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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某医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吗?

问:某医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吗?

答:进口产品采购的前提之一是需要采购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而进口产品的制造商大多为外国企业,不能参与中小企业划型,所以不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为了保证国产货物可以参加并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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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磋商文件中评审标准有一句话多余需要删除变更,需要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吗?

答:要看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有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需要注意,“是否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不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观判定,建议在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相应供应商时,同时发出“是否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确认函,如果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填写“不影响”,那么可以不需要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三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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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吗?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采购人可以通过内控制度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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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标供应商响应的部分产品停产了,无法进行供货,如何处理?

答:供应商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应当对响应事项的进展进行判定,在中标后才发现产品停产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发现这种情况后应当向供应商追责,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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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吗?

答: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但如果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