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购人代表能否既参加开标,又参加评标?
答:属于违规行为。87号令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问:某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正在履约采购人某项目,该评审专家还能参加采购人其他项目的评审吗?
答: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问: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吗?
答:对于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可以继续吗?
答:除了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中标结果发布后,中标供应商一直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可以判定其中标无效吗?
答:中标通知书不能仅要求中标供应商来领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发布同一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