:本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如达不到合格标准,由承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费用不作调整。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的相关资料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误1日移交工程按最终签约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工程实体移交完成后7日内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4日内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如果国家规定缺陷责任期限长于24个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到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应积极组织维修人员维修,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或不积极主动维修的,由承包人支付违约处罚5000元/次,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5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5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由于承包人失误原因引起的设计、施工变更,所产生的工程拆改,由承包人负责。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13.3.3项[变更估价]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Ⅰ.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报价中有通过不平衡报价方式获得超额利润的项目,在任何时候,招标人都有权对其不合理单价进行调整。

Ⅱ.工程中出现变更增加及签证增加结算方式的规定: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等五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该部分材料价格以双方协商共同确定的价格计入,并计取规费、税金。

13.3.3.1.1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与财政评审中有相似项目的,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相应调整材料价和机械费后执行;无相同项目的,按结算原则进行组价。该变更(或增加)工程组价=按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和费用定额进行组价×本次招标活动中中标价格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

并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

Ⅲ.工程中出现变更减少及签证减少、结算减少时按以上结算办法执行

13.3.3.1.2承包人必须保证为本工程提供质量合格并经发包人同意进场使用的设备及材料。若因承包人提供设备及材料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认定不符合要求或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等不满意时,发包人有权使其更换质量合格或满意的设备及材料且价格不作调整。若因发生变更增加的设备及材料,其增加后的设备及材料的价格由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价格。

13.3.3.1.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增加工程价款变更后7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3.3.1.4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无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执行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设计费:设计费报价含施工图设计、按甲方要求进行的调整修改并达到施工图深度、审图通过、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咨询服务、施工期间驻现场及相关的各项后续服务、竣工图等为了满足设计需要开展的一切工作的费用(“交钥匙工程”)。 在项目实施中设计费不再调整。

设计费结算价=财政评审后的设计费×(1-设计费下浮率)

设计费下浮率指本次招标活动中设计费中标价格相对设计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

(2)施工结算价:

施工结算价=经审定的最终结算值×(1-下浮率)。

综合单价为财政评审后的价格。

下浮率指本次招标活动中建安工程费中标价格相对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

其中:

①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鲁建标字[2016]39号文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20)、《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20)、《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20)、《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20)及各期勘误;人工费、计日工执行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最新规定,材料单价执行济宁市、梁山县发布的同期信息指导价,材料价格没有济宁市、梁山县信息指导价的,经市场询价确定。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市公布施工合同签订同期价目表中的价格。

②取费标准: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年版)、《鲁建标函(2019)22号文》计入。如国家政策调整规费税金,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③建安工程费中的措施费:措施费按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后的价格(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

④建安工程费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整:执行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

⑤建安工程费中的工程变更(结算时计入总价后让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评财政审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原财政评审价中有相似项目的,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相应调整材料价和机械费后执行;无相同项目的,按上文计价依据进行组价。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本项目约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重新组价。

结算价款以最终审计结算结果为准。

承包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10日内提交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不施工的部分,并扣除该部分费用,并给予承包人此部分10%的罚款。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付款方式:

1.设计费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设计费最终签约合同款的90%,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设计费。若联合体投标,设计费付至设计单位账户。

2.建安工程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最终签约合同价的40%; 12个月付至最终签约合同价的70%; 24个月按工程审计结算价无质量问题结清剩余工程款项。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注:施工图设计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中心、主管部门等审核后,根据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纸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财政投资评审,评审完成后出具建安工程财政评审价。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变更资料、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56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56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结算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2)其他:无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

(2)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

(3)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承包人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要求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发现一次造成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罚款10000元/次。

2)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

3)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该合同,并不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根据事故大小,从¥1000.00元(壹仟元)至¥50000.00元(伍万元)不等。

5)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的,经发包人合理催告后7日内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认定,根据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量分期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

