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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可以修改采购需求吗?(转自“招投标专业咨询培训平台”公众号)

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可以修改采购需求吗?

答: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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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民办非企业不属于企业,不能参与中小企业划型,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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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多家投标人提供产品的品牌一样,但型号不同,如何认定?

答:只要品牌相同,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认定,与型号无关。不同评标方法的认定过程不同,可以参考87号令第三十一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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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人能否从中标候选人中任选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

答:不可以,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选取中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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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共三家,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放弃资格,怎么处理?

答:就算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放弃资格,但该供应商已经通过评审,代表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成为废标理由,应当继续采购活动,另外该供应商放弃资格,虽然不影响合同签订(因为是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但也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