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咨询与答复制度
按照“放管服”有关文件精神,为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交易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到区交易服务中心相关部室咨询。
二、被咨询部室应在中心职责范围内即时进行答复,必要时可汇同其他相关部室共同商议,并作出即时答复。
三、咨询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对应答复应采用相应的形式。
四、咨询人就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质疑或投诉的,被咨询部室应按规定详细就项目情况进行解释并告知质疑或投诉的程序。
五、被咨询部室应做好咨询与答复记录,形成记录材料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