6)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对于发生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因承包人、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任何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是因涉及侵权、违反合同或其它原因引起,从而导致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任何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瑕疵、费用和任何形式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其它开支。该赔偿不受本工程完工、本合同到期和终止的限制。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采用(1)违约金或罚金;(2)赔偿损失;(3)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工程所在地发生的3.5级以上地震;(2)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医学观察需隔离的传染性疾病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三名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择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由发承包方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工程竣工10日内,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全部或部分临时设施清理现场至原貌,满足发包人环境要求,如不拆除,视同遗弃,可随意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全部临时设施清理现场至原貌,经发包人认可后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如未按以上要求清场及撤离,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经济赔偿。赔偿费用按承包人占用的施工场地,以每天每平方米10元计取。若发包人委托他人对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清场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2临时设施搭建应符合统一要求。各功能区域划分整齐,现场干净、文明施工。

21.3 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及安全文明施工不当造成的扬尘污染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及行政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21.4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和省市各级领导对施工现场进行视察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与无条件服从,并按照要求予以配合,可能导致承包人降低的工效和增加的迎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综合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21.5 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处以500元—10000元罚款。

21.6 承包人未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处以2000元—10000元罚金,并返工处理。

21.7 工程技术资料及竣工图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时归档。

21.8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一次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两次验收不合格,罚款2000—30000元。同一范围第三次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并要求承包人彻底整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并要求赔偿。

21.9承包人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因此引起群体性事件,则在合同款中扣除承包人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若出现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恶劣,除追究承包人经济及法律责任外,发包人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上报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上访,从而影响发包人声誉的,每次应向发包人补偿10万元,因而造成工程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1.10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工程量计量、经济签证等事件结束后不超过28天整理齐全相关资料,送达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签署审查意见存档。如经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认定承包人故意弄虚作假,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签证不准确,责令整改每次再扣减工程款5000—50000元。

21.11发包人、监理共同认为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施工不能满足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指定分包其他单位施工,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12承包人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含人身、设备、材料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

21.13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并支付相应审减费用。关于审减费用执行山东省( 2007) 205号文的有关规定。审减费用由发包人代承包人支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委托支付的相关文件。

21.14承包人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必须100%达到现行标准要求。

21.15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图纸施工且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

21.16承包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检查、扬尘治理、质量检查等),政府部门一次检查不合格,每次扣减工程款2000—10000元。发包人或政府部门下令整改后,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视情节严重,每次扣减工程款5000—20000元,整改导致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7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3:安全施工责任书

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5: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

附件6:履约担保

附件7: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承诺书

附件8: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梁山县寿张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山东亿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梁山县寿张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牵头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一)山东亿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二) 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三)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四) 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3:安全施工责任书

安全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梁山县寿张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牵头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一)山东亿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二) 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三)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四) 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立责任书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相关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职责:

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协调乙方提出的沿线交叉跨越线路停电配合等工作,必要时应会同乙方现场实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1.6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人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3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4、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4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5

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

(施工)

根据《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我公司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防尘员;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防治具体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做到如下100%: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

2、我公司同意执行《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实施细则》(济建〔2016〕282号)中关于招标评标的扣分、赋分标准规定。

我们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以上承诺。如不能实现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承包人:(盖章)  

 

 

 

 

 


附件6: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你方”)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21     日就           (工程名称)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主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有效期截止时间以前述日期先到达者为准,如遇工期延长,本保函顺延有效期。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本保函原件、因承包人违约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包括不加重)。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附件7 :

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承诺书

致:

我公司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向贵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们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重要性,中标后在组建的项目领导班子的同时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及相关问题专项解决工作组,该工作组为常设机构,随时负责解决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

二、无论我们是否能够及时获得工程款,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三、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四、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成个人,否则,贵单位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时间,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受贵单位 每次 10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五、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六、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七、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随时接受贵单位及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作出合理的解释。

八、若由于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的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贵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单位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贵单位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

特此承诺!

                   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