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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S321升级改造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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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梁山县S321升级改造工程(设计)
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梁山县S321升级改造工程(设计)
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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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梁山县S321升级改造工程(设计)
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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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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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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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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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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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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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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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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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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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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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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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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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2356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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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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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2021/3/23 15:04: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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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梁山县S321升级改造工程设计

工          程   地 点:梁山县

合          同    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T程除外甲级

发包人•.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 计 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定曰 期:二〇二一年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计人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梁山县S321升级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梁山县,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定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中标通知书

2.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       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

2.4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 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       1合同书

3. 2中标通知书(文件)

3. 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 4投标书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设计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内容及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内容及规划设计条件

4.1项目名称及规模:梁山县S321升级改造工程设计。工程总投资约2. 6 亿元。

按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北起迎宾大道交叉口南,南至G35高速梁山出入 口,道路全长9793. 45米。规划红线宽度45米。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全长约29000 米,管径DN600DN1200本项目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工程、 涵洞工程等。

4.       2设计阶段及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含后续服务等)及服务工作。

4. 3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己提供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交付时间:执行中标通知书。

6. 2份数:施工图设计:蓝图8份、CAD全套电子光盘2份。

第七条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笪坚(曾用名:笪健)

第八条费用、支付方式及履约担保

8.1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陆仟元整(¥235. 6万元)

8. 2本项目无预付款。

8. 3施工图文件完成,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 设计费的其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付款前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

8. 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5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数 额为中标价的10%〇

第九条双方责任


 

9. 1发包人责任

9.1.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 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 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 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r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 1. 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9. 1. 3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 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 2设计人责任

9. 2. 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 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规定有 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 2.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9. 2. 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 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 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扣除相 应阶段设计费的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延误时间超过五天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9. 2. 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 己支付的预付款。

9. 2. 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 查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工程开始实施后,设计人除按合同 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 设计问题和参加工程验收。

9. 2. 7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如设计人未投入投标承诺的 人员进行设计工作,发包人可根据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100%。如因设计 人原因,影响项目立项或工程建设进度的,发包人可中止本合同,不退还履约保 证金,设计人酌情返还己付的设计费。

第十条保密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未经同意,不得对发包人的资料及文件 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 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由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索赔

设计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人进一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超过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己经认可。

发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人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设计人发出要求索赔通知;设计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设计人在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13.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 支付费用。

13.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12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I

13.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技术咨询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 询服务合同。                 I

13. 8合同终止:在工程建成通过竣工验收,设计费结清后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承诺不出让资质,不非法转包和非法分包该项目,如有违反,一经 查处,愿意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