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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等9条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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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等9条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 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8368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等9条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 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8368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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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8368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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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8368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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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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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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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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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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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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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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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8368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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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8368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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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等9条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 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名称: 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8368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18 9:3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GF—2015—0210                                                                                正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设计人(全称〉: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等9条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等9条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泽兰路(任兴路至仁和路)长620m,红线宽20m;2、长虹路北延(任兴路向北3000处)长300m,红线宽30m;3、南杨庄路(建设路至科苑路)长1600m,红线宽13m;4、汇翠路北延(汇翠园小区至仁和路)长380m,红线宽24m;5、谢营路(环城西路至古槐路)长614m,红线宽13m;6、山矿路(赵庄路至洸河路)长710m,红线宽13m;7、永兴路(新华路至山矿路)长337m,红线宽13m;8、铁东一路(站场一路至济邹路)长629m,红线宽13m;9、枫杨路(环城西路至济安桥路)长835m,红线宽16m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济宁市任城区。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45日历天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勘察设计规范要求

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范围:全程勘察、地形图测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含概、预算编制)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工作及项目建设所需其他服务工作等

2.工程阶段: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配合阶段

3.工程服务内容:各阶段的服务工作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服务周期

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服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小写:836800.00元,大写:捌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含税价)

五、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刘守亮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资料;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济宁市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勘察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代理机构副本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702026867546741

纳税人识别码:913702026867546741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中科研发城1号楼甲座20层

邮政编码:266000

法定代表人:王兰才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

账号:37101984110051001638

 

 

本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无定金及预付款项。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

14.1.2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3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其他有关本项目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设计现行规范标准及要求、济宁市地方标准要求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资料;

(9)其他合同文件。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勘察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中科研发城1号楼甲座20层;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赵琳               ;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532-85952006  ;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281080805@qq.com         。

1.8保密

保密期限:本合同执行完毕后两年或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之时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他义务: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 3 天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勘察设计人

3.1勘察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勘察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勘察设计人其他义务:

(1)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勘察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进行核对,尤其是水、电、煤市政配套,有线、无线通信等技术资料以及规范等矛盾之处,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征询并经发包人确认。

(3)勘察设计人应考虑细致周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变更,若由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勘察设计人除及时做出正确的变更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4)勘察设计人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应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5)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査结论负责作必要调整补充。勘察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在施工阶段勘察设计人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的勘察设计问题,以配合发包方对工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的动态管理。在此期间因勘察设计人不在施工现场而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善,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延、工程质量问题等相关方面的损失,由勘察设计人赔付。

(7)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有变更或修改图纸,设计人不得再另行收取服务费。

(8)勘察设计人协助本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向规划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图纸审查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审核通过,如审核不通过,负责免费修改直至审核通过,由此造成的服务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刘守亮 ;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注册证书号:CS183700841;

勘察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2)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

(3)组织编制勘察设计大纲,包括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制定安全生产、保证质量和降低成本的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努力实现技术进步。

(5)组织制定项目组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加强与本勘察设计单位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6)进行项目总结,处理好利益分配问题。

(7)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开展。

3.2.2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3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三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服务周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4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勘察设计阶段向定期发包人汇报勘察设计进度,并按时参加发包人召集的向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进度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发包人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一次不到,扣除勘察设计费壹万元作为处罚。

3.3勘察设计人人员

3.3.1勘察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后3天内

3.3.3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班子成员名单,人员须根中标文件内填报的人员相同。勘察设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勘察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无条件撤换。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4分包

不允许。

3.5联合体

不允许。

5.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5.1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

5.1.1.1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及济宁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管线交叉。

5.1.2.2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执行通用条款

5.3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1)本项目所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

(2)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相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对以上及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在现行勘察设计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勘察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遵守并按要求更改。更改的工作量产生的费用中标人应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3)勘察设计人需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方案(经规划等部门审核通过),并在现行规范勘察设计标准及要求上进行勘察设计。

5.3.2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市规定,桉国家或省市规定中使用寿命年限最高执行。

5.3.3勘察设计人应保证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如因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施工和项目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额度和问题的性质进行费用索赔或直接起诉。

6.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任务书、明确勘察设计要求后7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前期准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计完成时间等。

6.1.2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三日内

6.3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讲度延误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服务周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无。

7.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交电子版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以光盘的形式提交,光盘内容须包含察设计全部内容,光盘不得加密。最终提供的电子版图纸需与审图中心通过后的纸板图纸一致,不得出现无关本勘察设计的内容。

8.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十五天。

8.2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 /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8.3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双方约定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勘察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食宿、交通、通讯等所有费用均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

9.2勘察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并经审杳合格后按照发包人要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勘察设计人被认为己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价格中的风险包括:

1)劳务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勘察设计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勘察设计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0.3定金或预付款

       无

10.4合同价款支付: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付至设计费的7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0.5特别约定

(1)合同价款费用包含勘察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包含长期驻现场的设

计人员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工程开工前,勘察设计人应认真对发包人及施工人员等进行设计交底。

(3)施工中,勘察设计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遇到问题较多、较复杂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安排专业人员现场予以解决。

(3)遇图纸变更、图纸会审、增加勘察设计内容时勘察设计人应严肃认真对待及时积极的配合。如果敷衍了事,不认真勘察设计造成勘察设计文件问题较多,则发包人可扣除部分服务费用。

 

11.工程勘察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勘察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勘察设计人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勘察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仵何第三方,勘察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3.2于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勘察设计人所有。关于勘察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3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勘察设计人根据勘察设计需要,自行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用由勘察设计人承担且包含在勘察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人的违约金:  /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违约金:  /

14.2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勘察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14.2.2勘察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勘察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勘察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服各周期每逾期一天,交纳服务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勘察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勘察设计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超出工程造价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交纳服务费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勘察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2)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