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6-07-21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整治成果,引导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
一、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歧视待遇
(一)基本案情
2018年,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城市设计专项规划”项目。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细则中存在多项限制性评分条款:一是业绩要求高且具有指向性。限定某年以来副省级以上城市、国外知名城市3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以上城市设计业绩作为加分项;二是资质来源限定狭窄。仅将国际专业协会、住建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一、二等奖项纳入计分范围;三是设置排他性专属加分。设置了“国家级新区规划项目”专属加分项;四是成果与课题门槛过高。限定国家级、省级、副省级及国外城市设计规范、课题研究及高级别获奖成果方可加分;五是人员资历要求不匹配。将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高级别城市设计获奖经历”作为加分条件。以上均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歧视待遇。
(二)调查处理
经核查,该项目实质为副省级城市片区城市设计服务,其履约核心在于适配本地城市发展与属地规划管控需求,然而,采购文件却设置了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的加分项,过高的门槛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与差别歧视,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相关规定,鉴于违规行为发现时已超两年法定追责期限,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结合项目已办结、无有效投诉、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实际情况,为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指导约谈处理。
(三)案例警示
政府采购评审评分细则的设定与采购文件的编制,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紧扣项目履行需要,确保评分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及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设置业绩地域、奖项等级或特定从业经历等具有倾向性、限制性的条款,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度。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其中标供应商以“雷电导致生产厂家电路短路失火、核心生产设备损坏,无法按时交货”为由自愿放弃中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该供应商未提供企业受灾证据,中标供应商涉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二)调查处理
财政部门依法调取放弃中标函及相关证据资料开展核查,发现中标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企业受灾的图片、保险理赔等客观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不可抗力情形。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该供应商“因灾害放弃中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构成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财政部门对该中标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不仅直接拉低采购效率、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还会挤占其他合格供应商的公平竞争空间,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生态。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充分研判项目需求与自身匹配度,科学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盲目投标,从源头杜绝“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供应商参加某市殡仪馆殡葬设备及用品(灵龛)采购项目投标活动,最终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是灵龛产品的制造商,并在技术部分附上生产厂房实景照片、生产设备图片证明其生产能力。但经初步核查,该公司并不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调查处理
经审查核实,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资产权属不准,展示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均不属于该公司所有;文件制作存疑,投标文件系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制作,非公司真实能力的体现;证明材料造假,供应商提供的照片来源不明,无法证明其具备制造能力,也无法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其自称“制造商”身份系虚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同时参照《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鉴于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财政部门对该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也是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伪造生产能力、虚构业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挤压了合规企业生存空间。当前,在智能化监管手段下,造假行为被查实的概率越来越高,查实后不仅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更会因信用受损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付出的代价将远超短期利益。
四、供应商串通投标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某市医院采购“便携式射频理疗仪”项目。项目评审结束后,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违纪线索:在该项目电子化评审过程中,A、B两家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涉嫌串通投标。
(二)调查处理
经深入调查,财政部门确认A供应商和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由A供应商在同一IP地址下完成上传,且双方存在协商报价的实质性串通行为。财政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参照《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第5号裁量细则,鉴于两家供应商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财政部门视情决定对项目进行废标处理,并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三)案例警示
供应商应独立开展采购工作,独立核算报价、自主编制投标(响应)文件,这既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需要,也可促使报价回归合理水平,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政府采购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电子交易系统与智慧监管系统通过文本分析、数据比对等大数据技术,能够精准发现围标、串标预警线索,及时向评审委员会、采购人、监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这将进一步提高违规违纪查处力度,助推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透明开展。
五、信息发布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一)基本案情
2022年,某代理机构受委托发布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并组织评审。项目采购流程结束后,该机构对外发布项目成交公示。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该项目成交公示文字内容存在差错、公示信息中有合同相对方手机号码,未对个人敏感信息做屏蔽处理。该行为没有落实信息发布审查及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存在采购信息发布违规问题。
(二)调查处理
针对上述线索,财政部门调取该项目采购档案,留存违规成交公示截图,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明该机构工作人员上传成交公示前,仅简单核对成交主体名称,未对业绩附件等详细内容逐项审查,未剔除手机号等隐私信息,存在发布错误信息、泄露个人隐私双重违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六条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并约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案例警示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严守“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每一份公告、每一个附件在发布前均经过严格把关,确保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得到保护。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具体实施方,应提升专业素养。采购人作为责任主体,应履行相应职责,对代理机构起草或发布的采购信息进行实质性复核与确认。通过双重把关,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