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2018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阳光城市华府)项目监理
工程地点:梁山县城区,青年路以南、建设一路以东
发 包 人:梁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0年12月26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梁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全称):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2018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阳光城市华府)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梁山县城区,青年路以南、建设一路以东;
3. 工程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326532.98 平方米,地上面积 240697.7 平方米,
地下 85835.28 平方米,住宅面积 224086.26 平方米,商业 12394.75 平方米,室外配套面积 42757 平方米。此次招标内容为以上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及施工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928092096.00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附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庞广涛 ,身份证号码: 370832198511141919 ,
注册号: 37019831 。
五、签约酬金(监理酬金及一切相关服务酬金保含在内)
签约酬金(大写): 壹佰玖拾贰万元整 (¥ 1920000.00元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本合同工期开始实施时间以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时间为准,工程监理工期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同步进行。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阶段服务期限: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本工程缺陷责任保修期结束且本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 \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6 日。
2. 订立地点:梁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 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四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忠义路1号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74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2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济宁市建行东城支行
账号: 账号:37001683908050147087
电话: 电话:2376039
传真: 传真:2376032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sddfjyb@126.com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直至保修期满等按监理规程应开展的所有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
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0)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1)参加工程结算审核,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4)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5)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 。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2)监理合同;
3)本工程施工图纸和资料;
4)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等;
5)工程施工过程中委托方、监理、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会议记要及其他文字记录。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合同签订后3日内监理人将项目总监的注册证书及监理管理班子人员证书送至委托人处统一管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所有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直至保修期满等按监理规程应开展的所有工作。
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合同约定权利。但行使权力涉及到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和工期调整时,监理人需要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否则委托人不予认可。
监理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在涉及工程延期和(或)金额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同意后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
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4.5监理人自签收竣工付款申请单之日起24小时内转交委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在开工前七日内,监理月报在每月30日前提交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件4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无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1)报价应包含投标单位为进行本工程监理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交通工具、资料、通讯、劳保用品、办公和生活用房、驻地用房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经营费、各种保险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 1920000.00 元,监理服务费为固定监理费,监理费不因物价变动、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工程造价变动等而增加监理费用。
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投标人为进行本工程监理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2)付款方式:所有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付后至合同价款的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剩余合同价款的10%,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3)本项目工程量增加,监理费不增加。
5.4监理费支付方式:公司基本账户(附后)为我公司唯一接收监理费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不接受现金支付。
公司名称: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8002671469577
开户银行:济宁市建行东城支行 银行账号:37001683908050147087
联系电话:0537-2376039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
6.2 变更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的酬金包含中在合同总价中,不调增。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包含中在合同总价中,不调增。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监理费不增加。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费不增加。
6.2.6因工程规模、实际工程量、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监理费进行调整(实际监理费/审定施工合同价款=监理合同价款/施工合同价款)。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济宁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属管辖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无。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进场项目监理机构班子成员(本合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详见附件)应是投标文件内载明的,应专业配套、持证上岗且人员资格、数量和结构搭配应满足《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和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挂靠监理单位或临时拼凑的项目班子,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监理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监理机构班子成员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委托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罚款30000元,仍不整改的,终止合同,监理机构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有权对不称职或不适合的监理人员提出更换,监理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换,不得拒绝和拖延,并报委托人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委托人有权废除本合同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9.2项目监理机构班子成员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必须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各项制度及现场管理规定,始终在现场,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不得擅自替换总监、总监代表、主要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9.3 委托人对监理人员实行点名签到制度,每日两次考勤,项目总监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日,否则按违约处理,在现场时间15--24日(每日不少于4个小时)之间的,每缺席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日(每日不少于4个小时)的每缺席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应配备的其他监理班子成员按照以上标准的一半扣除。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每周例会,项目总监每缺席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应配备的其他监理班子成员按照以上标准的一半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总监在现场时间一个月少于1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偿损失。
9.4 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确需变更拟派人员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人同意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更换项目总监扣减监理费人民币50000元,更换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专业负责人扣减监理费人民币10000元/人,上述扣款在当期应付款中扣减;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人同意变更拟派人员,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监理费的10%追偿损失。
9.5工程出现安全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监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安全隐患的一次罚款100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9.6非委托人原因,在施工过程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扣除监理费的10%-20%作为质量补偿费。
9.7非委托人原因,若工期拖延超过30天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监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
9.8监理单位拟进场检测仪器设备在项目监理期间应全部到位,否则,扣除监理费的5%作为违约金。
9.9监理单位若发生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计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
9.10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监理人违规分包、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追偿损失,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9.11合同签订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项目班子成员名单与投标文件中所报名单必须一致并后附资格证明材料及社保证明。项目管理班子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及项目建设需求,项目总监不得调换。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专业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委托人对于监理人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监理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当撤换。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12监理人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非委托人原因,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做为违约金。若工期拖延超过30天及以上,扣除监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
9.13若整体工程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费,直至整改完毕,同时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总价的 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14如因监理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施工单位发生偷工减料或未按图施工现象,监理人需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若监理人未发现且未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且监理人未督促整改或督促不力的,每出现一次,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费用5000-50000元不等,赔偿的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总价。
9.1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故意隐瞒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字工程量的,并由此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发生,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总价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16项目竣工完成后,监理单位须配合审计、验收等工作,如监理单位不能积极配合,招
标人将给与人民币10000元罚款。
9.17地方关系监理单位自行协调,费用自行承担。
9.18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附录A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A-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A-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A-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
| | | |
A-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