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包人(全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梁山县黄河流域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生态修复项目。
2.工程地点:梁山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梁自然资呈﹝2020﹞149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本项目为梁山县黄河流域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小路口镇和水泊街道两个乡镇的土地生态修复。小路口镇治理区位于梁山县西北部,为废弃粘土矿,治理区面积为30.0871公顷,划分为6个地块,主要涉及沙窝刘村、王蜂楼村和马楼村,治理内容主要为废弃砖瓦窑厂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水泊街道治理区位于梁山县城南部,为废弃石灰岩矿,本次招标主要涉及马振扬村,治理区面积为5.0947公顷,治理内容主要为废弃建筑用灰岩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所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
7.质保期:二年。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修复部分的质保期由经认定已经完成修复之日起向后顺延两年。
二、合同工期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签订施工合同后90日历天内必须完工。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拒力量或市县环保工作要求需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每逾期一天,扣除1%的工程款,本项最多扣除10%。
为了保证施工进度,本项目要求中标单位对小路口镇和水泊街道两个乡镇的土地生态修复项目同时施工,同步进行。
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后3日内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提请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并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施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佰零贰万叁仟肆佰贰拾柒元贰角)(¥4023427.2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3.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付至审定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并经第三方认定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付至审定价款的100%。涉及的第三方费用(包括工程验收费用)需要付费的由施工方承担。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冯沪。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采购、安装、交付等,确保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维护期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3.承包人承诺不出让资质、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该项目、必须使用自己公司的施工队伍,如有违反,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5.承包人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保证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人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承包人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公章报送发包方备查,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拨付工程款。
6.承包人违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环保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上级管理部门发现或通报,承包人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被发现或通报次数每次扣除总工程款的1%。因环境保护是政治任务本项罚扣工程款不设上限。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
7.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筑生产规程和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承包人自行协调外部施工环境并承担相关费用。
9.承包人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需建立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其项目所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离岗,确需离开时要征得甲方同意。
9.1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班子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方不按发包方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方有权停工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工期延误的因素。
9.2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天的罚款,每月超过2次不在岗,扣除2%的工程款,其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3000元/天的罚款(所有在岗人员累计计算),每月超过4次不在岗,扣除2%的工程款。所有罚扣都从工程款中扣除(违法行为造成的罚没除外)。
10.承包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地址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发包方、监理单位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环保规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每次扣除总工程款的0.1%。并限期整改到位。
11.承包人卸载危岩必须采取人工及设备卸载,不得爆破。严格按照设计卸载,不得扩大卸载范围和卸载量,严禁外卖石料,一经发现依法按照非法采矿论处。(适用于水泊街道治理片区)
12.马振扬的施工围挡在质保期满后撤掉。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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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