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职责
1. 监督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2.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7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大,第4条: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4)《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第6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9号,第6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运行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鲁建发〔2013〕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责任追究制度,三、具体职责机构。各市及县、区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依法调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
(1)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招标人、投标单位、代理公司、评标专家,依法调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负责招标项目在线监管,包括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资质情况、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其它补充文件)及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备案。
(2)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考核、不良行为的记录等,检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
(3)负责评标专家的行为监督。
(4)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日