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7.1.3定标候选人数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为3-5名时,推荐3名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6-10名时,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为11名及以上时,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
(2) 7.1.4推荐定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为3-5名时,推荐3名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6-10 名时,推荐5 名定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为11名及以上时,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现变更为:
(1)7.1.3定标候选人数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不排序的3名定标候选人。
(2)7.1.4推荐定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不排序的3名定标候选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注: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