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管理,强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约束,防范交易风险,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为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旨在对上述人员进入开评标区域的行为实施管理、规范与约束。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现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规范操作、主动配合、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共同保障交易活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交易中心负责现场见证服务、秩序管理、交易记录与技术保障。
2.代理机构对本机构及工作人员现场行为负责,要强化内部管理与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效。
3.评标评审专家对本人评审行为独立负责,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与现场管理要求。
第二章 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规范
第五条 通用行为要求
1.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交易现场,配合身份核验。
2.遵守现场纪律,按流程组织开评标活动,服从见证人员、行政监督人员管理,不喧哗、不吸烟、不随意走动、不交头接耳,不干扰开评标活动正常进行。
3.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手环及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域。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开评标信息、投标文件内容、评审情况、专家信息等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开评标相关资料。
5.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现场整洁,开评标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整理资料,做到人走场清。
6.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馈赠的礼品礼金、宴请等,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7.其他不遵守交易平台及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扰乱交易秩序,或因业务不熟练、流程不熟悉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推进的情形。
第六条 开标现场行为规范
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组织开标,不得擅自推迟或提前;提醒招标采购人按时到场签到,因特殊情况确需延迟开标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并及时告知相关各方。
2.严格按照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规范执行流程,确保开标过程规范、数据真实、传输安全。
第七条 评标现场行为规范
1.评标前,组织评标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讲解评审纪律、评审流程及注意事项,不得隐瞒、篡改资料,不得误导评标专家。
2.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不得与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攀谈,不得传递暗示性、倾向性信息,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审。
如遇协助专家解决评标系统操作问题、为专家提供纸笔、一次性纸杯、抽纸等用品,或接取热水等情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经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招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评标区域。
3.在交易中心指定区域等候,负责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与招标文件相关的合理疑问,不得无故离开等候区域。
4.遇设备故障、网络中断、专家回避、投标文件争议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交易中心及行政监督人员,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书面记录,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评标或违规处置。
5.评标结束后,配合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资料、核对评审结果,协助完成评审报告签字确认,不得篡改评审结果、伪造评审资料。
第八条 配合义务
1.组织开标评标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开评标程序、评审标准,不得与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2.配合交易中心做好现场见证、信息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开评标相关资料,不得拖延、拒绝。
第三章 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入场与签到规范
1.评标评审专家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场,经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等候评审区域。
2.主动将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及电子设备存放至交易中心指定储物柜,严禁私自携带进入评标区、专家等候区。
3.严禁携带含有投标人(供应商)信息的资料、物品进入评审相关区域。
第十条 评审工作规范
1.评标评审专家按照席位分配信息到指定座席开展评审,不得擅自更换席位、串岗或随意走动。如因软硬件问题评标评审专家确需更换座席的,须经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同意后到重新分配的座席开展评审。
2.坚持客观、独立、公正评审,不得以明示、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
3.存在法定或约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不得隐瞒回避事由参与评审。
4.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程序开展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标准,简化评审流程。
5.在指定座席全程开展工作,不得在评审区域随意逗留,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第十一条 沟通与纪律规范
1.评审期间沟通交流使用交易中心指定音视频呼叫设备;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须经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同意后使用指定电话,严禁私自通讯。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评审意见、投标评审结果等涉密内容。
3.不得接受代理机构、投标人、采购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宴请、馈赠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确保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第十二条 离场与资料规范
1.评审结束后,按要求签字确认评审报告,及时离开评审区域,不得无故滞留。
2.严禁以复制、记录、拍照、存储、携带等方式将评审相关资料,数据带离评审区域。
3.配合招标采购人及监督部门处理评审异议、质疑、投诉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规行为处置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并做好记录,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曝光等措施。对交易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分中心负责解释。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分中心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